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投资
经济学家保罗·罗默认为知识的增长是通过投资取得的。索洛认为技术是一个固定值,并不取决于投资水平。对于他来说,技术是由经济之外的因素决定的,例如基础科学。但是,如果知识可以产生经济回报的话,那么人们必然会对经济激励做出反应而积累知识。
例如,德什公司的发展清楚地展现了知识积累的过程。为什么大字对合作公司的参与如此有价值?为什么在大宇提供帮助之前,孟加拉国没有大规模的衬衣生产?答案是大宇掌握了衬衣生产和国际市场销售知识。自从大宇1967年成立后,公司的经理和员工就创造了许多关于成衣生产的新知识,他们会对诸如德什公司的努尔·卡迪尔提供帮助,并把知识传播给公司的员工。从1979年4月1日到11月30日,他们让德什公司的员工在韩国釜山的工厂学习如何裁剪、缝纫和机械加工。大宇在1967年的投资创造了可以在1979年传递给德什公司的知识。
知识创造并不必然意味着从零开始的创新。成衣制造的许多工艺和技术可能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相应的技术思想可能早已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但只有那些应用它们的人才可能真正学习和掌握,并且将其传播给别人。让我们回到孟加拉国的例子,当大宇和德什公司将前者的生产工艺应用于孟加拉国时,知识投资继续发生一个需要跨越的障碍是孟加拉国严重的贸易保护体系。
如果由于政府高额的关税和贸易配额,公司不得不为原材料支付超出世界市场价格数倍的费用,那么在国际市场上是很难有竞争力的。孟加拉国政府在这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对于德什公司这样的出口企业的进口实行零关税,即所谓的特殊保税系统。大宇对于特殊保税系统的运作具有很深的理解,因为韩国也有同样的系统。大宇向德什公司解释如何利用这一系统,并且向孟加拉国政府建议如何使这一系统更加有效。
大宇和德什公司还向当地银行解释如何开立背对背进口信用证。他们告知银行如何在政府的严格外汇管制下做到不违背政府政策。
一家来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名为帝国资本集团公司的融资公司这样简单地解释如何开立背对背进口信用证:当中间商由于竞争原因而希望供应商和购买商分离、而同时要保证支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安排开立背对背信用证。这一结算工具非常简单。第一信用证以我们指定的贷款人作为受益人,这是资金偿付的第一来源而且通常是唯一来源。贷款人开立第二信用证,受益人由客户指定。在第二信用证项下的支付条款与第一信用证相似,但使用背对背信用证存在"条款差异",存在最低运作风险。例如,第一信用证中的支付对象是成品家具,而为了节约成本要求将其拆装。作为一般原则,贷款人不会接受任何运作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孟加拉国为什么需要一些技术援助。在这里,知识外溢这一原则再一次发挥作用。如何以低成本进行生产的有用知识很难保密。人们有很强的激励去观察别人是怎么做的。和你共事的人有很强的激励离你而去,复制你致富的成功做法。
知识有一个特征使得它容易外溢,并且对社会带来收益。知识不同于机器,它可以被许多人同时使用。如果德什公司有100名工人同时使用一台机器,那么必然非常拥挤。但是100名孟加拉国的制造商可以同时使用背对背信用证。一个思想的使用者是无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