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信用证业务涉及哪些关系人?

8. 信用证业务涉及哪些关系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人数并没有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常因具体交易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增减。一般来说,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至少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或转递行)以及信用证受益人。此外,信用证业务有时还涉及到保兑行、代开行、议付行、承兑行、付款行和偿付行等非基本当事人,但在这种情况下,同一家银行往往是身兼两职或多职的。例如,通知行又兼作保兑行、议付行,而保兑行又可以是付款行;当然,开证行兼作付款行的情况就更为多见了。现将信用证业务的有关当事人简要介绍如下: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进口商。

(2) 开证行(Issuing Bank): 即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以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m) 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自主的合同关系,它独立于与信用证交易有关的基础合同,即进出口双方事前达成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3) 受益人(Beneficiary) :即有权享受信用证所保证的付款利益的出口商。假如开证行开出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并且已送达受益人,那它就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构成了一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官既独立于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独立于进口商与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而成立的合同。

( 4) 通知行(Advising or Notifying Bank) 、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缮制通知书,将信用证的内容及时、准确地通知受益人的银行;转递行是指收到信用证并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原件转递给受益人(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和转递行往往是非此即彼,它有权向开证行收取通知或转递的手续费,转递手续费要比通知手续费低。

(5) 保兑行(Confirmi鸣Bank) :即在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以本行名义加具保兑责任的银行。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或受益人约定的另一家银行。受益人(出口商)要求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可能是出予对开证行资信等级的不熟悉,也可能是出于对开证行财务状况的不信任。保兑行的法律地位与开证行相同,同为信用证的第一性付款人,但保兑行必须独立地对信用证负责,即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也不能因此而撤销其保兑的责任。所以,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加以保兑。跟单汇票一经保兑行付款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均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6) 代开行:有时,开证行也可以委托另一家银行根据自己开出的信用证,重新开出一张以原证受益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以代替开证行的信用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不能直接对委托代开的开证行行使权利。代理开证行重新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叫代开行。代开行对代开的信用证,与对它本身开出的信用证一样,有必须付款的责任;而且在付款之后也没有追索权。所以,这种代开信用证的行为与保兑一样具有相同的作用和性质。

(7)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即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可以在信用证上具体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限制议付) ,也可以在信用证上表示允许任何一家议付而不加限制(自由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跟单汇票议付后,即处于汇票合法执票人的地位,可享受票据法对合法执票人所给予的保护。如果议付行向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偿遭拒付,它对出票人(出口商)有追索权(但"对出票人无追索权"的汇票除外)。在实践中,银行在议付时,一般要求出口商出立"质押书"(Letter ofHypothecation) 或"总质押书"(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 ,以明确议付行的追索权和处理货物的权利,前者适用于一笔议付业务,后者则连续有效。

(8) 付款行(Paying Bank or Drawee Bank) 、承兑行(Accept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证中指定的、对受益人或汇票的持票人付款的银行,通常就是开证行(进口地银行) ,但也可以是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如出口地银行或第三国银行(特别是在进出口交易以非进口国货币计价结算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都在信用证条款中作出规定。假如开证行委托另一家银行作为付款行,它并不能因此改变其"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但付款行必须承担代替开证行验单的责任,而且这种验单是终局的,即假如付款行误付了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跟单汇票而遭开证行拒付,它无权再向受益人或持票人追索票款。另外,在采用远期信用证的情况下,付款行对远期汇票作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行。

(9)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即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的垫款进行偿付的代理人( ReimbursingAgent) 。它可以是开证行自己的一家分支行,也可以是另一家银行。偿付行不负责审单,只凭议付行或付款行交来的证明单证相符的索汇书(Reimbursing Claim) 付款,而不是凭有关单据。偿付行代偿票款后,责任即告终止,无追索问题。开证行收到跟单汇票后,发现单证不符,应向议付行或付款行要求退款,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