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2: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
回到我们造纸厂和钢铁厂的例子。我们假设,尽管经济学家提出了建议,EPA仍决定实行管制,并要求每个工厂把排污量减少到每年300吨。在管制实施而且两个工厂都予以遵守之后的某一天,两个企业来到EPA提出了一个建议:钢铁厂想增加100吨排污量;而如果钢铁厂付给造纸厂500万美元,造纸厂就同意减少等量的排污量。EPA应该允许两个工厂进行这一交易吗?
从经济效率的观点看,允许这一交易是一种好政策。这一交易必然会使这两个工厂所有者的状况都变好,因为他们是自愿达成交易的。而且,这种交易没有任何外部影响,因为污染总量仍然是相同的。因此,通过允许造纸厂把自已的排污权出售给钢铁厂可以提高社会福利。
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任何一种排污权从一个企业到另一个企业的自愿转移。如果EPA允许进行这些交易,实际上它就创造了一种新的稀缺资源:污染许可证。交易这种许可证的市场将最终形成,而且,这种市场将为供求力量所支配。看不见的手将保证这种新市场有效地配置排污权。这就是说,许可证最终会在那些根据其支付意愿判断对它评价最高的企业手中。反过来,企业的支付意愿又取决于它减少污染的成本:一个企业减少污染的成本越高,对许可证的支付意愿就越高。
允许污染许可证市场的一个优点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污染许可证在企业之间的初始配置是无关紧要的。那些能以低成本减少污染的企业将出售它们得到的所有许可证,而那些只能以高成本减少污染的企业将购买它们需要的所有许可证。只要存在一个污染权的自由市场,无论最初的配置如何,最后的配置都将是有效率的。
虽然用污染许可证减少污染看起来可能与用矫正税十分不同,但这两种政策有许多共同之处。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都要为污染付费。在使用矫正税时,排污企业必须向政府交税;在使用污染许可证时,排污企业必须为购买许可证进行支付。(即使自已拥有许可证的企业也必须为排污进行支付:排污的机会成本是它们在公开市场上出卖其许可证所能得到的收入。)娇正税和污染许可证都是通过使企业产生排污成本而把污染的外部性内在化。
可以通过考虑污染市场的情形来说明这两种政策的相似性。图10-4的两幅图表示污染权的需求曲线。需求曲线表明,污染的价格越低,企业将选择排污越多。在(a)幅中,EPA通过矫正税确定污染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污染权的供给曲线完全有弹性(因为企业纳税后想污染多少就污染多少),而需求曲线的位置决定了污染量。在(b) 幅中,EPA通过发放污染许可证确定排污量。在这种情况下,污染权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无弹性的(因为排污量是由许可证数量固定的),而需求曲线的位置决定了污染的价格。因此,EPA既可以通过用矫正税确定价格来达到既定需求曲线上的任意一点,也可以通过用污染许可证确定数量来达到既定需求曲线上的任意一点。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出售污染许可证可能比实行矫正税更好。假设EPA想使倒人河流的废物不超过600吨。但由于EPA并不知道污染的需求曲线,它无法确定征收多少税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它只需拍卖排放600吨废物的污染许可证。根据拍卖价格就可以得出矫正税的适当规模。
政府拍卖污染权的主意乍一看似乎是一些经济学家想象出来的。实际上,开始时情况确实是这样的。但EPA已日益把这种制度作为控制污染的一种方法。其中一个著名的成功案例是与二氧化硫(S02)——一种引起酸雨的最主要的物质——有关的。1990 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要求发电站大幅度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同时,该修正案建立了允许工厂交易其二氧化硫许可证的制度。尽管开始时行业代表和环保主义者都对这一方案持怀疑态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被证明了可以以最小的代价减少污染。污染许可证和矫正税一样,现在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保护环境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