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

分红和股票回购都能为持股人带来现金。除了有关清算的种种耻辱和烦恼,在某些情况下买入普通股,对有着一定流动性的公司来说,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替代方案。

从整体上来看,回购买入对持股人来说有以下相对优势。

●在一般情况下,得到的现金只需要交纳資本利得税。

●从持股人方面来看,获取现金通常是可选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和收到分红的情况是一样的)。

●和经常出现的情况一样,如果回购买入价低于公司的实际价值,那么未被购回的每股企业实际价值就提高了。

从企业角度来看,同样也具有以下诸多好处。

●因为普通股要支付股息,并且和往常一样,公司希望能够保证一定的股息率,那么回购使得对未来用于股息支付的现金需求就会减少。

●每股收益、每股账面价值,以及每股企业实际价值可能会有所提高。

●回购可以消除所有的,或者几乎所有的社会公众股东。

●股票价格可以作为公司的工具,比如未来收购时,回购可以让流通股的价格比在其他情况下更具吸引力。

当然,买入也能够给社会公众股东带来以下一些不利之处。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如果买入的规模很大,投资者可能会被迫离开公司,而且股票的收购价格与企业实际相比低很多,即便这一价格与市场价相比还是高出一部分。

●即使投资者并没有被迫离开公司,他们很快也能发现自已持有的股票市值非常有限,因为回购对投资者来说只是暂时的、非常规性的现金收入来源,而股息才是常规的、持续性的现金收入来源。回购普通股而不是采取私下协商交易,必然使企业被置于和公众持股人对立的地位:公司是买方,公众持股人是卖方。公众持股人知道什么是股息,但是回购概念对他们来说还是有些遥远而神秘。

回购同样能够为企业带来一些不利之处, 即使是对那些无疑有着盈余现金但是除了以有吸引力的价格回购公司股票之外,没有更好用途的公司。

●首先,很多法律限制了回购,无论是通过市场回购①(主要限制公开市场回购的法律包括证券交易法13-3。大多数将要进行公开市场回购的企业遵守了13-3.以避免受到市场操纵的指责和违反10b-5 中的反欺诈条款。)、投标,还是通过代理;如果回购是以私下协商交易的形式进行,那么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困难。

●除了与公众持股人之间的矛盾,也有可能会与想要收购股票的内部人产生矛盾。当然,对于内部想要出售股票的人,可能会得到一定的收益。

我们强调,回购买入是企业现金的合法用途之一。作为一个现实问题,回购买入可能仍然是一个有限的活动,仅仅是因为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无论他们的管理层认为其股票价格多么诱人,股票回购还是不现实的——要么就是因为公司缺少流动资金,要么就是缺少回购或收回股票的法律权力。在很多情况下,公间会有业务拓展的机会(比如施乐和得克萨斯保险),这会使得股票回购的相对吸引力降低。在其他情况下,法律限制了回购,比如在电力公司或商业银行的案例中。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还是缺少现金或借贷的能力来实施有意义的回购买入项目。然而,1977年由IBM发起的回购买入项目,使回购买入项目与之前相比有了全新的威望和尊严。IBM试图通过以每股280美元的价格回购500万股,企业最终成功地买回了2567564股IBM股票。

公司回购大量公众持有的股票,或者收购内部人持有的股票,会导致公司私有化或进入次级市场交易(goingdark)。对于私有化的企业来说,所有的公众持股人都会在得到现金之后退出公司。这通常会在以现金实现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发生。但是在次级市场交易的公司中并非如此,通常是指持股人的数量少于300个的情况。证券交易法13e-3的部分条款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控制。次级市场交易是指公司在交易中以合理的偶然原因或有意地,直接或间接地向股票持有人提供不受到SEC监管规定限制的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