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对进出口双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有哪些种类?

15.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对进出口双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有哪些种类?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无论是国内银行还是外国银行,总是在进出口交易的各个阶段,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给进出口双方以资金的融通。特别是在信用证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的风险都比较小,因此,银行更愿意提供信贷服务。

(1)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

①无抵押商品贷款。出口商在收到国外客户的订单后,为采购原材料并进行生产,可向银行申请这种贷款。由于出口商有国外订单,货物出口有一定保障,故银行愿意提供无抵押商品贷款。

②打包放款(Packing Loan) 。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以后,为了办理货物出口,将货物打包装运,可以向银行申请这种贷款。打包放款一般是以待出口的货物作抵押,再加上出口商已获得的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因此银行的贷款是很有保障的。

③议付(Negotiation) 。出口商在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齐全套单据以后,为了能提前收回货款,可将跟单汇票卖给出口地的银行。银行垫付款项时,一般要求出口商填具"质押书",承认银行有追索权及处理单据项下货物的权利。因此,议付实际上是银行以代表物权的装运单据为抵押品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贷款,银行除了扣除利息以外,还要收取议付费。

④预支信用证项下对出口商的融资。开证行开出预支信用证授权通知行向出口商预付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由于开证行保证会偿还通知行垫付的款项和应计的利息,因此对出口商的这种贷款风险不大。

⑤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对出口商的融资。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商要在一定时期后才能收回货款。但是,假如开证行开出假远期信用证,出口商就能像在即期信用证项下那样取得贴现款。这实际上是出口地银行以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为依据,向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只不过贷款利息及承兑、贴现等费用由买方负担而已。

⑥福费廷(Forfeiting) 。在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交付方式下成交的大型成套设备贸易中,出口商将经过进口商承兑的并附有进口商往来银行担保的中、长期商业票据,以无追偿权的方式卖断给当地银行;后者在扣除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和各种昂贵的费用后,将余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则一般都通过提高出口货价将上述费用转嫁给进口商承担。

(2) 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

①开证额度。开证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对外开证,虽然贷出的是自己的信用,而不是资金;但是,如果到期进口商无力付款或拒绝付款,则开证行必须代进口商对外付款守信。银行提供开证额度时,一般要求进口商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同时签订质押书,承认开证行对单据拥有所有权;同时,承认若进口商不按期赎单,银行有权卖掉单据项下的货物。

②承兑额度。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在一定限额以内代替其对外承兑汇票,使票据的信用等级提高。很显然,银行提供承兑额度,借出的也仅仅是信用,而不是资金;而出口商则可将银行承兑汇票在贴现市场贴现以获取现款。

③信托收据。在货到目的地、单到开证行以后,如果进口商一时无足够资金付款,也可以信托收据方式向开证行借出单据,以便提货销售,待货物售出后再归还银行垫款。

④再融通(Refinancing) 。银行承兑出口商开来的远期汇票,是对进口商提供融资更为便利的一种方式。但在有些情况下,出口商由于对进口地银行的资信不熟悉,不愿接受这种方式。这时,在出口方的要求下,进口商开出以自己的往来银行(如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经银行承兑后再去贴现,然后再将款项付给出口商。这便是资金的再融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