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外汇管理? 其方针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利益,为了集中有限的外汇收入用于经济建设、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自建国以来,对外汇收支一直坚持实行着较为严格的集中管理。
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强立自主的外汇管理制度和汇率制度,正确制定国家的外汇法令和政策,保持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和人民币汇率水平的基本稳定,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地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管理工作一直奉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所谓"集中管理",就是国家授权专门的行政机构来具体对外汇收支进行集中管理。我国负责执行外汇管理职能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的副部级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设立一级分局,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国内各个中等城市(地区级)设有二级分局,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市县和对外贸易口岸设有支局。截止1990 年底,全国共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438 个,这些机构负责当地的外汇管理工作,是国家各项外汇管理政策的具体执行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对外政策和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统一的外汇管理法令、法规、条例及实施细则,报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2) 监督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国际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并监督国际储备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3) 拟订人民币汇价政策。在1994 年初实现汇率并轨以前,一直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人民币对外币的汇价;
(4) 负责登记、统计、监督、检查全国的外债使用情况,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5) 管理、监督、审查在境内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及国内机构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提供外汇担保的情况;
(6) 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外国驻华外交使团及商业机构和人员的外汇管理,以及境外机构、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7)负责审批专业银行、综合性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范围,并进行监督管理;
(8) 管理全国外汇调剂中心,负责外汇业务检查;
(9) 接受政府委托参加有关的国际经济会议,并签署有关文件,等等。
所谓"统一经营",原来是指一切外汇业务都由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即中国银行)独家经营(1979 年以前) ,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和单位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各类银行已开始实行业务交叉,"统一经营"的外汇管理方针的含义已有相应扩大。这项方针现应理解为:在中国境内,任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经营外汇业务必须得到金融主管当局(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目前,经过批准有权从事外汇结汇、售汇业务的"全面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共有13 家(4 家专业银行和9 家商业银行) ,此外,还有一些外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被授权可办理外汇结汇业务,从而成为"部分业务外汇银行。这样,一个以中国银行(它仍保持我国的国际结算中心、外汇信贷中心、外汇出纳中心的地位)为主体的、多种机构并存的外汇金融体系已在全国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