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还是资本注入
对经济学家来说,由政府注入的资本通常被称为救助。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政府从接受资本注入的企业中得到一定的利润以及/或其他优惠条件,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救助。救助与资本注入之间是存在差异的,救助是指对某一经济实体注入资本,但是并没有期待回报。如果期待获取回报,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资本注入。
在最近的很多案例中(雷曼兄弟、AIG、 花旗、房地美、房利美)企业很难,甚至不可能通过重组或部分清算来恢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通过自愿交换还是法庭保护,都需要按照《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进行。首先,正如我们在之前的章节中所指出的,自愿交换通常不会起作用,因为在美国没有人能够迫使债权人放弃得到现金支付的权利,除非得到该债权人的同意,或者由破产法庭判决企业进入自动冻结,无需向债权人支付现金。寻求《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救助(或大致相当于国家保险部门),对企业的修复可能起不到太有效的作用,因为很多问题公司的资产,如衍生工具,在问题企业进行自动冻结之后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因此,几乎是惯例,在2008 ~ 2009年,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更倾向于接受政府和政府部广]的资金注入。
各种政府刺激计划的基本问题显然与纳税人救助或者政府机构是否能够从这笔向企业注入的资金中获取会计利润无关。相反,问题出在交换条件方面。政府与企业就资本注入谈条件是个非常明显的错误,这可能会导致很多金融机构为了满足政府资本注入的条件而采取某些行动,这些行动对经济会有一定的好处,但是金融机构自身却会为此承受不少的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