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什么叫银行信用证? 它的结算程序是怎样的?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授权其签发以该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不超过最高规定数额的汇票,并且保证只要出口商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装运单据,银行将履行付款责任的书面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托收方式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一种比较完善的逆汇形式,它把在托收方式下由进口商履行眼单汇票的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保证了进出口双方的货款或单据( 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致落空,同时使得双方在资金融通上得到便利。
信用证结算的程序如图表5-4 所示:

说明:
① 根据货物买卖合同,进口方申请开证,并根据银行的要求,交付若干开证押金或提供保证人;同时支付银行开证的予续费。
②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开立信用证一式两份或两份以上,并将正副本函寄给出口商听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要求该行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出口商。有时,信用证直接由开证行寄给出口商,或交由进口商寄给出口商,但这两种方法一般很少采用。
③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收到的信用证假如是"电开"的(to open by cable) ,即开证行以通知行为收件人,将信用证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报方法发出的,那通知行核押无误后,应以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然后通知受益人;假如开证行以受益人为收件人,通过航空信函"信开(to open by airmail)信用证,那转递行核对印鉴相符后,只须将原证照转给受益人即可。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后,如果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熟悉,可以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熟悉的银行对该信用证加以保兑。有时,开证行也可委托别家银行根据其本身所开的信用证重新换开信用证。不论是保兑行或是代开行都要对受益人负责,即都要承担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付款的义务,出口国当地银行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代理合约的规定,向开证行收取通知、转递、保兑或代开的手续费。
④、③出口商收到信用证,经与买卖合同核对无误后,即可备货装运出口,获得装运单据。
⑥货物发运后,出口商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并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交银行议付。
⑦出口方银行接受出口商交来的跟单汇票,经与信用证核对相符后,办理议付(Negotiation),即从汇票面额中扣除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日这段期间的利息和手续费,将余额付给出口商。办理议付的银行可以是通知行、转递行、保兑行、代开行,也可以是另外的银行。议付行作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对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享有追索权。
⑧ 议付行议付跟单汇票后,应在信用证背面加以批注,以免重复议付,批注后,信用还退还出口商,全套单据则寄给开证行,并视不同情况,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将汇票和索偿书寄给开证行或付款行索偿。
⑨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即与信用证条款核对。如果单证相符,就按事先约定程序将票款信还议付行。如果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退单,但应以最迅速的方法向议付行提出,否则即作为默认接受。
⑩开证行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
⑪进口商付款赎单(若资金不足,亦可凭信托收据借贷),进口商一旦将开证行所垫票款及利息付清,它与开证行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结,若进口商发现单证不符也可以拒绝赎单,此时开证行不能向议付行要求退款。
⑫进口商赎单后凭货运单据提货,如发现货物数量、规格、包装等与买卖合同不符,他不能向开证行提出赔偿要求,而只能根据责任之所在,向出口商、航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索赔不成,可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但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开证行和议付行均不牵涉在内,因为信用证业务是一项单证业务,它的处理以单证而不是以货物为准,而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或包装等所涉及的是进出口合同的履行问题、航运质量问题或保险范围问题,这些都不属于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