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外汇有哪些种类?

2. 外汇有哪些种类?


外汇的种类可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划分。

按照各国实施外汇管制的宽严及该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来划分:

(1) 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即不需要货币发行国当局批准,可以在外汇市场上没有任何限制地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含以该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 ,并能实现资金跨国界自由转移的货币。如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瑞士法郎、法国法郎、荷兰盾、意大利里拉、加拿大元、比利时法郎、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奥地利先令、港元、澳大利亚元等工业发达国家( 地区)的货币。此外,一些盛产石油的国家的货币,如科威特第纳尔和沙特阿拉伯里亚尔等,也可列入自由外汇。

(2) 有限制的可兑换货币:是指对经常项目(如进出口贸易、劳务输出入等)的支付原则上不加限制、但对资本项目(如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的交易则仍加管制的货币。这类货币通常有一个以上的汇率,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才具有外汇的意义; 而那些不能在市场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并且需要经货币发行国有关当局的批准才能实现资金转移的外国货币,则根本不当作外汇来使用。

按照外汇的来源和用途来划分:

(1) 贸易外汇:是指通过进出口贸易所收付的外汇。由于国际贸易往往要涉及银行、保险、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港口、仓储、广告等服务,因此,与之相关的银行手续费、保险费、运费、通讯费、装卸费、速遣费、滞期费、仓储费、佣金、保险赔偿、海损分摊及利息等外汇收支,都算作贸易从属外汇。

(2) 非贸易外汇: 是指贸易以外所收付的外汇。非贸易外汇范围非常广阔,包括旅游、海关、承包工程等劳务外汇,具有单方面转移性质的侨汇、捐赠和援助的外汇,以及属于资本流动范畴的各种外汇。

值得注意的是,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的划分并非是截然分明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会相互转化。例如,来摞于贸易的外汇用于非贸易支出,或者非贸易外汇被用作进口贸易的支付等。此外,鉴于我国早已取消了贸易内部结算价, 1994年又废止了外汇留成制度,所以,对外汇作这种类型的划分,除了统计上的作用以外,已没有什么重大意义。

按有关国家之间是否存在双边性质的"贸易支付协定"来划分:

(1) 自由外汇:这是指不需要经有关金融管理当局的批准就可自由兑换成别的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并用以向交易对方或第三国办理支付的外国货币及其支付手段。

(2) 记帐外汇: 又称"协定外汇"或"双边外汇"。从严格意义上讲,它算不上是外汇。因为这类货币是在有关国家之间签订的"贸易支付(或清算)协定"的安排下,以双方国家互立专门帐户的形式存在的。一般是在年度终了,双方银行对进出口贸易额及有关从属费用进行帐面轧抵,结出差额。对差额的处理方法是:要么转入下一年度的贸易项目下去平衡,要么采用双方预先商定的自由外汇进行支付清偿。记帐外汇有时也在签订有多边清算协定的货币集团成员国之间使用,因而在有限的范围内才具有外汇的意义。目前,我国在国际结算的实务中已不采用"记帐外汇"的方式,而是全部采用自由外汇来办理各种涉外经济业务的收付。

按照外汇交要的交割期限来划分:

(1) 即期外汇(Spot Foreign Exchange) : 这是指在外汇买卖成交后的两个营业日内办理交割的外汇。所谓"交割"(Settlement) ,就是外汇买卖中货币的实际收付或银行存款帐户上金额的实际划转。

(2) 远期外汇(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这是指在外汇买卖成交、合约签订时所约定的在将来某一日期(两个营业日以外)办理交割的外汇。

按照外汇管理的对象划分:

(1) 居民外汇:所谓居民(Residents) ,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境内永久或长期( 一年以上)居住、并受该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的自然人和法人;否则即为非居民(Non-residents) 。对居民以各种形式所持有的外汇,政府的管理一般较严。例如,在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对外借款、汇款至境外、买卖外汇,以及用汇的审批等方面,都有较严格的制度。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虽然也属于居民的范畴,但对它们的外汇管理松于一般居民,这体现了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

(2) 非居民外汇:指在一国境内临时居住的外国侨民、旅游者、访问学者和留学生等以各种形式所持有的外汇。另外,外交使团及国际组织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虽在境内长期居住,但一般仍视作非居民。在我国,对非居民的外汇管理比较宽松,一般允许其自由转移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