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2 关于反托拉斯政策的争论

17.3.2 关于反托拉斯政策的争论

长期以来,许多争论集中在反托拉斯法应该禁止哪一种行为的问题上。大多数评论者一致认为,竞争企业之间的价格勾结协议应该是非法的。但反托拉斯法还被用于谴责过一些影响并不明显的经营做法。下面我们考虑三个例子。

转售价格维持  有争议的经营做法的一个例子是转售价格维持,又称为公平贸易。设想超级电子公司以300美元的价格把DVD机卖给零售店。如果超级电子公司要求零售商向顾客收取350美元,就可以认为该公司进行转售价格维持。任何一个收取价格低于350美元的零售商都违背了它与超级电子公司之间的合约。

乍一看,转售价格维持似乎是反竞争的,从而对社会是不利的。正如卡特尔成员间的协议一样,它禁止零售商的价格竞争。由于这一原因,法庭往往认为转售价格维持违背了反托拉斯法。

但一些经济学家根据两个理由为转售价格维持辩护。第一,他们否认这种做法是为了减少竞争。如果超级电子公司有任何市场势力,它可以通过批发价格面不是转售价格维持来实施这种力量。此外,并没有什么激励使超级电子公司控制其零售商之间的竞争。实际上,由于一个零售商卡特尔出售的价格低于一群竞争的零售商出售的价格,因此,如果零售商是一个卡特尔,超级电子公司的状况会变坏。

第二,经济学家认为转售价格维持有合理的目标。超级电子公司可能希望它的零售商向顾客提供令人赏心悦目的展示间和知识丰富的销售人员队伍。但如果没有转售价格维持,一些顾客就会通过某家商店了解该种DVD机的特点,然后在不提供这些服务的折扣零售店中购买DVD机。在某种程度上,良好的服务是出售超级电子公司DVD机的零售商们的公共物品。正如我们在第11章中讨论的,当一个人提供了一种公共物品时,其他人可以不付费就享用。在这种情况下,折扣零售商将搭其他零售商提供的服务便车,这就使服务低于合意的水平。转售价格维持是超级电子公司解决这种搭便车问题的一种方法。 

 转售价格维持阐明了一个重要的原则:看起来减少竞争的经营做法实际上可能有其合理的目的。这个原则使反托拉斯法的适用变得更为困难。那些负责实施这些法律的经济学家、律师和法官必须确定,公共政策应该禁止哪一类抑制竞争并减少经济福利的行为。这项工作通常并不容易。

掠夺性定价    有市场势力的企业通常用这种力量把价格提高到竞争的水平之上。但对于有市场势力的企业收取的价格太低的情况,决策者应该予以关注吗?这个问题是关于反托拉斯政策第二种争论的中心。

设想一个名为Coyote的大航空公司垄断了一些航线。随后,Roadrun-ner快运公司进入,并夺走了20%的市场,留给Coyote 航空公司80%的市场。为了应对这种竞争,Coyote开始大幅度降低自己的收费。一些反托拉斯分析家认为,Coyote的行为可能是反竞争的:降价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把Roadrunner赶出市场,以便Coyote可以重新恢复它的垄断地位,然后再提高价格。这种行为称为掠夺性定价。

尽管掠夺性定价是反托拉斯诉讼中的一种普遍说法,但一些经济学家怀疑这种观点,并认为,掠夺性定价是不太可能,甚至根本不可能获利的经营策略。为什么呢?对赶走竞争对手的价格战而言,价格必须低于成本。但如果Coyote开始以亏损状态来出售廉价机票,它就最好准备多飞几次航班,因为低票价将吸引更多顾客。同时, Roadrunner也可以通过降低自己的票价来对Coyote 的掠夺性定价做出反应。结果,Coyote最后承担了80%以上的亏损,使Roadrunner 处于较好状况并能继续在价格战中生存。正如老式的Roadrunner-Coyote 漫画一样,掠夺者遭受的苦难大于被掠夺者。

经济学家一直在争论反托拉斯决策者是否应该关注掠夺性定价。各种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掠夺性定价是一种有利可图的经营策略吗?如果是的话,在什么情况下有利可图?法庭能够说明哪一种降价是竞争性的,从而有利于消费者,而哪一种降价是掠夺性的吗?这里并没有简单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