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信用证可作哪几种分类?
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从它的性质、期限和流通方式来看,信用证可作以下几种划分:
(1)按开证的责任来划分,可分为:
①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这是一种在议付行议付之前开证行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而不必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甚至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信用证。一切信用证都必须表明它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若无此项表示,即被认作是可撤销信用证。由于在可撤销信用证下,受益人并未得到开证行确定的付款保证,故出口商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信用证。
②不可撤销信用证(lrrevocable L/C): 是指一经开证行开出以后,在有效期内未得到受益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由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比较有保障,因此它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而其他种类的信用证都是在此基础上再作划分的。
(2) 按信用证是否被另一家银行保兑来划分,可分为:
①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指由开证行开出的未经其他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是开证行独自对受益人作出的付款保证。
②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指另一家银行(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兼任)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要求对开证行已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保兑,就有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因此更有保障。有时,开证行委托另一家银行根据自己开出的信用证,重新开出一张以原证受益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第二张信用证叫代开证,代开证的作用与保兑信用证相同。
(3) 按信用证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来划分,可分为:
① 即 期信用证(Sight L/C):是开证行在条款中保证由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或跟单汇票)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
②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即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4) 按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力是否可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受让人(Transferee) ,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 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转让之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即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亦随之转让。信用证需作转让的理由是: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出口商扮演的仅是中间商的角色,即其出口的商品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向当地甚至第三国的供货人购买的。为了避免进口商与真正的供货人直接联系,出口商通常要求给自己开证,但如果出口商再给真正供货人另行开证,则不仅增加了费用,而且容易延误装货及交单日期,从而发生各种不必要的风险。于是,出口商可以要求进口商开出一种可转让的信用证,以作为其向供货人取得货源的信用工具。在出口商出口的大宗货物不是由自己一人提供,而是由分散在各个口岸的分号或其他商人共同提供的情况下,通常也可以使用可持让信用证。具体做法是:第一受益人接到信用证通知后,可填制转让书(Letter of Transfer) 和支付转让费,要求通知行重新缮制新信用证,将原证的金额、单价缩小,将装运期、有效期缩短,甚至可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新的开证申请人,但其余内容均不能改动。新信用证并不是通知行的付款承诺,它并不改变通知行的身份,真正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仍是原开证行。信用证金额转让给两个以上受益人时,称可分割信用证(DivisibleL/C) 。一般来说,可分割信用证必然是可转让信用证。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 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益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即被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