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银团贷款的由来及其主要特点是什么?
银团贷款在国际上早就开始,本世纪70-80 年代有了较大的发展。这种贷款方法的出现,首先在于各国商业银行的对外贷款在数额上往往受本国中央银行的管制,因此满足不了借款者的需要;其次,由一家银行提供长期巨额贷款风险太大,并且不利于银行资金的周转,而采用银团贷款的方式,将贷款额分摊到各家银行,使它们有扩大经营、增加盈利的机会,同时又可减少银行同业之间的不必要摩擦,并分散贷款风险。
银团贷款的数额巨大,少则数千万美元,多则上亿甚至数十亿美元;贷款期限从三到十五年不等,较常见的为七到十年。
组织银团贷款的第一步,由一家充作牵头行(或称首席经理行)的银行,受借款人的委托或主动取得借款人的委托,通过多方面接触,物色愿意发放贷款的银行,即选定银团的参加银行。具体做法是:借款人向牵头行递交筹资委托书(MandateLetter) 和有关项目文件,作为委托代为物色贷款银行的授权依据。然后,由牵头行向借款人出具一份贷款承诺书(Commitment Letter) ,表示愿意承担为借款人组织银团贷款的义务。第二步由牵头行与借款人一起拟定一份有关借款人财务状况及项目概况的"情况备忘录"(lnformation Memorandum),分发给对此项贷款计划有兴趣的银行,作为后者考虑是否参加银团的依据。当牵头行收到各参加行的贷款承诺后,银团即告成立。下一步,由牵头行与借款人就贷款协议的各项条款进行谈判,并聘请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专家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如贷款合同、还款担保、抵押协议等)。最后一步是签署贷款合同及附件。在此基础上,参加银团的各家银行将各自承担的贷款数额贷给借款人。具体的贷款工作可由协议上指定的代理行(Agent Bank) 统一管理(称"直接银团贷款“),也可由牵头行负责管理(称"间接银团贷款“)。
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银团贷款,借款人除支付利息以外,还要支付各种费用,主要有:
(1)管理费(Managerial Fee or Establishment Fee) 。又称"启用费"(Front-end Fee) 。其性质类似手续费,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一次付清(偶而也有分数次支付的)。
(2) 代理费(Agent Fee) 。这是由借款人向银团代理行支付的费用。代理行是牵头行委任的,在贷款协议生效后全权代表银团行使发放、管理、收回贷款的权力,并为各参加行提供信息,沟通相互间调拨资金的渠道。代理费的标准不一,通常是按每年商定的固定金额支付。
(3) 承担费(Commitment Fee) 。贷款协议生效后,假如借款人未能按期使用贷款,根据国际惯例,每季度或每半年借款人应按贷款总额中尚未提取部分的0.25% 左右支付承担费,以补偿贷款人丧失的利息收入及筹措资金的成本。
(4)杂费(Miscellaneous Fee or Out of PocketExpenses) 。这主要是指贷款协议签署以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牵头银行的差旅费、律师费及协议签订仪式所开支的宴请费等。这些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杂费没有一定的标准,一般由牵头行提出帐单,借款人一次付清。
办理银团贷款借贷各方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选好贷款项目和借款人;择优选择参加行,并按贷款比例分担项目的权益与风险;牵头行不做担保人;适当控制利率水平;按照国际惯例选择适用法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