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到不能倒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大到不能倒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银行控股公司和商业银行是两种不同的金融机构。银行控股公司拥有的是商业银行的普通股,通常是其他合格业务或其他资产的普通股。银行控股公司的融资方式非常传统,可能是通过几层债务,大多是公开持有的优先股和公开持有的普通股。

商业银行主要是靠存款加上一小部分美国政府机构的贷款进行融资的。

在金融机构所持有证券的发行公司的普通股持有人全部或绝大部分被清除出局的时候,金融机构就会出现问题,无论该控股公司是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经纪商1交易商控股公司还是其他类型的控股公司。

因此,在2008年和2009年期间,很多大型金融机构实际上都遭遇了重大挫败。遭遇失败的包括AIG、花旗、雷曼兄弟、房地美、房利美、贝尔斯登、GMAC以及全国金融(Countrywide Financial)公司。除了雷曼兄弟之外,以上所有提到的企业都还在运营中。

尽管这些企业还维持运营,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公司就不会破产。这些企业的存在意味着:

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或法庭之外,在不受控制、有争议的诉讼中过大的企业很难重组或清算。

为了防止类似雷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所需要的解决方法并不是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而是建立一种机制, 无论大小金融机构,在陷入危机之后,都能够重组,如果陷入麻烦,可以通过预先包装的或预先谈好的POR进行重组,而政府监管机构往往对这类重组计划有足够大的影响力。通用汽车、克莱斯勒和CIT的重组都是在法院判决后60天内完成的,这可能也是今后美国大企业在重组中可以采纳的形式。

在其他国家、大型金融机构的存在似乎并不会产生问题。在加拿大,尽管存在五家超大型商业银行控股公司,但是加拿大的经济运转依然保持良好。

大多数金融机构都需要持续打通资本市场渠道,就各种短期债务进行再融资。正因如此,在2008年,即便是管理非常到位的企业,在遇到市场冻结时可能也会陷入危机。我们应该建立一种机制向企业提供资本,以及/或对那些管理良好但是无法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进行迅速重组。运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可以被判定为陷入危机,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进行清算或者进入重组程序。在不考虑企业规模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可行的。在美国,需要规避的就是各种程度的不受控重组和清算,其代价不仅异常昂贵,而且通常不可预测。我们认为,如果没有洞察秋毫的法庭和智慧、有力的监管部门,这种方式很难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