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1 贸易限制与反托拉斯法
政策限制合作的一种方法是通过普通法。正常情况下,合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部分。企业和家庭用合约安排互利的贸易。在这样做时,它们依靠法院系统来履行合约。但几百年来,英国和美国法官都认定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减少了产量并提高了价格,是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因此,他们拒绝执行这类协议。
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下简称《谢尔曼法》)把这个政策列入法规,并强化了这种政策:
每一个限制各州之间和与外国之间贸易和商业往来的合约,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出现的联合或勾结,都被宣布为违法......每一个将要垄断、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勾结起来,以垄断任何环节的州际或国际的贸易或商业往来的人,都被认为有罪或行为不当。而且在法庭根据罪行定罪时,应该处以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一年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谢尔曼法》把寡头之间的协议从一种无法执行的合约提升为有罪的勾结。
1914年的《克莱顿法》进步强化了反托拉斯法。根据该法,如果一个人可以证明他受到限制贸易的非法协议的危害,他可以提起诉讼并得到三倍于他所受损害的赔偿。这种不寻常的三倍于损害的赔偿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反对勾结的寡头的私人法律诉讼。
现在,美国司法部和私人方面都有权提起法律诉讼来履行反托拉斯法。正如我们在第15章中讨论的,这些法律被用于防止引起过多的市场势力集中在任何单个企业中的合并。此外,这些法律也用于防止寡头以一种使自己的市场不太具竞争性的方式共同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