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国银行开办的外汇存款有哪些种类?
外汇存款是我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组织外汇资金的重要渠道。它对于吸收和利用外汇资金,满足国家对外汇资金的需求,支持企业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材料,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外币存款业务最早是由我国的外汇专业银行一一中国银行于1957 年开办的。"文革"期间,外币存款处于停顿状态。到了1979 年11 月,随着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外币存款业务又恢复办理。1983 年1 月,外币存款分为甲、乙两种,1984 年7 月1 日,又增设了外币丙种存款。目前,除了中国银行以外,其他专业银行和具有商业银行性质的交通银行以及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被批准经营外币存款业务,以适应交叉业务、开展竞争、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的需要。
外币存款的种类,主要是按不同的存款对象来划分的:
(1)甲种外币存款。这类外汇存款的存户主要是各国驻华的外交机构(使、领馆)、商务机构、国际组织在华的代表机构和民间机构,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中外企业和团体,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三资企业)以及经批准同意开立外汇帐户的我国的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根据存款章程,外币甲种存款帐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对帐户进行管理和监督。甲种外币存款有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种。定期存款的存期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两年四档;但外侨合资企业和国内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则有六档期限,即在上述四档之外,再加通知存款和1 月期两档。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不低于10,000 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分存折户和支票户(又称"往来户")两种,起存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两种活期甲种外币存款在使用时均不得透支。
(2) 乙种外币存款。这类存款的对象是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如外交官、专家、记者、留学生、实习生、海员等) ,以及来华短期旅游者,等等。另外,我国派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研、讲学的人员以及按规定允许留存外汇的个人也适用乙种外币存款办法。乙种外币存款分定期和活期两种。定期只办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两年四档,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 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目前只办存折户,不办支票户。起存金额不低于20 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3) 丙种外币存款。这是境内居民的外币存款。凡是持有外汇、外钞的国内居民以及收到国外、港澳台地区汇入汇款的个人都可以本人名义开立丙种外币存款户。这类存款按存款来源分为现汇户和现钞户,按存款期限分为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与乙种外币存款相同,但存期有六个:七天通知存款和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目前,丙种外币存款的币种共有十一种,即美元、港币、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比利时法郎、荷兰盾和澳大利亚元。丙种外币存款支取人民币时,现汇户按外汇买入价折算,现钞户则按现钞买入价折算。另外,现汇户的本息可自由汇往境外,但现钞户的本息汇出境外则需按规定办理审批。由于我国金融当局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多次修改个人外币存款章程,放宽政策规定,不断改善服务,因此,外币存款的吸引力大大增加。据统计,至1994 年4 月,光是中国银行的丙种外币存款余额,就突破了100 亿美元大关。这笔资金如果用于国家重点项目投资,相当于建成一个三峡水库或修建五条京九铁路。
(4) 人民币特种存款。这是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商务机构、国际组织驻华的代表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团体,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将外汇转存为人民币的存款帐户。该帐户里的人民币本息可根据存款人的需要,随时按现行外汇牌价换成外汇汇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