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要涉及哪些单据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单据(Documents) 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在国际结算中银行奉行的是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 ,又称"象征性交货“)原则,只处理单据而不管货物如何。换句话说,贸易上的货物进出口,在国际结算中却成了单据的买卖,货物的流通变成了单据的流通。特别是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各国的银行严格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条件进行议付和付款;假如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就难免遭到退票拒付。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单据有多种多样,但大致可分成两类:
(1)基本单据。这是根据贸易条件,出口商必须提供的单据。具体有:
①提单(Bill of Lading): 由于国际贸易以海洋运输为主,所以海运提单是主要的货物运输凭证。其他装运单据还有航空运单、国际货协运单、联合运输单据以及邮包收据等。
提单具有三种作用:
a. 是承运人(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
b. 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国际货物运输契约(或合同)的证明;
c. 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货物的象征。收货人凭提单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货。提单还可用作抵押或转让。
②保险单(lnsurance Policy): 这是最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凭证。它具体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双方达成保险契约(或合同)的书面证明文件。保险单证有时还采用保险证明书(Insurance Certilicate) 或承保条(RiskNote) 等形式。
③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这是由出口商开立的、详细记载货物内容并用以结算货款的价目清单。商业发票在各项单据中起中心作用,即所有货运、保险、商检单据对货物的说明必须与发票一致。对于进口商来说,商业发票可用作报关的货物清单和记帐依据。此外,在事先规定不采用汇票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商业发票还代替了汇票的作用,是信用证付款的依据。
(2) 附属单据。这是出口方除了提供基本单据外,另外根据进口方的要求而提供的单据。具体有:
①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这是进口国海关缮制的、由出口商填写的一种官方特别单证,供海关统计和课税之用。
②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它的作用与海关发票相似。有的国家不要求专门的领事发票,而改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在商业发票上签证。
③制造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这是由制造商品的厂商开给出口商的发票。进口商要求提供这种发票的目的在于了解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和价格资料。
④形式发票(Pro Forma Invoice): 这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开立的一种非正式的、参考性的发票,供进口商在本国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汇之用。形式发票又称估价单。
⑤商品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s) :它一般由专业性的商品检验机构、进出口商会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签发。商品检验证书主要有:
a. 品质证明书(Certificate of Quality) :这是关于出口商品的质量和规格的鉴定和证明。
b. 重量证明书(Certificate of Weight): 这是关于出口商品的各种重量(净重、毛重、皮重)的鉴定和证明。
c. 数量证明书(Certificate of Quantity): 这是关于出口商品的数量的鉴定和证明。
d.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这是证明货物的制造地或生产地,作为进口国给予出口国配额或优惠关税待遇的凭证。
此外,还有植物检疫证书、兽医检疫证书、卫生(健康)证书、消毒检验证明书和分析证明书等。
⑥重量单(Weight List): 这里有两种情况:按装货重量(Shipping Weight) 成交的货物,在装运时出口方必须向进口方提供重量单,以证明货物的重量与合同相符,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如有缺量,出口方不负责任。按到岸重量(LandedWeight) 成交的货物,到岸时如发现缺量,进口方必须提出重量单,才能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
⑦包装单(Packing List): 又称内容明细表(Specificationof Contents) 。这是货运单据中的一项重要文件,由出口商单独制作或合并在发票上制作。包装单是进口国海关验货、公证行检验、进口商核对货物的依据,其内容应与进出口合同相符,并与发票、提单所列一致。
以上所有单据以提单为最重要。另外,汇票是一种支付(或结算)工具(lnstrument) 而非单据;但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汇票往往是与单据一起使用的,并且单据是作为汇票的附件而流转的(即跟单汇票)。因此,在日常结算业务中也有人把汇票视作一种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