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3 负所得税
只要政府选择一种制度来征税,它就影响了收入分配。在累进所得税的情况下这显然是正确的,在这种税制下,高收入家庭收入中纳税的百分比大于低收入家庭。正如我们在第12章中讨论的,在设计税制时各收人群体之间的平等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许多经济学家建议用负所得税( negative income tax)来补贴穷人的收入。根据这种政策,每个家庭都要向政府报告自己的收入。高收入家庭根据他们的收入纳税,而低收入家庭将得到补助。换句话说,这些低收入家庭将“支付”一种“负税”。
例如,假设政府用以下公式来计算一个家庭的税收义务:
应纳税额=收入x1/3-10000美元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收入6万美元的家庭要缴纳1万美元的税:一个收入9万美元的家庭要缴纳2万美元的税:一个收入3万美元的家庭不纳税;而一个收人1.5万美元的家庭“应纳”-5000美元的税。换句话说,政府将给这个家庭送去一张5000美元的支票。
在负所得税之下,贫困家庭不用表示需要就会得到经济帮助。得到帮助所需要的唯一资格就是收入低。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政策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一方面,负所得税不鼓励非婚生育和家庭破裂,福利制度的批评者认为现行的政策鼓励了非婚生育和家庭破裂;另一方面,负所得税也会补贴那些仅仅是由于懒惰而陷于贫穷的人,而一些人认为,政府不应该补贴这样的人。
一种和负所得税有相同作用的现实税收条款是劳动所得税抵免(EI-TC)。这种优惠使贫困劳动家庭一年中得到的所得税返还大于其缴纳的税收。由于劳动所得税抵免只适用于劳动的穷人,它就不会像其他反贫困计划所做的那样鼓励得到补贴的人不干活。但由于同样的原因,它也无助于减轻由于失业、生病或其他无工作能力引起的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