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什么是外商直接投资? 它有哪些方式?
外商直接投资是一国吸引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来本国境内以各种方式对工业、农业、商业、金融服务业等行业进行投资,并取得对所投资的企业部分或全部的管理权和控制权。
我国自1979 年起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就一直采取积极措施,以吸引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来华直接投资。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是:
(1)开放东部沿海一带,建立了四个经济特区、一个特区省、若干个经济开发区以及十几个沿海开放城市,使这些地区变为吸引国际资本的黄金地带,并逐步带动内地的开放和经济发展。
(2) 公布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等,并在进出口、向境外银行借款、开立外汇现汇帐户等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种种便利。
(3) 颁发了近百项涉外经济法规法令,按国际惯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顺利经营。
(4) 扩大了地方各级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引进外资的工作效率。
(5) 在会计、财务、税收、信贷等方面积极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惯例靠拢。
(6) 逐步放宽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制,如向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等业务,并在1994 年顺利实现了人民币汇率的并轨,使外商投入资本的人民币价值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7 )加快了各项基础设施(如港口、码头、机场、公路、电力、供水、邮电通讯等)的建设,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8) 简化了国内外商务人员的出入境手续,使跨国界的业务洽谈、采购、销售及售后服务等活动变得更为方便。
正是由于我国创造性地将利用外资的工作提高到战略性高度来加以认识,并相应地采取了各项鼓励外商来华投资的优惠措施。至1993 年底,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达十五万多个,吸引外商投资总金额为2,000 亿美元左右。具有相当规模的外商直接投资,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对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上有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这类企业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特点。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合资企业是一种包括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成份的经济混合体,它是具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趴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与以股权式合营为基础的合资企业不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契约式合营为基础的,即企业的利润分配和债务分担不是按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而是根据契约(即合作经营合同)的规定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是灵活简便,双方容易达成协议。它适用于投资见效快、经营利润高、采用的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在组织形式上,合作各方既可以设立具有独立的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不设立法人企业而只是合作各方以原有的身份签订合作项目的方式进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双方相互负连带责任,即当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须为之承担履约的责任。
(3) 外国独资企业。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独自经营和独立核算的企业。它不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外国油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我国现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投资申请者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要作出选择,自行确定。
以上三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占的比重最大,发展的速度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