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的半主权债务

省级政府的半主权债务

如前所述,2009年3月,财政部发行了2000亿元人民币(约合300亿美元)的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债券是在仓促间出台的,以至于监管的框架还没有来得及构思好,对他们的信用评级到底如何进行尚未有很清晰的规划。这背后的思路大体上是这样的:省级政府在中国的行政序列上是和部委同等级别的,也代表了国家,因此应该享有和国家主权同等的信用评级。但是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青海省和上海市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财政部的发言人则称,这些债务是以省政府的名义发行并且也确实是在省政府财政预算中的,财政部的角色是代理人。更重要的是,财政部一再坚称债券的利息和风险和国家发行的类似。本质上,财政部发言人就是想让大家都相信省政府发行的债券和国家发行的相同。这可能在理论上如此,可是在实际中,并非如此,很多市场参与者并不买这个意见的账。更有甚者,财政部自己对于地方债务的明文规定中也并不包含相应类似的条款。这些明文规定得很清楚,当地方政府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这些债务可以获得延展一到五年的时间,而本金部分则由地方政府在能力范围内分期偿还。简单来说,原来期限为三年的债券可能在实际中变成八年甚至更长的债券。

很明显,这些债务并不是中央政府的债务。尽管市场上充斥了质疑声,这些债券在初级市场定价上却仍然和相应的财政部债券很接近。在二级市场上价格如何很难说,因为根本没有二级市场。事实就是,这些债券淹没在受财政部控制的这些初级市场的参与者的资产负债表里,这些参与者正是中国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