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信用证业务对于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具有哪些有利作用?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以银行为中介和担保人的新型结算方式。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对进出口双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已成为最常见、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或结算方式。
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证结算有以下三个优点:
(1)在汇付或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收汇存在着种种风险。例如.进口商破产而无力付款或进口商以某种借口拖延或拒绝付款;又如,进口国实行外汇管制,使得进口商无法履行付款责任;再如,进口国发生政治动荡或爆发战乱,进口商因此而无法付款。但是,在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出口商面临的上述风险都可以避免。这是因为:首先,信用证是银行的付款承诺,开证行须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其次,在进口国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进口商申请开证事先须得到官方的许可;再次,假如进口国政局不稳,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出口商,可要求开证行请第三国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或代开信用证,从而使出口收汇获得进一步的保证。
(2) 信用证方式大大减少了出口商征信的必要性。在汇付或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在达成出口交易或发运货物以前,慎重而又仔细地调查进口商的信誉情况和财务状况是绝对必要的; 而在信用证方式下,只要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备齐各种单据和票据,就一定能够得到开证行的付款。所以,调查资信的各项费用被节省了。
(3) 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的,官将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例如,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交到当地的议付行即可得到票款,或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而不必直接向国外付款行交单取款。信用证的这个特点大大便利了资金融通,加速了资金的周转。
对于进口商来说,信用证结算的好处有:
(1)进口商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交货的期限,保证货物装运时的数量和质量,而且在付款后进口商肯定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有关单据。而这些保证在汇付和托收方式下是无法提供的。
(2) 在开证时,除了缴纳部分押金以外,进口商无需预付货款,一般都是在货到之后才付款赎单。
(3) 倘若进口商一时资金不足,还可以通过开立信托收据向银行借款,以取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此外,信用证业务对于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职极作用。首先,开证行代替进口商向出口商作出付款承诺时,所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但却可获得开证手续费的收入。其次,开证行贷出信用、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出口商交来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以及进口商交来的押金作保证,从而大大减轻了垫款的风险。再次,如果开证行替进口商融通资金还可以为自己的资金找到生息长利的机会。就出口地的银行来说,通知行、转递行、保兑行及议付行等也都因信用证结算扩大了业务收入。此外,由于有开证行的保证,对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跟单汇票议付能在不承担什么风险的情况下赚得贴息收入。
当然,信用证结算方式只是相对完善,它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风险。例如,出口商仍可能面临进口商不开证或不如期开证,或开证行倒闭的风险;同样,进口商也可能遭到出口商不交货或以假单、假货进行诈骗的风险;而开证行则有可能遭到进口商倒闭无力付款或拒不付款的风险。另外,信用证结算的手续较繁琐,缺乏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