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期权履约或转让的忧虑

第7章 期权履约或转让的忧虑

 引起期权初始交易者忧虑的一个因素是已经出售的期权合约中既定的履约或转让的义务。本章讨论的目的是减轻交易者在交易中对其所要承担的履约或转让的义务的担忧。

在这一章内容里,假设你没有无保障的看涨期权空头或者看跌期权空头的头寸。如果你有期权合约的空头头寸,那么你将会产生焦虑,因为你随时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只有那些富有经验的期权交易者才会选择这种没有保障的空头交易,这方面的问题将会在第20章“沽出未抵押期权”和第21章“股票替代品”中进行讲述。

因此,也就是说你在期权合约上的空头将会由股票或期权合约的多头得到保障。通过获得股票或者是期权合约的补偿性头寸,你就很容易清晰地意识到自己背负。上了这样一种义务,即在不同的期权交易的情况下,交易中仅会出现有限的损失或者盈利的情况。这章将会运用一系列的例子来让你明确这种义务的可能性。

在开始本章的讲述之前,我们来看一些典型的情况,即在这些情况下你需要承担期权交易中约定的履约或者转让义务(期权合约在到期之前,你需要执行期权合约或者转让期权合约)。

指导原则1  如果出售的期权合约是价外期权,你就不需要承担履约或转让的义务。

为了说明为什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判我们来看以下的例子:

■例1  11月上旬,XYZ股票的价格为每股38美元,你卖出了一份11月到期、执行价格为40美元的看涨期权合约,那些希望持有XYZ股票的交易者就不愿意执行每股以40美元的价格从你这里购买投票的权利,因为他们可以在市场上以每股38美元的价格购买到XYZ股票。

■例2  11月上旬,XYZ股票的价格为每股38美元,你卖出了一份11月到期、执行价格为35美元的看跌期权合约,那些希望卖出XYZ股票的交易者就不愿意以每股35美元的价格出售股票给你,因为他们可以在市场上以每股38美元的价格出售XYZ股票。

指导原则2  如果是平价期权,只要期权合约的价格中包含着足够的时间价值,那么你也不需要承担履约或转让的义务。

为了说明这个观点,我们来看以下的例子:

■例3  11月上旬,XYZ股票的价格为每股41美元,你以每股2美元的价格卖出了一份11月到期、执行价格为40美元的看张期权合约。当期权合约的价格中包含1美元(2.00-(41 - 40)=1.00)的时间价值时,你就不需要承担履约或转让的义务。如果这份11月到期、执行价格为40美元的看张期权合约的持有人希望持有股票,那么更好的做法是在市场上以每股41美元的价格购买股票,同时以每股2美元的价格将手中的看涨期权合约销售出去。如果期权合约的持有人定要让你以每股40美 元的价格将股票出售给他,虽然他在购买股票的时候确实节约了每股1美元的成本,但是他也放弃了出售期权合约所带来的每股2美元的收益机会。

■例4  11月上旬,XYZ股票的价格为每股34美元,你以每股2美元的价格卖出了一份11月到期、执行价格为35美元的看跌期权合约。当期权合约的价格中包含1美元(2.00-(35- 34)=1.00)的时间价值时,你就不需要承担履约或转让的义务。如果这份11月到期、执行价格为35美元的看跌期权合约的持有人希望出售手中的股票,那么他更好的做法是在市场上以每股34美元的价格出售股票,同时以每股2美元的价格将手中的看跌期权合约销售出去。如果期权合约的持有人一定要让你以每股35美元的价格购买其手中的股票,虽然他在出售股票的时候确实获得了每股1美元的收益,但是他也放弃了出售期权合约所带来的每股2美元的收益机会。

指导原则3  在接近出售的期权合约的到期时间,并且价内期权的时间价值几乎要减少至零的时候,承担履约或转让的义务的可能性也就变得现实起来。

在11月到期之前,我们来回顾例3和例4可能产生的结果:

■例5  在11月到期的期权合约到期前的一个星期,XYZ的股票价格为每股41美元,你以每股1.10美元的价格出售了一份11月到期、执行价格为40美元的看张期权合约。期权合约的时间价值仅有0.10美元(1.10- (41 - 40)=0.10),此时就很有可能产生履约或转让的义务。那些希望保持自己持有的股票的持有人可能会认为从购买股票和出售期权合约中产生的每股0.10美元的收益并不值得自已去费神。

■例6  在11月到期的期权合约到期前的一个星期,XYZ的股票价格为每股34美元。你以每股1.10美元的价格出售了一份11月到期、执行价格为35美元的看跌期权合约。期权合约的时间价值仅有0.10美元(1.10-(35-34)=0.10),此时就很有可能产生履约或转让的义务。那些希望出售自已持有的股票的持有人可能会认为从出售股票和出售期权合约中产生的每股0.10美元的收益并不值得自己去费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