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什么叫信用卡? 我国境内流通使用的信用卡有哪几种?
信用卡(Credit Card) 是最近二三十年在西方国家盛行的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是银行或专门的发卡机构发给消费者使用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指定的商店、旅馆、餐厅及其他商业或服务性机构(统称为"特约商户")购买货物和支付劳务价款,而不必当场支付现金。此外,信用卡还可用以购买机票,并在指定的银行支取小额现金。事后,由发卡银行或机构与持卡人在约定的日期结算。由此可见,信用卡除了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以外,由于其具有先购物后付款的特点,它还是一种新型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最先使用信用卡的是美国。早在1915 年,美国的一些大饭店和百货公司为招揽生意而发给顾客一些筹码,顾客凭这些筹码,可以在发卡单位及其附属机构购物或享受服务,然后约期付款。本世纪40 年代,信用卡开始在旅游、娱乐等行业中流行。到了50 年代初,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式进入信用卡业务领域。60 年代以后,由于信用卡的安全、便捷、通用等显著优点,以及电脑技术广泛应用于银行结算业务,信用卡又风行西欧、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家,成为一种非常受欢迎的信用工具。近几年来,信用卡已成为世界范围跨地区、跨国境使用的支付凭证。
信用卡业务于70 年代末传入我国。开始时,仅仅是中国银行与一些国外的发卡银行达成协议,兑付这些银行发行的信用卡。1985 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我国第一张信用卡(即珠江卡)。后来,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相继又发行了长城卡、牡丹卡、金穗卡、万事达卡和维萨卡,而且这四家专业银行都已参加了世界上两家最大的信用卡集团,即万事达卡(Master Card) 集团和维萨卡(VISA Card) 集团。目前,我国自己发行的信用卡只用于国内结算,那些由外国银行(或专业公司)发行的、并允许在我国境内流通的信用卡才属于国际结算范畴。
信用卡的流通和使用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即:发卡银行、持卡人、代办行、特约商户。其中,代办行是发卡银行约定的、办理信用卡兑付和结算业务的银行;特约商户则是发卡行约定的、接受其发行的信用卡购货或消费的商店、旅馆和餐厅等商业、服务业机构。
信用卡的结算过程如图表5-6 所示:

说明:
①持卡人在签购限额内向待约商户购物或在代办行填写取款单据(CashAdvance Slip) 后向其兑取现金。
@代办行审卡无误后兑付,审卡内容主要有五项:信用卡是否属于该代办行(点)受理范围,持卡人的信用卡号码是否被列入发卡行或委托行通知的"止付名单"之中, 信用卡是否过期,持卡人的护照、身份证是否与信用卡姓名一致,持卡人在取款单上的签字与预留在信用卡背面的印签是否相符。
③特约商户每天将签购单据(Sales Slip) 加总,填写总计单,连同其他存根向代办行索偿。
④代办行贷记待约商户的存款帐户。
③代办行再将总计单的"发卡行存根"和签购单的"发卡行存根"寄送国外的发卡行或委托行索偿。
⑥发卡行或委托行向代办行偿还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外国发证行或委托行对在中国境内使用信用卡直接购物或取现,都规定有最高限额。具体限额为:
发达卡(Federal Card,委托行是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万事达卡(Master Card,委托行是香港东亚银行、香港汇丰银行)和维萨卡(VISA Card,又称"签证卡",委托行是香港东亚银行、香港汇丰银行)的使用最高限额为500 元外汇人民币;
大莱卡(Diners Club Card,委托行是香港花旗银行)的使用最高限额为1,000 元外汇人民币;
百万卡(Million Card,委托行是日本东海银行)和JCB卡(JCB Card,委托行是日本三和银行)的使用最高限额为1,500元外汇人民币;
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 Card,委托行是美国运通公司)的使用最高限额为750 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
对于超限额使用信用卡,代办行(点)或特约商户应以电传或电报与委托行信用卡中心联系,取得授权后方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