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在国际结算中还可以使用哪些信用证?
除了按四种对称性的标准分类以外,在国际结算中还经常会碰到其他各种类型的信用证。主要有:
(1)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又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or Secondary L/C) 。在转手贸易中,如果卖方是个中间商,他在接受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通知行以这种原证(Original or Primary L/C) 为基础,重新开立一张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以真正供货人为受益人,以原通知行为开证行的新的信用证。这重新开的就是对背信用证,又称"当地信用证"(Local L/C) 。对背信用证的结算程序虽然与可转让信用证差不多,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张完全独立的信用证,原证通知行开出新证后改变了自己的法律地位,必须对新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即使原证的开证行拒绝偿付或无力偿付,新证开证行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对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付款,除非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不符合对背信用证的规定。
(2)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这是在易货贸易(Barter) 中,进出口双方需要将出口与进口联系起来时,互相向对方开出的信用证。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和开证行。
(3)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用完之后可以恢复到原来的金额,直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很显然,在买卖双方订立了分期、分批交货、分批结汇的民期合同的情况下,采用循环信用证结算方式,既可使进口商节约开证费用,又可使出口商简化审证等手续。
(4) 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 这是由开证行开出的、保证对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或跟单汇票,由本行或另一家自己指定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
( 5)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这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交来远期跟单汇票后,由指定的银行或进口商承兑的信用证。它根据承兑人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信用证和商号承兑信用证。
(6)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开出以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由开证行或另一家银行议付的信用证。.
(7)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即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议付行在受益人交单前向其预付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候出口商交单议付时再从议付金额中扣还预先垫款本息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金额在使用时,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尚在打包待运之中,故此种信用证又被称作"打包信用证(Packing L/C}; 另外,由于预支条款通常用红字醒目地打在信用证上面,所以它又称"红条款信用证"(Red-clause L/C) 。
(8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Sight): 由于贴现市场的利率通常比银行贷款利率低,因此,进口商为了能在较低的资金成本上得到融通便利,就往往向开证行申请开立假远期信用证,以便受益人凭以开出远期汇票。但是,信用证条款规定,出口商开出的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可立即向付款行贴现,有关费用(承兑费、贴现息等)则向进口方算收。这样,出口商可以像即期信用证那样立即取得全部货款,而进口商则负担按贴现率计算的较低利息费用。但采用这种信用证结算,出口商将冒票款被迫索的风险。
以上都是国际贸易结算常使用的信用证。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信用证。主要有:
(1)光票信用证(Clean L/C): 即受益人可以凭证开发收据或汇票,分批或一次在通知行领取款项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多为使领馆人员领取日常经费时使用。
(2) 旅行信用证(Traveller's L/C): 这是银行为了方便旅客在国外各地支取旅费、杂费所开立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换言之,汇款人和收款人是同一个人。旅行信用证上列有指定的代理行或联行的名单,以便受益人在各地的指定银行取款。
(3)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这是新近发展起来的一种支付方式。传统的商业信用证是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保证,而备用信用证则多用于借款保证、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除购保证等。即在备用信用证有限期和金额限度内,如开证申请人违约,受益人可凭该信用证开具汇票,连同一份说明或证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情况的声明书,要求开证行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付款,以取得因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遭受经济损失的补偿。若开证申请人守信履约,则该信用证毋需使用,故称之为"备用"信用证。
由此可见,上述前两者仅用于非贸易结算,而后者实际上只是一种银行保证性质的支付承诺,官与银行保函(Banker'sLetter of Guarantee) 相类似。由于美国和日本等国的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因此,这些国家的银行就用开立备用信用证的方式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