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票据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12. 票据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为了从法律上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各国都制订专门的《票据法》或在《商法典》中对票据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或债权凭证,在法律上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票据上所载的权利可以经背书和交付而转让,而不必通知原债务人。这种商法上的债权转让(Negotiation) 与民法中的债权转让(Assignment) 有所不同,后者一般都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对债务人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条件。

(2) 受让人取得票据之后,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或前手背书人起诉。

( 3) 票据一经转让,善意而又支付了对价(Consideration) 的受让人可取得优于其前于(Predecessors) 的权利,而不因其前于对票据的权利有瑕疵而受到影响。但民法或合同法上债权转让的一般原则是:让与人只能把自己所合法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不能把自己本来就没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因此受让人不能通过转让而取得优于让与人的权利。

正是由于具备了上述三个法律特征,因此票据有着广泛的流通性。

票据有三个基本关系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承兑人、背书人、持票人等。每一个关系人在票据上签名后,都要对善意而又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负票据的支付责任。

任何票据,从其所代表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到这种关系的消灭,往往要涉及一系列的票据行为,主要有:

(1)出票(lssue)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制作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2) 提示(Presentmen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承兑(就远期汇票而言)或付款的行为。远期汇票必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至于见票即付的票据,只须作付款提示,毋须作承兑提示。

(3) 承兑(Acceptance) :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并将此项意思表示记载于票面之上(即横写"承兑"字样,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承兑日期)的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就成了汇票的承兑人。根据各国的法律,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

(4) 背书(Endorsement) :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其交付给受让人,以转让票据的全部权利的行为。

(5) 付款(Payment) :指票据的付款人于票据的到期日在持票人作付款提示后照票付款,并由收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注明"收讫"字样后收回票据的行为。至此,票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6) 拒付(Dishonour)包括票据的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情况。除了付款人明白表示拒付以外,付款人避而不见、破产或死亡等情形也视同拒付,因为持票人已无法从付款人那里取得票据上的金额。

(7)追索(Recourse) :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和使票据更具流通性,各国的法律都规定,当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票据的出票人及所有的前手背书人请求偿付票据所载明的金额。这便是票据法上的追索权。当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立即行使追索权,不必等到远期汇票到期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并遭到拒付后才行使追索权。另外,当票据遭到拒付时,除票据上已载明不需制作拒绝证书者外,持票人都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请求付款人当地的公证处、银行公会或法院等机构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 ,否则就会丧失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