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什么是外汇收入结汇制? 它有哪些具体内容?

2. 什么是外汇收入结汇制? 它有哪些具体内容?


1994 年3 月26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 年4 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所谓"结汇制",就是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简称"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开立外汇帐户。这里涉及两种情况:

(1)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人民币汇率自1994 年1 月1 日起以市场供求为决定基础)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①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②交通运输及港口、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保险、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③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④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境外劳务承包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

⑤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⑥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⑦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利权、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⑧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⑩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⑪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2) 境内机构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凭证,可在注册地区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规定办理结汇(即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已实现的外汇收入,并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

①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②从事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③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和抵押金等;

④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除了上述需办理结汇的两大类之外,下列范围内的外汇可不结汇,并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若要用于支付境内费用或在境内购买商品,则均应向外汇指定银行兑换人民币后再作支付。

①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②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③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④国家批准并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的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

⑤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如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

⑥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⑦居民个人或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以上七项之所以不实行结汇制,主要是为了照顾国外投资者、国外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和居民个人的利益;其次是为了鼓励利用外资,保证外债的偿还;再次也是为了适应某些涉外业务的需要。

由于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国家取消了外贸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的无偿和有偿上缴外汇的任务,同时取消外汇留成、额度管理制度。由于这涉及到企业的切身利益,作为过渡性安排,企业现有的留存外汇额度余额(汇率并轨前已办理结汇、但尚未分配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限期在一个月内办完入帐)允许按汇率并轨前一日(即1993 年12 月31 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对于在结汇制下不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原有外汇现汇帐户给予保留,但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当然,这种继续保留使用是有范围的,即只可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偿还外汇债务或向外汇指定银行结售。

很显然,实行结汇制度,将外汇集中在外汇指定银行,其目的是为了有充足的外汇来满足用汇的需要,这是保证供汇的基础,是实现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