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我国对个人外汇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对个人外汇的管理可分成对非居民个人外汇的管理和对居民个人外汇的管理两大部分。前者的主要内容是:来中国的外国人,短期回国的华侨、回乡的港澳同胞,应聘在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职工,以及外籍留学生、实习生等,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汇,允许其自行保存持高,或存入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凭海关原入境申报单汇出或携带出境。
相对而言,对居民个人外汇的管理稍为复杂一些。其主要内容有:
(1)有关外汇收入的管理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存放在境内的外汇或者从境外汇入的外汇,允许个人持有、存入外汇指定银行、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但不得私自买卖,未经批准也不得携带或邮寄出境。
国家派赴外国或港澳地区的工作人员公毕返回,必须将属于个人的工资、津贴等剩余的外汇及时汇回或者携回境内,凭我驻外机构证明允许个人留存,但不得存放境外。
国家派赴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学习的留学生、实习生、研究生、学者、教师、教练和其他人员,在境外期间收入外汇的剩余部分,在返回时必须及时汇回或者携回境内,不得存放境外。其中属于个人应得的外汇,凭我驻外机构证明,允许留存。
个人的发明创造、著作等在境外发表、出版和以个人名义出境讲演、讲学或者向境外报纸、杂志、专业刊物投稿等所得的出版费、版权费、奖金、补助金和稿费等外汇,必须及时调入境内,不得存放境外。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经外汇管理局同意,属于个人应得的部分,允许留存。
上述调入境内并允许个人留存的外汇,可以卖给外汇调剂中心,可以向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并享受相应的有关待遇,也可以存入银行。这种外币存款可以汇出境外,或凭中国银行证明携带出境,但不得将存款凭证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2) 有关居民个人外币存款的规定。居民个人外币存款分为乙种和丙种两类。按外汇来源不间,属于国家规定允许留给个人的外汇可以存入乙种帐户;属于境内居民自境外汇入的或手中持有的外汇可以存入丙种帐户。两种存款都有活期和定期两种。丙种存款还有现汇户和现钞户之分,前者是非现金(如信汇、电汇、票汇款等)的外汇存款,可自由汇出境外;后者是外币现金的存款,一般不得汇出境外; 如有特殊情况(如付学费和报名费等) ,须经银行同意方可汇出。乙种存款帐户上的款项可以汇往境外,可以携带出境。两类存款都可以按公布的当日牌价向银行兑换人民币并享受侨汇待遇。
(3) 有关居民个人参与外汇买卖的规定。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以及"三资"企业、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拥有的外汇数量不断增加。目前,光是中国银行吸收的个人外币存款就突破100 亿美元;此外,居民手中还持有大量外币现金。然而,由于国家对外汇实行着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因此居民拥有的外币除了按原币种存入银行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投资渠道。自1993 年4 月份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理客户买卖外汇业务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凡是有权经营自营或代客买卖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接受个人的委托,办理即期外汇买卖业务,同时向客户个人收取买或卖金额2.5‰的等值人民币手续费。这项业务的开办,使我国居民的外汇投资领域中又增加了一条新渠道,适应了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遏制外汇黑市交易。
(4) 有关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1 年12 月1 日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规定在境内居民收到的汇入汇款及原有外币存款和持有的外币现钞,可以通过银行卖给外汇调剂中心的同时,允许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可凭有关证件和证明按调剂外汇的当天卖出价到银行去购买外汇(银行只调剂给美元和港币两种外币)。所谓因私出境用汇,系指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出境定居、自费留学等所需的旅杂费,出境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及其他所需用汇。另外,境内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会费和测试外语水平的报名费,也可按调剂价购买。总而言之,开办居民外汇调剂业务,是我国外汇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不仅扩大了外汇调剂市场的外汇来源,为有外汇收入的归侨、侨眷及境内居民增加了经济利益,也便利了经批准因私出境的境内居民的用汇。它对于抑制外汇黑市交易、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