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小结

我们应该尽自己所能去改善穷人们的生活,不管他们是居住在高负债国家还是低负债国家。高额债务负担可能使得穷人难以获得健康和教育。那些主张减免债务的人是站在天使或者至少是宅心仁厚的慈善者的角度上,仁慈地要求减免债务以帮助那些穷人。

然而,向贫困国家所提供的债务减免却遇到了尴尬,那些糟糕的政府利用各种手段来滥用资金。对于政府行为没有改变的国家来说,提供债务减免是没有意义的。正是由于糟糕的管理才导致了巨额的债务,同样,糟糕的管理如果不改变的话,通过债务减免所提供的补助并不能使穷人受益。

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债务减免才有意义。第一,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已经转变为一个具有良好政策的政府;第二,这是一个不能重复的一次性行为。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条件在实际中有没有得到满足。

一个好政府可能从坏政府手中继承了高额债务,这个好政府可能会真正努力地去帮助穷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免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当政府行为发生重大改善时才可以进行债务减免。为了评价是否发生了这样的重大改变,国际社会应该确认在债务减免之前已经有充分证据表明政府采取了长期的良好政策。1996年,向这个方面的努力取得了一些重大进展,可惜的是,后来出现了一些提议(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0年年会),建议加快债务减免进程并且将减免范围扩大到更多国家,这就又走上了回头路。

如果政府行为没有发生改变,官方援助机构就不应该去填补资金缺口。资金缺口这一概念应该被抛弃,因为它产生了借款的广泛激励。尽管借款和债务减免都是以穷人的名义进行的,但如果国际社会所创造的激励仅仅是让穷国政府可以获得更多贷款,那么,穷人并不能真正得到帮助。

为了避免"更多举债"的激励,债务减免计划必须要建立一个债务减免不能重复进行的可信政策。如果在这方面有问题,那么整个债务减免计划就会出现问题。穷国政府将会有很强的激励去借款,因为它们预期将来债务将获得减免。

假如不能满足上面任何一个条件,债务减免计划都将导致资金流向那些具有坏政策而非好政策的穷国。为什么高负债贫困国家获得的人均援助可以相当于其他穷国的4倍,就像1997年所发生的那样?如果存在援助者将继续关爱那些不负责任政府的预期,那么债务减免将会提供一个负向激励,债务减免也将成为另一服令人失望的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