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普通股的方法

收购普通股的方法

现金收购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可以通过4种途径:

1.公开市场

2.私人交易

3.收购要约

4.通过使用代理机制(合并、反向分拆、一致同意)

前三种方式是自愿的,第四种是强制性的。

公开市场中的现金购买

● 定价问题:以OPMI市场价格进行收购是有可能的,其价格往往要:比协商交易价格更低、更不合理。

●证券法问题:除非所有权达到5%的临界点,否则不需要进行披露,内部信息不需要公开。然而,SEC 对于OPMI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是非常严厉的。除了提供披露和监管受托人和准受托人,SEC更重要的任务就是保护OPMI市场中的诚信。

●所得税问题:不考虑。

●其他法规:投资超过1500万美元的时候,要考虑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案。

●信息获取能力问题:在公开信息方面有很多限制。

●财务承诺问题:尽可能少或者需要买多少就买多少。保证金规则会限制借款能力。

●可行性问题:为了得到控制权,投资者可能会需要通过其他方法(可能是辅助手段)获取普通股。(然而有时候要“蒂施”①(这是作者自造的一个词,其含意是依靠购买OPMI市场中的普通股来收购公司的控制权。一译者注)一家公司是可能的,劳伦斯.蒂施完全是依靠购买OPMI市场中的普通股来收购CBS集团的控制权的。)此外,将低价购入股票的方法作为在OPMI市场中的立足点,即便收购方没有达到任何控制因素,同样也可以将企业发挥到极致,以获取非常好的回报。另外,如果OPMI市场价格提高,那么未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控制权,就要比现在付出更高的代价。

●社会性问题:没有特别的社会问题。

●速度:如果目标中包含控制因素,那么其中囊括的时间倾向于长期、不确定的。

●回报率:回报率无异于传统的证券业务。

私人交易中的现金购买

●定价问题:可商议交易的价格在控制型投资者看来,往往要比OPMI市场价格更为合理。(然而,有时会出现焦虑甚至绝望的卖家,比如TimeMirror公司在1997年以低于OPMI市场价25%的价格收购了Tejon Ranch的普通股。)

证券法问题:披露问题根据隐私因素而定。根据证券交易法10 (b)项,法规10b-5是考虑补救措施的一个因素:法院什么时候认定过私人交易、OPMI市场扫荡式收购或上述兼而有之的情况,仅仅是现金要约收购的伪装方式?此外,收购方得到的是受限普通股还是OPMI市场中可自由交易的普通股?

●所得税问题:对卖方来说,出售普通股以换取现金,毫无疑问就是应纳税的资本交易。

●信息获取能力问题:隐私很重要。买家可以向卖家询问其所了解的事实。

●融资能力问题:存在卖方进行融资的可能性。在控制权不变的情况下,保证金规则可能成为一个因素。

●财务承诺问题:这个问题要看私人交易中收购证券数量的多少。交易开支不一定是最小限度的。

●可行性问题:通过大量证券收购要约更容易地获取控制权,无论控制权的来源是友好的、中立的还是敌对的。

●社会性问题:有时作为收购的一部分,会有关于董事会代表和保护现任管理层的协议。

●速度:购买速度可以非常快,从几天到几个星期。

●回报率:回报率与传统的证券业务无异。

现金收购要约

●定价问题:需要提出高于OPMI市场价格的溢价。基本规则如下:在收购要约开始之后,投标人必须向SEC提交一份收购要约声明( tender offer statement),发行人确定投标人并列明资金来源,如果投标人对证券持有人的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话,那么还要说明投标人的目的(例如免费广告)持有该公司发行的其他证券的情况,以及投标人的财务报告。收购要约需要至少公开20天,因为在提高价格后还需公布10天。没有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在OPMI市场招标到期前提出新的收购要约。如果要约并未涉及全部股份,那么必须要按照比例接受股份。要约声明的公布非常迅速,要在接受要约收购的10天左右时间内支付现金。如果要扩大要约收购的规模,那么必须要就扩大的股份数量提出声明。

●证券法问题:在这种方法中,证券法的问题相比在公开市场和私人交易中要麻烦很多,但是与使用代理或通常需要根据严苛的1933年证券法修正案进行登记才能发行的新股相比,则要轻松很多。威廉姆斯法案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一部分,主要在这方面发挥作用。在恶性收购中,州法院范围的诉讼占据半壁江山,尤其是在特拉华州。即便是在一次友好的收购中,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可能会接到代表OPMI利益的原告律师的申诉。这些案件通常都很容易解决,原告律师因此也能得到大笔的诉讼费。

●所得税问题:和其他收购一样,需要现金缴纳。

●信息获取能力问题:在恶性收购中,只能得到公开的信息。在友好收购中,之前可以有机会进行尽职调查。

●融资能力问题:传统的融资方法必然是可行的,从有担保贷款开始算起。然而,由于投标人永远也无法实现100%的要约收购,所以其融资机会可能也会受到限制,除非投标人提出的计划是要通过扫荡式兼并获取100%的股权所有权。对友好收购进行融资要比恶性收购简单得多。

●财务承诺问题:购买股份需要承担的费用通常需要上百万美元。管理费,包括律师费、印刷费、信息机构费、交易经理/投资银行费用、企业信托费、业务交接费等。

●可行性问题:可行性的关键在于提出高于OPMI市场价的溢价。在现金收购要约悬而未决的时候,股份很有可能会被吸引到风险套利者的手中,他们在要约结束的时候做出的是市场决定(根据当前OPMI市场价的溢价)而非投资决定。在恶性收购中,可行性通常都不确定。通过代理或互换证券有着巨大的优势(有时可能是劣势),因为这样做的收购要约会更快。

●社会性问题:如果交易是友好收购,或者投标人希望做一次恶性收购或中性收购,通常需要给现任管理层或其他有影响力的控制人以补偿。

●速度:现金收购要约比使用代理或发行证券要快。发行证券需要根据1933年证券交易法进行登记。在使用代理的时候,在代理声明或注册声明生效20~ 60天才能召开股东大会。

●回报率:如果现金收购要约是成功的,那么控制权的现值就变得非常重要。

虽然现金收购要约是一种自愿行为(持股人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接受要约),但是如果要约收购人提出真实的威胁,如果能够获得足够多的股份,那么企业就可以从SEC撤销登记,然后其股票就无法在公开市场中继续交易了,在这种情况下,现金要约就成了一种强制性行为。如果持股人数量少于300人,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发生。

通过使用代理的现金合并

●定价问题:通过使用代理进行的现金合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提出高于OPMI市场价格的溢价,但是它与现金收购要约不同,因为在这种情况只需要持股人的投票(比如在超过50%的法定票数中,只要得到50%流通股持有人中超过2/3的票数),就能决定全部普通股的交易。与投票表决卖与不卖相比,OPMI似乎对以高于市场.价格多大溢价出售更为关心。支付的价格会在州法院进行复审,尤其是在特拉华州,有时会提出“完全公允”的要求。然而,法庭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OPMI市场价格的影响,判断所谓的完全公允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了时机,他们能够在OPMI市场低迷的时候进行现金合并。

●证券法问题:征集合并代理与现金收购要约相比,其需要遵守的证券交易法相关部分更为严格。然而,当普通股是使用证券而非现金进行收购时,其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远比合并代理中的要多。公开发行新股受到了1933 年证券交易法的限制。在企业向持股人邮寄代理声明之前,SEC会首先明确这些代理材料中的内容。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中的原告诉讼在合并交易中都是有固定模式的,无论是现金交易还是证券交易。(有时内部人在进行合并交易的一开始.就会隐瞒一些信息,这样他们在解决持股人诉讼的时候就能为自已留有余地。)在迫使出局的合并中,州蓝天法可能会成为一个问题,正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和威斯康星州的情形。部分原因在于时间上的延迟,与扫荡式合并中使用现金收购要约相比,在恶性收购中使用现金合并的技术难度会更大。

●所得税问题:和其他交易一样,同样属于现金交易。然而,在投资者拥有目标企业100% 的股权之后,根据存续公司的情况进行后续的税务规划就会变得更为容易。

●融资能力问题: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与其他现金购买普通股的情况相比,更容易得到融资。

●财务承诺问题:通常,其中包括投资与其他交易开支所需的大笔金额。

●可行性问题:如果投资者控制了代理,那么这种现金合并是非常可行的,但是要考虑上面提到的证券法问题。

●社会性问题:与现任管理层或其他有影响力的控制人进行交易是有必要的。

●速度:现金合并要比现金收购要约慢得多。

●回报率:回报率非常高,其中包括控制权的额外补贴。在使用代理进行恶性收购的案例中,其中产生的开支在分析中应该被算作投资而不是开支。如果投资者在恶性收购中的表现非常好(即便投资者亏损了)现任管理层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会向恶性收购方支付高额酬劳。如果恶性收购征集成功了,那么毫无疑问,已经支出的费用都会得到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