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2 支付能力原则
评价税制平等的另一种方法被称为支付能力原则(ability-to-payprin-ciple)。该原则认为,应该根据一个人所能承受的负担来对这个人征税。这个原则有时证明了这样一种主张:所有公民都应该做出“平等的牺牲”来支持政府。但是,一个人的牺牲量不仅取决于他支付了多少税收,而且还取决于他的收入和其他环境。一个穷人缴纳1000美元的税可能要比一个富人缴纳1万美元的税做出的牺牲还大。
支付能力原则得出了平等观念的两个推论:纵向平等和横向平等。纵向平等( vertical equity)认为,支付能力更强的纳税人应该缴纳更多税收。横向平等( horizontal equity)认为,有相似支付能力的纳税人应该缴纳等量税收。虽然这些平等概念被广泛接受,但很难简单明了地运用这些概念来评价一种税制。
纵向平等如果税收以支付能力为基础,那么,富有的纳税人就应该比穷困的纳税人多纳税,但富人应该多纳多少呢?许多有关税收政策的争论正是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的。
考虑表12-7中的三种税制。在每一种情况下,收入高的纳税人都支付得更多。但随着收入增加,税收增加的速率,在这三种税制下并不一样。第一种税制被称为比例税(proportionaltax),因为所有纳税人都按收入的相同比例纳税。第二种税制被称为累退税( reressive tax),因为尽管高收入纳税人支付的税收量大,但税收在他们收入中占的比例较小。第三种税制称为累进税( progressive tax),因为高收入纳税人支付的税收在他们收入中占的比例较大。

这三种税制中哪一种最公平? 没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答案,而且经济理论也无助于找出一种最公平的税制。平等和美丽一样,是“情人眼里出西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