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我国关于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有哪些规定?
代客进行即期或远明外汇买卖是国际金融市坊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以来,银行为方便客户有效防范外汇风险而开展的一项业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各行各业的对外经贸活动日益扩大,因此.国际金融市场上外汇汇率的剧烈波动,也必然波及到我国的外贸、金融等领域,并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影响。特别是美元汇率的大起大落,更使我国许多外贸企业、进出口公司甚至金融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外汇风险为了避免和减少汇率波动所造成的外汇损失,为了稳定进出口贸易及其他对外经济活动的成本和准确无误地进行利润核算,广大涉外企业纷纷要求银行代为在国际市场上直接进行外汇买卖的交易。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银行自1982 年起开始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1987 年底,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的规定》并予以公布;而中国银行为了确保该项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也相应地制定了《中国银行代客外汇买卖的规定》。现将上述两项规定的要点介绍如下:
(1) 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的目的必须是防范汇率风险,稳定进出口贸易及其他对外经济活动的成本,而不应利用这项业务进行外汇投机活动。
(2) 除了中国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3) 客户委托中国银行或其他指定的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
(4) 中国银行及其他经授权的指定金融机构代理客户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应当以客户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为依据。此外,客户还应提供履约担保(如预交现汇作为履约保证金)。
(5) 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自有和自筹的外汇资金,可以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即期或远期外汇,也可以自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而无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的批准。
(6) 客户提交外管局批件及贸易合同或经济协议的副本经审核无误之后,还要填写办理外汇买卖申请书,明确所要购入、售出的货币种类及金额、结算日( 又称起息日)、汇率水平等内容。此外,假如市场汇率未达到申请人所要求的水平还须说明申请期限可否延长,有效期为多长时间,是否更改汇率等。
(7)中国银行目前代理客户办理外汇买卖的服务内容有: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调期外汇买卖、择期外汇买卖和期权外汇买卖等;涉及的货币种类都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每笔最小金额为5 万美元或其他等值的货币,远期外汇买卖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超过一年的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中国银行另行商定。
(8) 中国银行按客户的要求执行申请后,客户需按办理外汇买卖证明书规定的结算日办理交割手续。若逾期办理或到期无力支付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客户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交割日,申请单位必须提前修改证明书,并在结算日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中国银行,征得其同意后方可修改交割日。但由于修改交割日造成原定汇率变化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将由申请单位承担,中国银行概不负责。
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代客外汇买卖这项银行业务的展开,帮助了涉外企业弥补汇率风险和进行外汇保值,使其能固定成本,有效地进行经济核算,为涉外经营进一步发展创造了稳定的金融条件。无疑会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及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