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证券的本质特征

第4章  证券的本质特征

约翰.伯尔.威廉姆斯(John Bur Wlliams)在其1938年出版的《投资价值理论》(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 Value,哈佛大学出版社)中指出,“投资价值[就是]普通股未来股息的现值,或者债券的未来息票和本金”(p.6)。威廉姆斯对正常贷款,无论是债券、贸易融资、租赁的描述相当正确。但是,为了使投资价值的定义更加适用,普通股除了未来股息的现值以外,还需要打充很多其他元素。因此,威廉姆斯的定义应该改为:投资价值就是未来返还现金的现值。无论这些现金是通过怎样的途径得到返还的。

现金返还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按照发行人对债权人的约定,以利息、偿还本金、貸款保费的形式进行支付。

●发行人向股本证券的持有人支付红利,或者向其回购股本证券。

●通过OPMI向市场销售证券,无论该市场是OPMI市场还是控制市场(比如收购兼并市场)。

●别人的钱(other people's money, OPM), 通过无需处理相关证券的借贷。

●可能从证券所有权的控制或控制因素中获取收益的现值。

●持有过手证券(low-through scurities)的所有权可能创造出的税收优势(如有限合作收益的避税)。

由于从不同渠道都可以获得现金返还,所以为了达到我们的分析目的,我们有必要将它们的概念进行一一阐述。

①本章内容基于惠特曼1999年出版的《价值投资》一书中的第6章。该材料的使用得到了Jobn Wiley & Sons出版社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