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等贵贱,均贫富

第一节 等贵贱,均贫富

公平一直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探讨的问题之一,也是任何历史时期社会生活中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国家和社会要求稳定、高效发展,就必须把解决公平问题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否则一旦突破了人们的心理临界值,公平就会由心理问题演变为一发不可收拾的尖锐的社会矛盾。

用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探索公平问题,将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伦理学的交叉领域,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公平的定义

公平并不是纯经济学概念,它从来都含有伦理学的意义。它既指社会意义上的公平,也指经济意义上的公平。

对公平的概念,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而每一种理解都可以自有充分的依据,因为它首先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即道义上的非标准问题。结合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公平可以定义为: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和特定的人群中,被人们公认为最佳的,或者说与别的规则相比不得不选择的,是用于评价社会中的竞赛规则、交易规则和分配规则等合理与否的价值尺度。

无论是从伦理学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着眼,收人分配的均等和财产分配的均等都不意味着公平,或者说,不应当把分配均等当作公平的同义词(厉以宁, 1994 )。所以我们在有关公平的伦理学含义的讨论中,应该把公平理解为获取收入或财产的机会的均等,摒弃收入分配均等或财产分配均等即为公平的观点。

机会的公平或机会的均等,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较低的层次,公平或机会均等体现在"大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尽管"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是否真正能体现公平仍有待探讨,但这未尝不可作为分析的起点;另一层次也是较高的层次,即对机会的公平或均等的深层次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厉以宁, 1994 )。

对于"公平",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深入理解:

第一,"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人类历史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民族、不同阶层评价公平的标准是不同的,比如对于某项规则,一个阶级(或者一个民族)认为是公平的,但在另一个阶级(或者另一个民族)看来则可能是不公平的;而在同一时期,同一规则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如经济地位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等) ,人们对公平价值尺度的把握和理解也会存在显著的差别。

第二,"公平"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衡量和评价的对象只能是设计和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它既包含了经济层面的规则,也包含了政治层面的规则,还包含伦理层面的规则。

二、申国人的白寡论衡

均与寡,牵涉到人类社会两种最基本的重要活动,那就是生活资源的生产和分配。有些资源俯拾皆是,但大多数是生产活动的成果。资源多则富,少则寡。资源生产出来之后,随之出现的便是分配问题,也就是什么人得多少的问题。如果每个人所得相去不远,便是平均。

孔子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蕴涵着"与其如此,毋宁那样"的深意,显示了均和寡的内在紧张性。和谐促使稳定,紧张导致变迁。均与寡的内在紧张性,不独见于近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在整个世界的现代化过程中,亦复如此。

富强救亡是近代中国的时代主题,而其间所经历的重大社会变革,均触及社会制度,强调平等观念,成为改弦易辙的重要依据。

首先,太平天国所宣扬的思想和所提出的社会平等制度,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维新志士康有为所著《大同书》的全书重心,在于"平等"二字。辛亥革命时期的代表人物孙中山,亦是追求"既要富强,也求平等".1949 年解放前,"富国强兵"与"社会平等"这两股推动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力量,是同时提出、齐头并进的;而在1949 年以后,这两个目标不仅被定义为理想和价值,而且要求真正落实。如此一来,富强与平等就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方盛举、武经伟, 2002 年)。过去四十多年中国的发展经验显示,每次突出强调社会平等时,生产总会受到冲击;待到要整顿生产、发展经济时,社会平等的要求也不得不暂时搁置下来。

国家的经济发展,从一开始便暗含着意识形态的要求,因而使其社会建设不能依从理性的指令而展开。在中国长期的社会变革过程中,由于在一定时期,人们教条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和受到一些封建主义思想残余势力的影响,人们往往片面地把实现社会公平(或者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的惟一价值目标,并把实现社会资源分配的平均主义当作社会公平的要求和体现,由此造成了在效率与公平的两难选择面前,人们往往会毫不犹豫地趋向于"平均主义"意义上的公平(方盛举、武经伟, 2002 年)。

由于在"公平"模念的界定上存在着极大的模糊性,因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公平的认识和理解也较为棍乱。人们常常混淆公平和合理、公平与平等、公平与公正等概念,并由此造成了很多思想理论上的误区和人们日常生活思想观念上的紊乱。

三、公平问题的理解误区

我们从公平与公正、公平与合理、公平与平等、公平与平均的对比中来加深对公平概念的理解:

1.公平与公正

"公正"所衡量的是对社会价值进行分配时,人们分配行为的合理问题。比如我们常见的司法公正问题,就是指行使司法权力的人员对案件的裁定(即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分配)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问题;而"公平"在这里所衡量的则是司法人员所依照的法律、规则、制度、程序等规范性内容的合理性问题。公平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离开公平的行为规则根本谈不上行为本身的公正;相反,公正也是公平的要求和体现。

2. 公平与合理

"合理"作为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它所描述和衡量的对象比"公平"广泛得多。凡是公平的规则必然是合理的,即用"公平"来衡量的规则,一定可以用"合理"来衡量;相反,凡是用"合理"来衡量的东西却不一定可以用"公平"来衡量。

3. 公平与平等

这二者较难区分,可是还是有不同。"平等"更多是用来描述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等之间的某种具体关系,反映各方对某种社会价值占有的均等性,如权利平等、利益平等。平等必须要体现出各主体之间相比较的均等性来,而公平则不一定,它更多的是用来描述某种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两者紧密相连,只有"公平"存在,才能为最终实现"平等"关系创造条件(方盛举、武经伟, 2(02) 。

4. 公平与平均

"不患贫,而患不均"的思想在封建社会就十分盛行,后来又一度与计划经济达成某种默契,成为了社会优越性的一种象征。"大锅饭"便是其产物之一。因此平均主义不但不是社会公平的体现,相反,它是社会生活中最大的不公平,它使大量勤奋人创造的劳动成果被懒人所占有和吞噬,从而挫伤了勤奋者的积极性,造成了奖懒罚勤的不道德的结果。

5. 公平与效率

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政府管理的一个卡分重要的方面,因为它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与公平不同,效率是一个纯经济学的范畴,是指资源的有效配置与有效使用。在经济领域内,任何资源总是有限的,只是不同的资源有限供给的程度不同而已。人们常说应该有效配置和使用各种有限的资源,因为使用不得当、配置不得当,有限的资源就只能发挥较小的作用,甚至还可能产生副作用。

通常所说的"效率增长"表现为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资金利润率提高。因为劳动生产率提高指的是一定的劳动投人有更多的产出,而资金利润率提高指的是一定的资金投入有更多的纯收人。这些都是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提高的表现。

效率增长还表现为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货畅其流。人尽其才意味着工作者的劳动能力得到了充分利用,个人工作积极性也得到了发挥;物尽其用意味着生产资料得到了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得到了开发和合理使用,不形成浪费;货畅其流意味着商品流通速度的加快,被积压或闲置商品数量的减少(厉以宁, 1994) 。总之,在经济学中,效率的高低变化是假据资源使用或配置效率的变化来计算的。

那么公平与效率孰轻孰重,孰先孰后呢?

持公平优先观点者的三个主要理由:

既然公乎是指机会的均等,那么机会的均等就应当被看成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只有把它放在优先地位,才能体现社会对这种天赋权利的尊重。否则,为了效率牺牲公平,实际上等于牺牲了一部分人的天赋权利。

机会的不均等是形成收入分配不均、财产分配不均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减少社会的不协调,显然机会均等必须放在优先地位,即应把公平放在优先地位。

收入分配不均等或者财产分配不均等并不等于收入分配的差距可以不加限制地扩大,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反映,当过分差距反映的不公平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时,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就必须把公平放在优先地位,即把消除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的过分差距放在优先地位。

主张姓率优先者的兰点理由:

效率是资源配直的效率,而资源配置效率的发挥以市场竞争为前提。没有市场竞争,资源配置效率不可能增长。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把自由参与放在优先地位。自由参与应当说是一种天赋给生产要素供给者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应该受到损害的。

在市场竞争中,各个生产要素供给者即使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彼此的努力程度也往往是不同的,所以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后,收入多是对个人努力的一种奖励,收入少是对个人不努力或努力较少的一种惩罚。

效率,无论从企业的角度还是从个人的角度来看,都是靠生产要素供给者自己的投入或贡献而取得的。效率的源泉来自生产要素供给者个别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发挥。

为了协调两方面的矛盾,获得它们分别为社会和经济所带来的好处,政府在权衡利弊后,一般都选择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准则。即在经济生活中,要把增加效率、提高生产力水平放在优先地位,同时注意收入分配的协调,避免个人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财产分配差距过大,造成贫富悬殊。一方面,因为收入分配协调中包含了允许收人分配合理差距的存在;另一方面,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分配的协调,与把"公平"理解为机会均等是统一的,两者并不抵触。这是因为,只有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时,生产要素供给者才能真正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相应的收入,从而使收人分配阔的差距大体上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当然,这并不排除在某些场合也会出现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情况)。如果生产要素供给者在机会不

均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那么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将是难以避免的。这时,收入分配的不协调就是必然结果。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中的兼顾公平是指兼顾机会均等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协调,而不是指收入分配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但是,机会均等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厉以宁, 1994)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机会不均等现象只能逐步减少,机会均等也只能逐步实现。

放率是公平的前提,没有效率就没有收入和效益的差别,也就没有公平可言。但是公平应该是效率发展后所应兼顾的,否则就会导致整个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效率发展后的社会主要有两次分配,如果收入分配差距偏大就会引起人们的不平等感觉,甚至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

不管是把机会均等视为"公平"还是把收入分配的均等、财产分配的均等视为"公平","公平"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社会权威机构,特别是政府干预的公平。市场分配是一次分配,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是二次分配。一次分配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着重体现的是效率;二次分配是在政府主持下进行的,既要考虑效率,又要兼顾公平,即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又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