22.2.1 康多塞投票悖论
大多数先进的社会依靠民主原则来决定政府政策。例如,当一个城市决定在两个地方中选一个建一个新公园时,就有一种简单的选择方法:多数获胜。但是,对大多数政策问题来,可能的结果往往会超过两个。例如,新公园可以建在许多可能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正如18世纪法国政治理论家马奎斯·康多塞( Marquis de Condorcet)的著名论断所指出的那样,民主在试图选出最好的结果时会遇到一些问题。
例如,假设有三种可能的结果,分别记为A、B和C,而且有三类具有表22-1所示偏好的选民。市长想把这些个人偏好整合为整个社会的偏好。她应该怎么做?

首先,她会试着用一种两两投票的方式。如果她问选民在B和C中首先选什么,类型1和类型2选民将投B的票,B得到了多数票。然后,如果她让选民在A和B中选择,类型1和类型3选民将投A的票,A得到了多数票。观察到A击败了B,B击败了C之后,市长可能会得出结论,A是选民的明确选择。
但是,假设市长让选民在A和C中选择呢?在这种情况下,类型2和类型3选民将投C的票,C得到多数票。这就是说,在两两多数投票的方式之下,A击败了B,B击败了C,而C又击败了A。按常规来说,我们期望偏好表现出所谓传递性的特征:如果A优于B,而B优于C,那么,我们应该期望A会优于C。康多塞悖论( Condorcet paradox)是民主的结果并不总是遵照这个特性。两两投票是否会产生有传递性的社会偏好在某些情况下取决于个人偏好的形式,但正如我们的例子所表明的,不能如此推理。
康多塞悖论的一个含义是,投票的顺序会影响结果。如果市长建议先在A和B中选择,然后将赢家与C相比较该市最终会选择C。但是,如果选民先在B和C之间选择,然后将赢家与A相比较,该市最终会选择A。而且,如果选民先在A和C之间选择,然后将赢家与B相比较,该市最终会选择B。
从康多塞悖论中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狭义的结论是,当有两种以上的选择时,确定议程(也就是决定对事项进行投票的顺序)会对民主选举结果有重大影响。广义的结论是,多数投票通过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社会真正想要什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