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的修复

问题公司的修复

问题公司的救助能够使用三种方式进行,企业能够通过这些方式保证未来的运营。

1.重组,即重新资本化:

①自愿交换要约

②小型重组

③大型重组

④预先包装、预先谈判

2.清算,即将资产转为它用和/或其他所有权和/或其他控制权:按法规第363条出售

3.向业务实体注入资本

重组

无论企业的资产重组是健康的还是在融资上陷入困境,用于重新资本化的方式要么是出于自愿,要么就是强制性的。自愿方式(如交换要约)是指每一位证券持有人就是否接受所提议的重组作出独立的决定。如果证券持有人不选择接受自愿要约,那么持有人应享有的利息及本金都会按照原先签订的条款执行,不会发生改变。强制方式几乎永远都意味着使用表决程序及代理机制,而这一机制永远都会在某一状况 良好的企业管理层的绝对控制之下,但问题公司的管理层却很少对这一机制有 绝对的控制权。

自愿交换

问题公司重新资本化的自愿方式排在递交《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方案之前。这些自愿方式通常包括向现有的持有人提出要约,将他们手中持有的证券或债务工具换成新的金融产品,这类金融产品的本金价值通常会更低(但是定价会略高于目前市场价格的溢价),且现金支付需求也更少。企业之所以会提出交换要约,是因为它们不想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希望没有债权人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从而缩短债务偿还期,或者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或第七章自愿递交破产申请。有时,企业也会使用现金买下债权人所持有的所有工具,且购买价值并不低于表面价值,而是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溢价。举例而言,在美都控股( Petro Lewis Corporation)和第一城市银行( First City Bancshares) 的交易中,就包含向公共债券持有人提供现金的要约。

在交换要约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要约的自愿部分。除了《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或其他类似流程,没有人可以迫使债权人放弃原有的现金利息或本金权利。不计其数的企业曾经历过艰难而又冗长的交换要约,或者通过自愿交换要约完全没有对结果产生任何影响。

在交换要约中的第二大问题是,它们需要根据相当烦琐的1933年证券法向SEC递交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表以及招股说明书。这些文件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

当债务工具进行公开交易,且这些信用工具的市场价格低于本金价值时,通常来说自愿交换就很难进行。

简单来说,在进行自愿交换的时候,债权人通常会知道两件事情:

①没有人能够迫使他们放弃合同上规定的现金支付权利,②如果他们]拒绝交换自己所持有的证券,如果其他债权人接受了自愿交换要约且问题公司最终完成了交换,那么那部分不接受要约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就会发生惊人的增长,前提是交换要约中的条款不会对非交换债权人产生显著的下行危险。在没有下行风险的情况下,非交换工具的信用度在完成自愿交换且企业所需偿还的债务发生了实质性的缩减之后会有所提高。因此,在发生自愿交换的情况下,公共债券的持有人和公共股票的持有人是完全不同的。为公共股票的持有人提供高于市场的溢价,他们]就会蜂拥而至提供交换。但是如果没有向债权人提供不交换会产生重大风险的证据之前,他们并不会对交换要约表现出积极性。此外,很多问题公司大宗债务的持有人都是二级市场上的购买者,而不是债券的原始购买入。与那些想从债务证券中获取利息收益的债券持有人相比,问题公司中的专业投资人更不会急于接受自愿交换要约。

发行公司总是一成不变地在自愿交换中通过发行的流通债务工具让债权人接受或修改非现金的契约或协议。公司在规整了这些修改或同意之后,如果交换要约成功的话,就能减少非交换债权人手中持有的抵押物和特权。在新罕布什尔州公共服务公司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递交破产保护之前,就实施了这样-个步骤。这一尝试之所以会失败,是因为成熟的投资者会要求将信用工具立刻换成现金,这样企业在得到他们的同意或修改之后,其持有的抵押物和特权等利益才不会受到损害。

递交传统的《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寻求保护

由于其强制性的特点,《美国破产法》第十-章的重新资本化在自愿的资本结构调整方面具备特有的优势。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中,重组的执行在法庭确认所有索赔人方面具有约束力。如果在不同类型的索赔人(如抵押债务和非抵押债务的持有人)中有2/3对重组计划表示赞成,在利益集团持有人(如优先股和普通股的持有人)中有2/3对重组计划表示赞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应批准重组计划。除此之外,在一部分索赔者和利益持有人同意破产计划,但另一部分人拒绝的情况下,如果破产法庭认为破产案中没有出现不公平的歧视,每个阶层的人所得到的补贴都是合理且相同的,并且拒绝的人群在重组计划中能够得到的补贴要高于企业清算后得到的,那么破产法庭就会批准该破产案的执行。然而,如果①拒绝的人群所得到的补贴少于其申诉的价值,并且②根据重组计划更低级别的阶层可能得不到任何价值,那么法庭就不会批准该案的执行。

尽管《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在问题公司的重组方面是一个非常好用的工具,但是大多数发行公司和投资银行都不太乐意使用该法案。之所以会不情愿,是因为放不下脸面、庞大的管理开支以及失去管理权。虽然污点上的问题和开支上的问题(至少与自愿交换相比)在现实中可能并不重要,但是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中,控制权的问题却是非常值得考量的问题。

在污点问题方面,无论是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法内还是法外,大型问题公司在重组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当它们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问题公司会感到很耻辱,但是一旦经济状况得到缓和,这种羞耻感就会烟消云散。无论企业是否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进行重新资本化,不管它们是否感受到了羞耻,这一污点已经存在了。是否有企业在经过了成功的重新资本化之后(通过破产或者交换要约)还经历了商誉持续的下降呢?如今,人们并没有将克莱斯勒、通用汽车、CIT 和许许多多小规模资本重组的公司视为污点公司。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不受控制的破产往往会使债务公司付出高昂的代价。在得到法庭同意之后,《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下的问题公司不仅要支付所有专业人士(律师、投行家、会计师和各种专家)等公司代表的费用和开支,还要支付各种官方债权人委员会、官方股本委员会和一些法院任命的官方人员如检察官等人的费用和开支。除此之外,债务人可能还要对为企业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进行重组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其他人支付费用和开支。这些沉重的开支抵消了企业因破产的自动冻结而停止向预破产非抵押申诉( prebankruptey unsecured claims)和部分有抵押债务支付的现金。然而,在庭外资源交换中,同样存在如此高昂的费用,此外还享受不到自动冻结带来的好处。

人们很少怀疑不受控的《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重组案,往往会对企业当前的管理层和持股人的持续控制权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在是否会失去控制权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秉承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即便没有寻求《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救助,问题公司大多也会被要求通过交换要约和其他自愿交换来实现重新资本化,向债权人等割让大量的控制权。在现金违约之前,大多数问题公司都会扮演恳求者的角色,以得到银行贷款人、贸易供应商、工会、政府机构等方面的救助。然而,在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递交了破产申请之后,贷款机构和贸易债权人通常会很乐意向债务人提供递交申请后的融资。不仅如此,一旦企业递交了破产文件,在破产案悬而未决期间,企业通常会失去额外的控制权。债务公司一般都会完全依靠业务和财务、在没有得到破产法庭认可之前,企业无法在常规的业务之外有其他的动作,企业必须与申诉者和主要的利益集团成员共享业务及战略计划,根据合同规定,企业还必须向他们提供大量的报告、发现和证明。不受控的《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重组的优势在于,申诉者和利益集团会被组织起来并得到信息,他们在债务公司中反对的任何提案,都由债务公司自行融资解决。

非控制的破产同样存在风险,受托人或检察官会被委任以运营、监督或调查企业的各项事务。在没有欺诈或严重渎职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就不存在了。检察官行使职责会对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运营和重组产生很大的影响。然而从实际角度出发,任命- -位检察官仍然是较少发生的事情。

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中给予管理层一定控制权的关键因素 在于,债务人拥有排他性的权力,能够规划最长可达18个月的重组计划。在此期间,债务人有机会能够与申诉人和利益集团就重组计划进行谈判。重组计划一旦形成,债务人有额外的60天为重组计划征求同意。这段独占的时间可能无法延长至18个月,而为POR征求同意的权力也无法超过20个月。一且这段时间终止了,债权人就可以实施自己的计划,对企业进行重组,重组后的企业可能会与原本的管理层管理下的企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如果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破产案完全没有任何进展,那么管理层最终会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任何申诉人或利益集团都希望解除《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或者将破产案转为《美国破产法》第七章的清算。

如果《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被解除,那么自动冻结就会被消除,然后债权人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的补救方法(即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快速债务的支付)。如果破产案转为清算案,那么债权人就会委派受托人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所得款项将根据绝对优先权的严格规定,支付给申诉人和利益集团,抵押债权人根据抵押物决定优先权,普通股持有人排在最后。然而,对于大型的上市公司来说,绝大多数的破产案最终都以重组计划告终,几乎很少会出现解散或转为清算的情况。

把握时机的能力是管理层控制中的关键因素。在可控破产中预测时机很难,在不可控破产中甚至无法对时机做出预测。

重组计划中还包括企业治理规定以及经济条件。在大多数破产案中,企业治理规定中包括了对现任管理层的隔离。

在自愿交换方面,传统的《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具有极大的优势。首先,问题公司之所以会出现问题,十有八九是因为出现现金短缺。一旦企业递交破产法救助的申请文件,就能从金融机构和交易债权人那里得到救助申请后的DIP融资,这- -融资有超级优先权,并在预申请债务( prepetition debts)之前偿还。因此,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进行重组的企业可以得到融资,但是这种途径对于庭外重组的企业来说却是遥不可及的。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人永远要优先于任何破产法的文件,当《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救助使得企业管理层无法继续对企业行使管理权之后,企业就会发生自动冻结。其次,当企业走出破产之后,实际上就是一个新的开始。大多数对企业的抱怨都会在重组计划中迎刃而解,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极少的。相比之下,如果没有法庭救助,企业永远都会被已知的和未知的、临时的和固定的、出现在财务报告上和没有被披露的旧债务缠身。与运营良好的发行公司相比,在分析问题公司的时候,隐形债务似乎是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

预包装或预谈判破产重组

对重组有经验的人会尽全力保证企业在重组的过程中不会失控。在处理问题公司的时候,这并不是- -件容易的事情,无论企业是通过自愿的重新资本化还是寻求《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救助。

新罕布什尔州的公共服务公司( Public Service Company of New Hamp-shire)是一一个关于非受控破产的不必要性的典型案例。在递交破产文件的时候,公共服务公司的年度运营税前利润(EBIT)大约在1.3 亿美元左右,这些收益主要源于企业稳定的业务,与其持有的深陷危机的西溪核电站的证券没有关系。很明显,无论公共服务公司的EBIT是1亿美元、2亿美元还是介于两者之间,企业要想重组非常容易,因为在没有削减任何证券持有人所有权(普通股现有持股人的所有权会从原来的100%降低到重组后企业的2% ~ 5%)的情况下,企业要想得到重组易如反掌。然而(这可能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1988年1 月28日,公共服务公司在没有尝试进行预包装( prepack)就递交了破产保护申请。之所以会递交申请文件,是因为新罕布什尔州高等法院在-个案件中发现了一些对其不利的因素。文件的递交最终导致了非控破产案,于是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重组计划中就爆发出了前面所述的激烈争论。在对公共服务公司进行分析后,我们认为,在原有基础上,企业的重组价值应该在8亿~ 12亿美元。公共服务公司只有7.41亿美元流通的抵押债券,所以很明显可以看到,企业可以用当前现金、新发行证券或现金与证券来偿还这些抵押债券,现金与证券的重组价值等于抵押本金加利息。可以在递交破产申请之前或刚递交破产申请之后购入抵押债券。在提交了破产申请的3年之后,公共服务公司的重组价值达到20亿美元,远高出申请破产前12亿美元的最高估价。之所以会发生如此大的变化,是因为新罕布什尔公共事务委员会允许公共服务公司从大幅加息中获益。换句话说,由新罕布什尔州的纳税人承担提高的成本,那么企业的非抵押债权人就能完全参与企业的重组,而企业的普通股持有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参与了企业的重组过程。

如果公共服务公司考虑了预包装,那么企业可能在6个月之内就完成了重组,不同类型的证券持有人会根据破产法所规定的公平、平等的原则在破产计划中得到相应的补偿。此外,该计划的可行性很高(同样,在破产法中有所规定),因为与递交破产救助申请之前相比,公共事业公司的服务售价要低于新罕布什尔公共事务委员会所规定的价格。

法案第1126条的(b)款中规定了预包装的破产重组,其中包括:

根据本章中(c)款和(d)款的目的[(c)和(d)描述了在同意某一计划中所需的票数],申诉者或利益集团在依照本法审理的案件开始前对方案接受或拒绝,会被视为已经接受或拒绝了此类方案,如果

(1)征求持有人的接受或拒绝遵循了所有适用的规范该等征求的充分性披露的非破产法的法律、法规或条款.....

换句话说,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改案第14条,拥有公开交易证券的问题公司,甚至可以在提交《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救助文件之前使用代理征求其债权人和股本持有人的同意。同样,在非控的破产案中,问题公司必须要为所有的申诉者,有时还要为一些利益集团留有谈判和诉讼的位置。在预包装中,重组计划必须要在官方委员会和律师及投行家将债权人和股本持有人组织起来之前提出,否则管理层会失去更多的控制权。实际上,通过预包装,企业能够节省很多基本和大量的破产法规定的费用。除此之外,一些漂亮的预包装实际上会使得公共债券持有人失去了观望的动机,因为这并不是自愿重新资本化。

正如我们在本书第22章中所说的,对上市公司代理机制的控制,实际上就是对管理权的掌握。在预包装中,问题公司的管理层控制了征求时机和征求的内容。显然,问题公司的管理层会觉得,使预破产重组计划获得通过,远比让股东同意董事会的人选这类事情要难。然而得到预破产的同意,要比在各种债权方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被集结到一起之后再取得同意要简单得多。最后,如果破产的征求失败了,问题公司还可以选择使用传统方式破产。在此类事件中,企业可以通过尝试预包装来造势。

依照法规第363条出售

按363条款出售是指企业根据联邦破产法第363条,出售企业的资产。这一过程开始于意向投标人签订资产购买协议。在该过程中提供了底价,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拍卖。在承担了协议中所附带的开支和风险之后,如果未能成功投标,那么意向投标人会得到分手费和相关开支的报销。竞标在得到了法院的批准之后,会为投标和拍卖设立一个截止日期,且法院会批准成功的投标。如果其他投标者在截止日期之前递交了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那么他们同样可以参加由律师事务所代表债务人所进行的拍卖。在拍卖中,中标报价和备用报价(alternativebid)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案第363条的出售对买方和卖方来说都是企业并购的最好形式。买方能够购买没有债务的资产,而不是那些有明确负债的资产(如担保)。这简化了尽职调查的过程,使买方能够避免难以量化的负债,如退休福利和预申请债务。除此之外,根据第363条进行拍卖的价格往往非常吸引人,且资产价值主要建立在有形资产而不是在经营资产的基础上,如房地产、应收账款以及存货。

卖方主要得益于公平的拍卖过程,在拍卖中价格往往是决定谁能中标的核心因素。在企业交易中,当管理层的行为是为了自身利益考虑的时候,事情往往就不会这样。

像通用汽车和克莱斯勒这样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同于福利特伍德和北电网络)在运营上耗费大量现金的公司,可能无法经历这样一个公 平的拍卖过程,尤其是当既有的债权人不愿意承担额外损失的时候。在这些情况下,投标人的范围就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在通用汽车和克莱斯勒的破产中只有美国政府),且减价出售成为企业在清算中的唯一一出路。

资本注入

在2008~2009年期间,向问题公司注入资本是非常好的选择。投资者可以以任意价格对企业注入资本。而对问题公司来说,私人或政府背景的投资者直接从公司购买新发行的证券,而不是从现有的持股人手中购买,对公司而言能够带来更大的生产力。

以下是一些关于资本注,人的案例:

摩根大通通过发行普通股和向贝尔斯登提供信用贷款而将贝尔斯登收入囊中。

●富国银行以大幅低于净资产价值的价格得到了美联银行。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接管房地美、房利美和AIG,通过现金注入换取优先权和认股权,得到了这些问题公司的控制股东权益。

●伯克希尔一哈撒韦公司以现金注入换得了由高盛和通用电气发行的优先股和普通股。

●美国政府通过问题资产救助计划(TARP)向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投资了7000亿美元,在投资中同时购入问题公司的永久性优先股和可用于购买普通股的认股权。需要支付5%的分红(5年后为9%)的永久性优先股能够可随时赎回、可转让且拥有有限投票权。换句话说,永久性优先股是传统的证券业务。用于购买普通股的认股权,可让所有者以永久性优先股投资额度15% 的总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认股权能够在永久性优先股首次发行前20天的均价行权。①(在本书的第24章中,我们将讨论政府在企业重组中的作用。

所有包含股本组成的资本注人都会造成现有持股人被大幅摊薄的结果,除非只有企业的持股人有权向企业注入资本。但是这种情况非常罕见。一旦出现资本注入,现有的持股人会得到可转让的权利,允许他们按照比例认购企业新发行的证券,通常在这些证券中会出现超额认购特权。认购权通常会在21天中开放。即便出现大幅摊薄,尤其是在没有提供配股权的情况下,现有的持股人依然能够从资本注入中获益,因为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在信用度上得到了增强,而且通常是非常巨大的增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