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什么是银行售汇制? 它有哪些具体内容?

3. 什么是银行售汇制? 它有哪些具体内容?


所谓"银行售汇制",就是指在结汇制的基础上,取消用汇的计划审批制,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的可兑换。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凡是要用汇的,只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都可以凭有关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去兑换,对外支付。但是,对于资本项目项下的境外投资、贷款,对于经常项目项下的捐赠等单方面转移,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支付的购汇或购提外币现钞,则继续实行由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制度。具体来说,可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1)境内机构凡属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关商业单据和所列的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①凡属于国家控制进口或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凭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进口配额、许可证、进口证明或相应的登记文件,以及进口合同。

②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只需持发票、运单等商业单据和进口合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③上述两项规定的有效凭证或有关批准文件适用于进口项下在规定比例以内的预付款、开证保证金、尾款、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费用和出口项下在规定比例以内的佣金、运输费、保险费及从属费用的购汇和对外支付,也适用于从保税区、保税仓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

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⑤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及退汇证明。

⑥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2) 境内机构凡属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用汇,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①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②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③民航、海运、铁道部门和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和其他服务费用以及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的用汇。

④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的用汇。

(3) 必须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才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的有:

①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超过规定比例的进口预付货款,以及出口交易中的佣金。这些都属于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用汇的范围。

②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非贸易非经营性的用汇,如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发生的对外支付;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以及支付境外的考试费等。财政预算内的境内机构则仍按原有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4) 境内机构属资本融资项下的用汇,有的可持有效凭证直接去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有的则必须持有效凭证先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待核准后方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属于前者的有:

①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持贷款协议和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②境内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和债权机构支付通知。

③经国家批准以外币支付的股息,持董事会分配利润的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属于后者的有:

①偿还外债和外汇(转)贷款的本息和有关费用,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以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②境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以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③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5) 居民个人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如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专家领取人民币工资、生活费及离职补贴费后需兑换的用汇;个人因私出境(如探亲、留学、朝现等)用汇; 移居出境的个人,需购汇汇出的离退休金、离退职金、抚恤金用汇,以及境内居民个人需在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仍由外汇指定银行按原有规定办理兑付。

(6)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六个月)兑回外汇,携带出境。

(7)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签证费、认证费等)要求汇出境外时,可去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而境外法入驻华机构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如外国航空公司驻华机构代办客货运费等)要求汇出境外时,则须持证明材料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待核准后再持外管局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帐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其外汇帐户余额;外汇帐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方可购汇。另外,购汇支付和从外汇帐户支付的,均须按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要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购汇并对外支付。

作为实行银行售汇制的一项过渡措施,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 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包括进料加工、包装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赔、运保费、售后服务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用的用汇)持前述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兑付;所需用汇如超过台帐余额,超过部分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售汇。这项临时性安排使出口企业正常的用汇有了可靠的保证。

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和银行售汇制,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给各类企业的涉外经营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为各类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这对于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更有效地发挥汇率的调节功能,扩大对外贸易规模,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