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国家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套汇、逃汇和扰乱金融的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14. 国家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套汇、逃汇和扰乱金融的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1985 年3 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这个细则是外汇管理机关查处外汇案件的主要依据。具体的处罚规定是:

(1)对套汇的处罚。我国外汇管理中所谓的套汇行为不同于外汇市场上的套汇交易,它是指我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通过第二者或第三者采取各种方式,用人民币或物资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权益,套取国家应收外汇的行为。

对套汇行为的处罚是:①套入方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即外汇管理部门以处罚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套入外汇方,将其所得外汇送交银行兑换成人民币) ;②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扣减相应的外汇额度;③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补交所购物品的国内外差价;④以上并可另按套汇金额处以10~30% 的罚款。⑤对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以10~30% 的罚款。

(2) 对逃汇的处罚。逃汇是指我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向国家结售外汇的义务(如对于应该售予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或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等),以及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国家对外汇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行为。

对逃汇行为的处罚是:①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违法者或其主管部门限期调回,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部分外汇,并可另按逃汇所得金额处以10~50% 的罚款;②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予以没收,并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50% 的罚款;③逃汇所得外汇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按逃汇金额处以30% 以上至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罚没并处。

(3) 对扰乱金融的处罚。扰乱金融是指境内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①擅自经营外汇业务或超越批准经营范围扩大外汇业务;②擅自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或接受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银行、企业提供的贷款;③擅自以外汇计价结算、借贷、转让、质押或变相流通和使用外币;④私自买卖外汇或者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价格买卖外汇,以及倒买倒卖外汇,等等。

对扰乱金融行为的处罚是、①对犯有第一项违法行为者,责令其停止经营外汇业务,停止超越经营范围的外汇业务,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于非法经营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②对犯有第二项违法行为者,不准其发行新的债券或接受新的贷款,并可按其债券或者贷款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③对犯有第三、第四项违法行为者,强制收兑违法外汇,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违法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

除了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处罚以外,对于违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行为,国家也作了处罚规定。

上述对于违反外汇(外债)管理行为的种种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它并不排除对外汇领域中重大经济犯罪活动所进行的法律制裁。另外,查处外汇违法案件有一定的程序,即它一般要经历立案、调查和核实、处理、复议、执行等过程。外汇案件的查处机关,主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协办的机关有审计、工商管理、海关和公安等部门。被查处的当事人若认为外汇管理机关对其行为的查处工作有不合法或不适当之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