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国家对金融机构是如何进行外汇管理的?

11. 国家对金融机构是如何进行外汇管理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业务(包括外汇的存、贷、汇、兑及国际结算等)都是由中国银行独家经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发展,这种局面发生了变化。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逐渐形成。目前,在我国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1.国家专业银行和综合性商业银行; 2. 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3. 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三类。1987 年颁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和1988年发布的《关于审批专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以后颁布的一些办法,形成了对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及经营业务的终止。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都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申请的条件是:

①业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或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②确属国家或地区外向型经济和对外贸、金融发展的需要;

③具有一定数量熟悉国际金融、外汇业务,素质较高的专门人才;

④有专门办理外汇业务的机构和固定场所;

⑤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达到规定要求。

金融机构停办或终止外汇业务也应在90 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当地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和税务部门的监督下,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完毕后再交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 对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规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或等级)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所必须持有的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不同的。

①国家银行(专业银行和综合性商业银行);全国性总行须有不少于5,000 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总行不少于2,000 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行不少于500 万美元等值的外汇;与总行统一核算盈亏的分行须有总行拨给的不少于200 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营运资金。

②外商投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00 万人民币等值的外汇,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分行必须持有其总行拨给的不少于4,000 万人民币等值的外汇营运资金。

③非银行金融机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须有不少于1,000 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须有不少于500 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各省、自治区管辖的,市、区非银行金融机构须有不少于200 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

(3) 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的划定。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①国家专业银行和综合性商业银行可申请经营各种外汇业务,包括外汇存款、放款、国际汇兑、国际结算和押汇、外币兑换、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在境内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和筹措外汇资金、外汇担保及办理信用调查、咨询服务、保管箱业务。

②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申请经营一般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但业务对象受到限制。如外商投资银行只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外汇存款、汇出汇款 和进口贸易的结算和押汇。目前我国还没有批准外商投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

③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境内外外汇信托存款和放款、投资、担保、国际融资租赁、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在境内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和筹措外汇资金,但一般不允许做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放款、国际汇兑、国际结算、外币兑换、外汇买卖等业务。

(4) 对外汇经营业务的管理。具体有以下四点:

①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表式于每年年末编报下一年度的外汇信贷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于每年年初下达的各金融机构的外汇信贷计划必须遵照执行,各金融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外汇信贷计划执行情况月报。

②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对各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检查和稽核。

③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保持资本与债务比例,长短期资产、风险资产比例,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④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金融、外汇管理规定(如执行国家规定的汇率和利率、按规定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对属于国家应收外汇的款项应按规定办理移存等);外方投资者从外商投资银行分得的利润,纳税后可以汇出;从该行的外汇利润中支付,还是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汇出,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