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理论
第一种理论是由约翰.伯尔.威廉姆斯在其《投资价值理论》①(John Burr Williams, The Theory of Invest ment Falue (C 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398).)一书中提出的。书中提到,普通股的价值等于预计未来将支付的分红贴现到现值再加总求和。第二种理论是由弗朗克.莫迪利亚尼和梅尔顿H.米勒在1958年提出的②(Franco Modigliami and Meron H. Miller, " The Cost of Capital, Corporation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 American Ecomnomic Review 48, no. 3 (June 1958).),文章的题目是“资本成本、企业财务与投资理论"。文中指出,只要企业管理层为持股人提供最大化的利益,那么留存收益就会被认为是等同于普通股的全额认购,因此分红支出在普通股估价中并不是一个重要因素。第三种理论在格雷厄姆和多德的《证券分析》③(Benjamin Giraham, David L. Dodd, and Sidney Cottl, Security Analysis: Principles and Technique (New York: MeGraw-Hill Book Company, 1962).)第35章中有着详细解释。书中提到,在绝大多数公司中,如果收益作为分红支付给持股人而不是由公司保留下来,那么该公间的股价就会更高。格雷厄姆和多德认为,只有在企业的投资回报异常高或者企业的股价高于企业账面价值数倍的情况下,这一理论才不成立。
威廉姆斯的理论在理想世界中可能是有用的,但是对于身处复杂的财富创造世界中的我们而言,似乎并没有什么帮助。威廉姆斯的理论只能用于免税的世界,在那个世界里,持有普通股的目的就是得到分红,而所有企业活动的目的就是向普通股持有人发放红利。
如果要将威廉姆斯的理论用在现实中,那就要进行重新定义,由非控制持股人持有的普通股价值等于预计未来将支付分红的税后现金总和,这些净现金来自公司的现金支出(无论是以分红还是其他形式,如整体或部分清算)或者来自公司外部(无论是股票购买者还是借款者,愿意将普通股作为向持股人贷款的抵押)。这样的现金能够反映出时间因素和可能实现的贴现,以及税务考量和交易成本。简单来说,这样的理论与我们对投资价值的返还观点是一致的。
如果假设所有非控制投资者的终极目标就是得到现金,那么经过我们修改的威廉姆斯的理论就能很好地运用到现实世界中。然而,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存在修改的空间。这种理论依然不具有普适性,因为所有投资的终极目标并不都是现金回报。对很多投资者来说(举例而言,某企业并没有向持股人支付现金的实力),投资者的目标并不是获得现金,而是通过控制未实现的投资价值增长来创造财富。其他投资者可能有双重目标,既要实现现金收益,又要继续再投资。
与威廉姆斯评估普通股的方法不同,莫迪利亚尼和米勒的假设似乎完全不现实。他们的假设既没有包含企业要为持股人提供最大化利益,也不认为持股人之间存在绝对的利益同盟。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持股人之间的关系,永远都是共同利益与利益冲突的结合。
管理层通常或者说从传统上会耍耍嘴皮子对持股人说,他们会考虑其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对外部持股人。不断升高的管理层薪资一边吞噬着持股人的最大化利益,一边还以这种薪酬机制来吸引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投资。
公司通过以实际价值以下的价格购回持股人持有的股票来实现私有化。这种回购活动的基础是公司要实现持股人的利益最大化,使他们愿意接受这笔交易,企业支付的现金必须在股票市场价以上有溢价,即便这种价格反映的只是能进行几只股票交易、其市场价格几乎没有波动的狭小市场中的价格。这种活动在现实中对圈外投资者来说似乎能够实现最大化利益,但事实并非如此。莫迪利亚尼和米勒所秉持的无私劳作的受托管理层为持股人着想的理想,并不能准确地描述所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是如何思考、如何运作的,也不能准确地描述对不同种类持股人的目的。
公司管理层的初衷并不是为实现持股人利益最大化的观点,是由约翰K.加尔布雷斯(John K. Galbraith)在其《全新的工业国》①(Joha Kenneth Galbraith, The New Idustriad Slate (Bostoc: Houghton Miflin. 1967).)一书中指出的。管理层本身就是由个体组成的团体,自然会或多或少与外部持股人之间产生利益纠葛。但是管理层也会关心某些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其利益与持股人之间也会有部分重合之处),如机构债权人、工会、供应商、客户和企业员工。
如果要得出一般化的结论,那么就是管理层在平衡各阶层利益的时候感觉他们需要去做的,实际上就是他们]认为自己在为某些人达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可以使管理层自己的利益实现最大化。然而,在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活动时,有时也需要捍卫其他阶层的利益,尤其是那些管理层经常需要一对一处理或谈判的人群。相反,对于外部投资者或者被动投资者而言,管理层对其利益的关注度非常低,企业也几乎不会对其进行一对一的服务。上市公司给予关注度最少的外部群体包括OPMI,在所有收税机构中关注最少的则是美国国内税务局。
既然管理层与收税机构的利益没有重合点,就没有理由去保护这- -群体的利益,除了法律所规定的或受到审计或其他监管活动的情况。说句实话,就法律而言,外部持股人受到的待遇要好于税收机构,即使他们可能是被动投资者。大多数管理层并不认为外部持股人是朋友或是敌人。有时候,管理层最想要的可能恰好是外部投资者最想要的,比如说,公司普通股的高价。但是这种共同利益出现的次数远比人们所希望的要少。
从最实际的层面来看,管理层最不希望做的就是在拟定的法律中找到保护持股人最大化利益、避免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内部人掠夺行为而受损的条款。这些条款在《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非常常见。法律通过监管部门和代表了持股人及衍生群体的集体诉讼行为的私人律师,以对抗内部人,强化持股人的权益。如果没有这些法律的约束,毋庸置疑,上 市公司的管理层对持股人利益的重视程度远不及当前①(为外部、被动投资者广泛贡献最大利益的群体,实际上是证券交易委员会。从实际角度出发,这种观点可能并不正确,但是我们认为证券交易委员会与任何一个经济团体相比,为OPMIs带来的利益都是最多的。)。
第三种由格雷厄姆和多德提出的理论描述了股票市场行为。简单来说,这一理论注意到了作为分红支出的现金要比留存收益具有更大的市场价值这一趋势。他们提到:
对绝大多数普通股而言,分红记录和预期前景往往是决定投资质量和价值的最关键因素。
在大多数案例中,普通股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分红比例而不是报告收益的影响。
因为①分红在典型的普通股市场价中起到支配性作用,而且②近期分红的贴现值要高于远期分红的现值,如果两家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同、所在的行业也相同,那么支付较高分红的企业之股价往往更高②(Graham, Dodd, and Colle, Secwriy Analysis, pp. 480- 481.)。
如果这些表述是真实的,那么他们的主旨在我们看来似乎是具有误导性的。更加合理的强调不应该放在股票因其分红将会在不久的未来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而是应该放在哪只股票(高分红也好,低分红也罢)对哪一类投资者来说更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