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有效性和收购中的公平价格

市场有效性和收购中的公平价格

公平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掌握相关信息且没有任何强制行为的基础上,买方和卖方均对价格和其他条款感到满意。

问题在于,在很多有公开交易普通股,尤其是MBO的企业的交易中,实际情况是买方愿买,卖方是被迫的,买方还是代表卖方利益的代理。卖方是公众持股人或者OPMI,其利益由买方代表。买方通常是企业管理层和/或有控制权的股东。

对OPMI的强制行为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出现。

1.在收购中,为了得到OPMI的必要票数(流通股的得票率达到1/2~ 2/3),管理层在投票过程中会进行操纵,以及/或者掌握代理权的人受到了企业的资助。OPMI想要对交易提出异议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在某些要求给OPMI评估权的州,OPMI也几乎无法履行他们的评估权。

2.在投标(或其他市场收购)中,OPMI可能要面临企业进入次级市场(godark)操作的威胁,非投标(或非卖)OPMI普通股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可能会面临没有公开市场进行交易的局面。一旦企业进入次级市场交易,那么所有的普通股都将失去公开市场,而且对OPMI的法律保护也将不适用。

因此,公平意见的目的和普遍意义上的公平,实际上都是为了模拟愿买愿卖的环境,即使在现实中我们更常看到的是买方愿买、卖方被迫卖的情况。很多投资银行和其他机构给出的评价,并没有将这种因素考虑在内,市场价格往往就会成为交易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即便是在买方愿买、卖方被迫卖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在提供公正意见的时候,很少有人会考虑到一-个重要问题:企业对买家来说值多少钱?比如说,在特拉华州,OPMI在包含两方都发行了公开交易的普通股的换股交易中没有评估权。同样在特拉华法庭中,公平价值不包括由并购自身产生的价值,实际上,就是没有考虑或评估交易对买家的价值。

怎样才能让OPMI心甘情愿地成为卖方?给予高于市场的溢价。

怎样才能让有控制权的人心甘情愿地成为买方?出价低于买家认为其应有的价值。

因此,尽管EMH的理论被普遍接受,但是买方愿意买的价格和卖方愿意卖的价格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差距。

要想让OPMI愿意卖、有控制权的人愿意买,很容易就能想到,在大多数情况下,买方认为的合理价格与卖方认为的合理价格之间有很大的差距。不同身份的人考虑的因素各不相同。OPMI卖方考虑的是企业变量对不久未来市场价格的影响,所以他们一.般关心的都是短期收益展望、EBITDA、股息和业务状况。而另一方面, 有控制权的人更倾向于关心他们能够如何融资和交易,业务中的资源数量和质量,以及长期发展。

很明显,在收购价是由竞争叫价产生,而不是各方之间谈判得出时,对OPMI来说是最有利的。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第363条规定,如果公开竞价或多或少能够确保在一个较 为公平的价位,那么资产出售必须要达到这一标价。 对大多数经营完善的企业来说,大多数企业活动都需要经过磋商,其交易过程非常复杂。协商交易的合约几乎都涵盖了独家锁定期、单方中止合约费,以及封顶费等条款。这就使得协商交易很难通过竞价的方式进行。

OPMI的代表包括原告律师认为,在MBO交易中,有控制权的人应该有责任向OPMI支付所购业务对买方而言相称的价格。

我们不同意这个观点。如果有控制权的人无法以低于实际价格的费用购买业务,那么他们就无利可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