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在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可通过什么形式向进出口双方融通资金?
银行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过程中,通常还向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
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经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托收出口押汇。即托收银行买入出口商交来的、向进口商开出的跟单汇票,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付款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和手续费,将余款付给出口商。
利用托收出口押汇,出口商可得到银行资金融通,提前取得货款。但对于托收银行来说,叙做托收出口押汇的风险较大,因为托收方式没有银行的信用保证,托收行贷款的抵押品仅仅是一张跟单商业汇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银行不愿叙做托收出口押汇业务,出口商不容易得到这样的资金融通便利;只有在进出口双方资信良好,并且单据项下的货物销售看好的情况下才肯买入跟单汇票。
(2) 垫款。这与托收出口押汇差不多,不同之处在于:托收出口押汇时,银行垫付相当于全部汇票金额的款项(贴现息和手续费除外) ;而银行垫款只占全部汇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为60~70 % )。因此,银行垫款实际上是一种部分托收出口押汇、部分托收业务。
( 3) 承兑信用额度。出口商为了能得到资金融通,在征得其往来银行(可以是托收银行)的同意后,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经银行承兑后,即可在贴现市场上经背书后取得现款。这种融通方法对双方都有好处。就银行来说,它贷出的仅是信用,而并非是真正的资金。这样,既不占用银行资金,又可取得承兑费收入。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贴现市场的利率较银行贷款利率低,还可减轻融资的利息负担。当然,银行承兑融通汇票不是没布限制的,而往往在事先给出口商一个限额,这便是承兑信用额度。
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承兑信用额度。即进口商往来银行为其提供信用额度,由进口商开出融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即将票据贴现,取得的票款支付给出口商以赎出单据,货物销售后再还款。
(2) 信托收据。即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下,允许进口商开出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 T /R) 向代收行借出单据,以便提货销售,取得货款后即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由于委托人的指示是付款交单,因此,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出单据后,应替进口商垫付货款。
为了降低风险,银行一般要求进口商承担下列义务:
(1)承认银行对凭信托收据提取的货物的所有权,进口商仅处于代为保管货物的地位,称为被信托人(Trustee) 或代保管人CBailee) ;
(2) 将借出的单据项下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保管;
(3) 货物销售的款项且交付银行保管或暂代银行保管,在帐目上须与自有资金分开列示;
(4) 不得转借或抵押单据项下的货物。
作为信托人(Truster) 的托收银行,它的权利是:
(1)可以随时取消信托,收回借出的货物;
(2) 如货物已经出售,可以随时收回货款;
(3) 如进口商借出货物后破产倒闭,在清算过程中,银行对该项货物或货款有优先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