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现金流量表

第四章 现金流量表

 根据财务会计准则(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SFAs)第95号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公司需公布反映公司资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即现金流量表(the statement of cash flows)。表4-1以电池制造商雷特威(Rayovac)公司2000年现佥流量表为例,现金流量表包括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3个部分。现金流量表的前身是财务状况变动表,最初是由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1年要求公司公布的。

在1971年以前,一直追溯到15世纪在意大利产生的复式记账法(Double-entry bookkeeping),财务分析师都只能通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行粗略的分析。为增加财务报表分析的洞察力,由此产生了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的优点正好补充了损益表的缺点,并且,其具有更加明确的利润观。以往很多的实例证明,利润是一个容易被操纵的数字,容易被放大或缩小以迎合管理层的需要,从而不利于公司之间的横向公平比较。

举例说明,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在编制其损益表时,具有不同的目的,可能形成错误的比较结论。

为了进行财务报告(与税务会计不同),上市公司一般追求所报告净利润的最大化,因为投资者用净利润作为股票估值的基础。因此,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公司都有费用最小化的动机。因而,公司将资本化任何能够资本化的费用,并且,在尽可能长的期间里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而公司可能不这样做的理由(除了良心之外)主要是,避免被认为是在滥用会计实务操作,因为这会使其股票的市场估值偏低。如果和同行业的其他公司相比某公司采用的折旧期限较长,就会给公众留下滥用实务操作的印象。

相反,私人拥有的公司由于没有公共的股东,不必受其影响。上市公司不仅需要向公众公布一套报表,还要向美国国内收入署(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提供一套报表。与之不同,私人公司一般只为税务机关编制套报表。它的动机不是最大化报告利润,而是最小化,从而也最小化了它的纳税金额,如果一个分析师分析私人公司的损益表,并且试图把它和同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结果将会是私人公司不正常的差绩效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