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总体评价

7.1 总体评价

例1和例2显示,当时间价值大于或等于1美元的时候,履约或转让义务是不会产生的;例3和例4显示,当时间价值仅为(其至是低于) 0.10美元的时候,你就必须为履约或转让的义务做好准备。作为总体的指导原则,这两种结果的区分点在于时间价值仅有0.15~0.20美元的时候。如果期权合约的购买价格包含着至少0.20美元的时间价值,那么履约或转让的义务就不太可能发生,如果期权合约的购买价格所涵盖的时间价值少于0.15美元,那么履约或转让义务就很有可能会发生。

在比较例5和例6所示的不同情况可以发现,看跌期权合约的履约或转让义务发生的可能性比看涨期权合约更高。那些希望通过既定的义务来出售股票的交易者通常会冲动地出售股票以获得对应的现金流入,然后再展开一项新的投资,而那些希望通过既定的义务来购买股票的交易者则更加倾向于尽可能地推迟股票的购买行为,以避免使用现金,直到在绝对必要购买的条件下,他们才会使用现金来购买股票。

履约或转让义务执行的可能性有时候会取决于股利的分配。如果对方希望获得既定的股息收入,那么你的看涨期权空头的履约或转让义务则更加具有执行的可能性;如果对方在出售股票之前愿意等待一段时间以获得股息,那么你的看跌期权空头的履约或转让义务的执行可能性就比较小。

无论任何时候,当你的空头期权合约成为深价内期权的时候,即使是距离期权合约的到期时间还很遥远,期权合约的购买价格所含的时间价值也会非常的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期权的履约或转让义务就会绝对需要执行。

如果你认为自己处于一个可能需要执行履约或转让义务的环境中,那么检查一下你的期权合同中的未平仓合约数量  (open interest)。如果末平仓合约数量低于一定的水平,那么履约或转让义务发生的可能性就愈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