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国的外汇管理还有哪些其他内容?
自1994 年4 月1 日起,我国对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的管理普遍开始采用银行结汇和售汇制。由于非贸易外汇(又称画"无形贸易外汇")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广,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原来存在的一些专项外汇管理规定还继续适用,具体有:
(1)因公出国人员的外汇管理。因公出国人员必须持有关证件向外汇管理局办理申请外汇手续,并由各派出部门或项目单位落实出国费用来源。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证件审查无误后,用汇单位按规定填制"出国外汇预算表",由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签发"出国外汇批准书",同时削减外汇额度;而银行则根据"出国外汇批准书",按当天外汇牌价卖给外汇。各类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实习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出国教师、援外及劳务承包人员、随机押运出国人员、艺术团体出国演出人员等)的费用开支都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2) 外国驻华机构、人员、短期入境旅客的外汇管理。各国驻华外交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外交人员、常驻人员和短期在中国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应聘在中国机关、企业、学校工作的外籍专家、职工以及留学生、实习生等,由外国或港澳地区汇入和携入的外汇允许全部保留,可以卖给或存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也可以汇出或携出境外。各国驻华外交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签证费、认证费,可以向外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银行兑换外汇汇出。驻华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变卖各种设备、物品、汽车所得人民币可以在中国境内使用。应聘在中国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和职工收入的人民币工资和正当收益,纳税后可以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兑换成外汇汇出,带家属的可兑换工资的50% ,不带家属的最高可兑换工资的70% 。
(3) 外汇、贵金属及人民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根据198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贵金属及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携带或邮寄外汇和金银等贵金属及其制品入境,不受数量限制,但须向海关申报;携带或邮寄出境,海关凭中国银行开给的"携带证"或入境时海关发给的"申报单"或中国金银饰品商店的发票放行。
国内居民持有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同处理境外债权、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不得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另外,人民币可以限额携带出境。以人民币计价的汇票、存单、存折等有价凭证,不准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
(4) 对房地产外汇收支的管理。经外管局批准,国有房地产公司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以及华侨、归侨、港澳台同胞出售或出租商品房可以外币计价结算。所收入的外汇必须办理外汇留成,之后可以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国有房地产公司可使用留成外汇支付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用汇。
(5)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外汇收入的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偿出让我国土地使用权所得外汇收入,应立即向中国银行或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对于此类外汇收入,地方政府可享受40% 的留成, 60% 上缴国家。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由地方政府支配的该项留成外汇,由当地管理机关在外汇管理分局开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外汇留成"专项额度帐户。此项留成外汇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等有关费用支出。
此外,还有对海外无偿援助和捐赠外汇的管理,对涉外保险业务中以外汇支付赔款的规定,对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对进出口商品、技术、企业广告外汇收支的管理,免税商品计价结算和开立帐户的规定,非贸易外汇收入奖励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