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以外的资产分配
一家公司可能除了现金以外,还有其他资产可以分配给持股人。有时这些可供分配的资产可能是为税收目的的分红,也可以把它们包装成投资组合证券(印第安纳标准石油公司在1948 ~ 1963年为持股人提供的就是投资组合证券)、巧克力库存(20世纪50年代由洛克伍德巧克力公司提供),甚至威士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申利蒸馏公司提供)。这些分配非常少见,因为它们可能在持股人中并不受欢迎,这些资产会提高它们需要交纳的所得税,却完全无法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抵补。
因为税收的原因,大多数分配给投资者的资产都是以物的形式,而不是现金的形式,因为这样就能减少需交纳的所得税。在这种分配中,最著名的案例就是1962年、1964 年和1965年杜邦在通用汽车中的持股。由于国会通过的法案,这些分配最终不作为分红纳税。
所得税法案中有很多规定,允许持股人在免税的基础上得到以物或现金形式的资产分配。这些规定多用于处理子公司分立( spinoff)、剥离(split-of)、新设分别(split-up) ①(Spinoff是指公司将运营业务拿出重新设立公司,将新公司的股份分给原公司。形成母子公司关系。Split-off 是指公司将独立的业务拿出设立新公司,新公司股份分给原公司的股东。换取其故弃在原公间的股权。)赎回、重组以及清算。有关这方面的详细讨论也可以在本书5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