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代理结算业务
200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允许包括客户和事业单位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法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并与作为结算代理人的商业银行开展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业务;同时允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在内的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目前已经有十几家银行正式开展该业务。
一、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概念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法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过户等的资金结算的行为。
如已与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客户,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客户不能直接连接国债簿记系统,不能直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以在与银行完成代理回购或现券交易后,由于没有债券结算系统,可以通过向银行发送委托债券结算指令,由代理人帮助完成结算。同时,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交易不是十分活跃的话,也可以通过选择银行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节约连接国债系统等软硬件的成本投入。
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作用
对于客户来说,通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展,可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
对银行来说,开展代理债券结算业务,可以通过对客户收取结算佣金和账户维持费而产生一笔中间业务收入,同时又为银行主动调整自身的投资组合结构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更重要的是,银行还可以借此吸引更多的客户尤其是有资金实力的大客户来银行开户。业内人士分析,这正是商业银行加速在债券市场掘金的真正动因。
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流程如图9-5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