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它们各有什么特点?

2.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它们各有什么特点?


不论是做出口贸易还是做进口贸易,结算方式(或称"支付方式")是有关当事人所十分关心的一个重要合同条件,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的大小。

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常用的有三种: 即买方直接付款(Direct Payment by Buyer) 、托收(Collection) 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即L/C) 。这三种结算方式虽然都通过银行来办理,但银行在每一种结算方式中所起的作用和所承担的义务是各不相同的。

(1) 买方直接付款: 即由国际贸易中的买方主动地把货款汇付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买方直接付款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安排,并且往往要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付给卖方,其汇付的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然而,由买方直接付款的结算方式并不常见。大多数进出口贸易都是以FOB 、CIF 和C&.F等价格条件成交的,这些合同所使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是银行托收和信用证。

(2) 银行托收:即由卖方( 出口商)开出以买方(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Clean Bill on Collection) 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on Collection) 两种。前者是指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没有附具任何装运单据;后者则是指卖方在办理托收时,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只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等小额费用及劳务价款;至于贷款的支付一般都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

托收方式再一个重要特点,即受客户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无论是托收银行还是代收银行)对汇票的付款人拒付(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两种情况)都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银行的责任只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在遭受拒付时及时把详细情况通知委托人(卖方)。至于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则全凭买方的商业信誉。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并不给予卖方以任何保证。因此,从信用性质来说,托收是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卖方在采用托收方式办理货款结算时,是承担一定的风险的。

(3) 银行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 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卖方(出口商)的一种以自身的信誉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到议付银行收取货款。

银行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虽然信用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的,但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它是一项独立的文件,即信用证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 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要对信用证独立负责,即对出口商或汇票被背书人、善意持票人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3) 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而不管买卖合同;它的处理对象是单据(Documents) 和票据(Bills) 而不是货物。即银行不过问卖方所交货物的实际情况,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和票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同,银行就可以凭单付款。

银行信用证是在银行托收的基础上演变而成的一种比较完善的国际结算方式。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而信用证业务则属于更为可靠的银行信用;第二,托收方式是由进口商履行汇票的付款责任,而信用证方式则是由银行代替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它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出口商的收汇安全; 当然,前提条件是:出口商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货运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