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
一、出口托收押汇的概念、作用及特点
(一) 出口托收押汇的概念
出口托收押汇(Advance against 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收款人采用托收为结算方式并将单据交出口地托收行,在货款收回前,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二) 出口托收押汇的作用
出口托收押汇的主要作用与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类似,出口方收款人在装运货物并向出口地银行提交有关的单据后,能向出口地银行(托收行)申请短期融资,在国外货款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解决了出口企业托收项下货款尚未收妥入账前的临时资金周转问题。与其他融资方式比,具有手续简单、融资速度快捷的特点。
另一方面,在本国货币有升值趋势的情况下,由于押汇可以提前将外汇结成本国货币使用,因此,可以将出口托收押汇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之一。
例如,我国A企业以托收为结算方式,向某国出口了一批价值为USD1000000.00的DVD,2005年6月20H,向出口地银行交单,信用证付款条件为提单后90天,提单的出单日期为2005年6月18日,当天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USD100=CNY826.44,企业可以享受的美元利率为年息5.5%,在人民币有升值呼声的情况下,A企业有两种方式处理该笔业务:
第一种方式,企业财务经理考虑到押汇尽管可以将远期收回的外汇立即结成人民币使用,规避了汇率风险,但企业将付出利息成本,而美元对人民币三个月的远期结汇又是贴水(即三个月后的结汇价低于即期结汇价),与即期结汇价比将造成明显的损失,因此,企业财务经理认为到期收汇比较妥当。2005年9月21日,A企业如期收到国外银行付款,由于人民币在2005年7月21日一次性升值了2%左右,并且持续几周小幅升值,9月21日当天的汇率为USD100=CNY800.05,A企业在被扣除国内外银行费用USD1350.00后,实际得到的人民币为:(USD1000000.00-USD1350.00)x8.0005=7989699.33元。
第二种方式,企业财务经理考虑到企业办理出口押汇尽管将付出利息成本,但既可以将远期收回的外汇立即结成人民币使用,规避了汇率风险,又加速了资金周转速度,因此2005年6月20日当天就叙做了出口押汇,企业应付出的利息为:
USD1000000.00x5.5%x90/360=USD13750.00
A企业实际得到的人民币为:
(USD1000000.00-USD1350.00-USD13750.00)x8.2644=8139607.56元
第二种方式与第一种比较,
8139607.56元-7989699.33元=149908.23元
显然,A企业采用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多了149908.23元的收益,这还没有把8139607.56元相应的90天的人民币存款利息,或该资金带来的周转效益计算在内。
(三)出口托收押汇的特点
1.“单后融资”
出口托收押汇为“单后融资”,其融资的时间段为出口方收款人向出口地银行(委托行、托收行、寄单行)提交合同(如有)规定的单据以后,在收到进口方付款人支付的货款之前银行发放的融资。
2.纯商业信用作为银行融资保障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有关规定,出口地银行(委托行、托收行、寄单行)及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对于进口方付款人能否支付货款,既没有直接付款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担保进口方付款人支付货款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在URR522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银行收到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随后的有关指示,并无必须办理的义务。”进口方付款人能否支付货款完全取决于其需要和意愿,出口方的收汇没有银行保障。因此,银行在托收项下的融资完全依赖于进出口双方的纯商业信用,相对于信用证项下由银行直接作为付款人的各类融资,风险较大。
3.资金用途没有限制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的资金用途没有限制,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生产、收购、归还银行的打包放款或其他贷款,甚至可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等。
4.融资期限较短
出口托收押汇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360天。在大型设备出口项下,由于收款期较长,因此,出口托收押汇从理论而言,也可相应延长。
5.出口托收银行有限制
一般的,出口托收单据的处理银行才能作为办理出口托收押汇的银行,否则,出口托收押汇的银行较难判断单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从而面临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若出口托收押汇的银行仅仅叙做出口托收押汇业务,而不做单据处理,影响其综合效益,没有将资本效益最大化。因此,银行通常仅仅叙做在本行做单据处理项下的出口托收押汇。
6.出口托收押汇有追索权
银行为企业办理出口托收押汇后,对企业有追索权。隹正常情况下,出口托收押汇的第一还款来源为托收项下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福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出口托收押汇的本金(利息已前收),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出口托收押汇的本金。
二、出口托收押汇的业务流程
出口托收押汇的业务流程如图1-6所示。

(1)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人(托收委托人、出口方收款人)根据有关合同制单、交出口地银行(委托行、托收行)做单据处理。
(2)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人(托收委托人、出口方收款人)向出口地银行书面提出押汇申请要求办理出口托收押汇。
(3)出口地银行(委托行、托收行)接受申请人的押汇要求,在双方签订有关押汇协议后,办理出口托收押汇,即押汇银行在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显示的金额扣除费用、利息后入企业账户。
(4)国外银行(代收行)即期或到期向出口地银行支付货款。
(5)出口地银行(委托行、托收行)收到货款后自动代替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人做出口托收押汇的还款处理,并将收到的货款在扣除托收押汇金额、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三、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的资格
(1)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3)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4)原则上要求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在押汇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在押汇行办理出口托收业务。
四、企业办理出口托收押汇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办理出口托收押汇业务时,需向出口地的押汇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若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是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托收押汇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向出口地银行提交有关单据,或在远期托收项下,付款人的确认付款日(到期日)的电报或承兑电文。
(3)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与出口地银行签订出口押汇总协议书(通常有效期为一年)。
(4)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逐笔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押汇申请书》,加具企业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5)如需要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保证。
(6)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五、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的利息计算
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通常不收手续费,仅仅收取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为: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利息=实际押汇金额x融资年利率x押汇天数/360
(一)出口托收项下押汇金额的确定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的实得金额为:
实得金额=押汇金额-押汇利息-银行费用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金额,是根据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金额及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的要求来确定,从理论上而言,最高可达到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金额的80%,但由于在押汇中,通常采用“前收利息法”(即在押汇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及还需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因此,即使押汇银行名义上给予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金额的80%的押汇,实际能到达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账户的仍然不足80%。
(二)融资年利率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年利率可以根据押汇使用的币种,选择使用外汇融资利率或人民币融资利率,若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使用外币如美元、日元等,则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币融资利率;若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使用人民币,则使用人民币融资利率。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贷款利率执行,收息一般采用“前收利息”方法,在托收押汇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并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后,将余下款项入企业账户。
融资年利率的计算,一般根据托收押汇当日同期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如美元为LIBOR、日元为TIBOR、港币为HIBOR)为基础加一定浮点(Margin)来确定。如美元,一般银行在英国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LIBOR)基础上加0.5%-1.5%;也有少数银行(特别是资金充裕的外资银行),对于信誉较好的企业,可能在LIBOR利率上加0.25%左右的。以2006年4月28日为例,12个月的LIBOR利率为5.28%,因此银行可能使用的利率在5.53%(5.28%+0.25%)-6.78%(5.28%+1.50%)之间。当然也有少数银行仍然延用20世纪的做法,不管出口托收押汇的期限是多少、是否超过1年,均按1年期的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计算。如2006年4月28日,1年期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6.75%,则该银行给予申请出口托收押汇企业的年利率就为6.75%。
(三)出口托收项下押汇天数(押汇期限)的计算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天数的计算方法,与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类似:办理押汇日到预计托收的收汇日的天数加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节假日,实务中一般将宽限期定为5~7天)。押汇天数不易过短或过长:过短,容易造成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押汇融资逾期,给其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过长,出口地押汇银行不容易监控风险、及时发现问题。
(四)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的币种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的币种为人民币和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有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等。
六、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的种类
(一)即期出口托收项下押汇
即期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也称D/P出口托收押汇,指出口地托收押汇银行(委托行、托收行)在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出口托收项下,凭出口商提交的出口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它可简单理解为:以托收项下出口单据为抵押的贷款。D/P托收押汇的还款来源为出口收汇款,如进口商未能履行付款责任,出口地托收押汇银行可向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进行追索。
即期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押汇相比,无开证行信用保障,属商业信用,与D/A托收押汇相比,因多数情况下可控制货权(可控制货权是指受益人掌握全套货权单据如海运B/L;在要求非货权单据时,可以将出口地托收押汇银行作为指定收货人),收汇保障程度较高。
(二)远期出口托收项下押汇
远期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一般也称D/A出口托收押汇,指出口地托收押汇银行(委托行、托收行)在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出口托收项下,凭出口商提交的出口单据及进口付款人的承兑或承付电文,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D/A托收押汇的还款来源为出口收汇款,如进口商未能履行付款责任,出口地托收押汇银行可向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进行追索。
远期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押汇相比,无开证行信用保障,属商业信用;与D/P托收押汇相比,由于D/A只要凭进口商的承兑,进口地银行便可放单给进口商,即进口商在没有真实付款的情况下,能轻易地得到代表物权的单据,而对于出口方收款人,将面临“钱货两空”的危险。因此,D/A出口托收项下押汇风险较大。
远期出口托收项下押汇还有一种较为少见的融资方式——远期付款交单项下押汇(远期D/P押汇)。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XX Days after Sight),简称远期D/P,是付款交单中颇有争议的托收方式,它是代收行在收到托收行的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立即直接或通过提示行向付款人提示有关单据,付款人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如付款人接受,付款人必须立即向代收行确定付款日期,到期付款人付款后才能从代收行取得单据。
这种远期付款交单托收,对委托人而言,既能保障物权转移必须在收妥款项时进行,不至于“钱货两空”,又能给予付款人一定的时间以筹措资金,不失为在贸易谈判中可供选择的“两全其美”的一个方法,但在实务中,对托收业务中的其他当事人如付款人、代收行似有不妥。
(1)对于付款人,这种托收方式,不如D/P或D/A权利与义务较为平衡,或者是付出货款,或者是做出付款承诺,都能拿到单据,只待货物到达目的港,付款人就能提货销售,取得货款及利润进行再周转。而远期付款交单,尽管付款人审核单据后做出了到期付款的承诺,尽到了作为远期付款人的义务,但又没有取得单据的权利,若要提前取得单据,特别是货物已经到港口而远期尚未到期,除非提前付款,或者请代收行用信托收据的办法借出提单(能否办到还得由代收行视付款人的资信情况而定),否则,只能眼睁睁看着货物搁置港口而无能为力。因此,付款人对这种托收并不欢迎,往往在事情发生后,临时要求把交单方式改为远期承兑交单。
(2)对于代收行,既要在收到托收行的单据时立即通知付款人并取得付款人的付款承诺,又要在远期到期前保管好单据,徒增手续与责任,若付款人要求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出借单据,事后代收行如远期到期收不到托收款,就有“钱货两空”的后果。因此,有些代收行认为,这种托收是委托人把一切责任推给代收行的不负责任的做法而不予认可。在实务中,特别在亚洲某些国家,有的代收行在收到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后,要么擅自改成远期承兑交单并通知托收行,要么表示“不能理解”退回单据了事,或要求委托行澄清付款指示。
正是由于远期付款交单托收这种结算方式是出口方收款人的“单相思”,不容易为进口付款人和代收行接受,并且在实务中,容易引起贸易双方的争议和矛盾,收汇风险甚至较D/A项下更大,因此,在远期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中,一般出口地押汇行很难同意远期D/P项下的押汇申请。
当然,如果贸易双方一定要以远期付款交单作为结算方式,也未尝不可,但其设置的远期期限与之的货物运达目的地的航程最好要相匹配,以避免出现“到货不到期”,给付款人、代收行多添麻烦和责任。如,假定货物到美国海运的时间需要30天,那么远期付款交单的期限不能超过30天,即可以表述为如下文句: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at 25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25天付款交单)等。在类似上述的情况下,由于押汇期限较短、付款时间设置合理(远期期限与其的货运航程相匹配),因此,出口地银行也可适当考虑出口方的押汇要求。
(三)光票托收项下的押汇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一般指汇票、支票、本票)的托收。其适用范围较广,可以作为贸易、非贸易、贸易项下从属费用等的结算工具,但由于其收款人收到款项后,仍然有被付款人追索的可能(如美国普通支票的一般追索期为1年,伪造背书的追索期为3年;美国财政支票的一般追索期为18个月,伪造背书的追索期为3年;美国邮政本票的一般追索期为24个月,但伪造背书的追索期为3年),加上收汇速度不快,因此,一般用于贸易项下的并不很多。但在实务中,也有一些企业因为其特殊的销售方式,如我国A公司向美国某大企业供应汽车用点火线,国内的A公司不是直接的供货商,而是A公司在美国境内设立独立法人的B公司,美国某大企业直接从B公司购货,与B公司直接结算,但B公司与我国A公司的结算,为了节省费用、封锁美国某大企业对A公司的付款信息、掌握和控制A公司的现金流,B公司采取不定期开支票的方式与A公司结算。此时,A公司就不得不使用光票托收的方式收汇。由于从提交票据给出口地银行办理托收,到实际收汇需要7~15天的时间,因此,也可能造成公司资金周转有困难,这时,公司就很可能向出口地的委托行提出押汇融资要求。另外,在我国有些银行为了规避国外代收银行的退票和追索风险,设置了1~3个月的“退票期”(尽管从理论上而言,追索期可长达3年,但在实务中,追索期或“退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具体做法是,在收到国外代收银行的票款后,不立即交给委托人(收款人),而是强制要求委托人在该行存1~3个月的定期存款,这种做法就更加加重了公司资金周转的困难。尽管如此,光票托收项下的押汇还是有一定的需求。
但由于光票托收的贸易背景难以掌握,风险较大,出口地押汇银行应重点考虑委托人信誉和资信情况,若经过各方面的调查,可以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或可以给予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的,则也可以在光票托收项下给予押汇;否则,须谨慎从事。
(四)直接托收项下的押汇
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是指委托人不经过委托行(托收行)而直接将托收指示书和有关单据寄给付款人的账户行,要求其代为收款的托收。由于托收是商业信誉,能否收妥款项,完全在于付款人的信誉,在普通托收项下,由于有委托行(托收行,一般为委托人的账户行)在关键时能利用自己银行的代理行等关系帮助交涉、处理,因此,较少出现“钱货两空”的情形。而在直接托收时,催款、查询均由收款人自己独自处理,没有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托收行作为“中介”,收款人缺少强有力的催款人,自己在国外又“人生地不熟”,“钱货两空”的情形随时可能出现,因而在实务中,直接托收方式现已较为少见。因此,对于准备为此办理押汇的银行而言,风险较大,应谨慎办理;但若在综合考虑收款人的各方面情况后,银行本来是可以给予其流动资金贷款或可以给予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的,则也可以在直接托收项下给予押汇。
七、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异同
(一)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相似处
(1)二者的作用类似,出口商可以获得短期资金融通和通过押汇后的提前结汇规避本国货币升值风险。
(2)二者均对融资申请人有追索权利。
(3)二者的融资时间均在出口方装运货物并提交单据给出口地银行后。
(4)二者的利息计算方法、使用币种相同。
(5)二者融资用途相同,可以用于各种费用和款项,也可用于如购置固定资产,归还银行贷款等资本项目的支出。
(二)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不同处
(1)融资的依据不同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的依据是出口托收项下的单据及作为纯商业信用的进口商的付款,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依据是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作为银行信用的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
(2)融资额度不同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的额度一般不超过80%,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额度最高可达100%。
(3)融资风险不同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的第一还款来源为纯商业信用的进口商的付款,而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第一还款来源为银行信用的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因此,前者的融资风险较后者大。
八、办理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出口方收款人
1.了解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情况
尽管出口托收押汇的还款来源为国外进口人的付款,但在货款不能正常收回时,出口方收款人作为托收押汇项下的债务人仍然不能免除还款责任,若出口方拒不履行还款责任,银行可以如同对待其他逾期贷款一样,采取必要的法律等手段。因此,进口方付款人能否按时付款,对出口方十分重要,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不仅仅直接关系着货款能否按期正常收回,还关系着出口方是否需要在出口托收押汇到期时另外筹措资金的问题。因而,出口方收款人对进口方付款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需有较为透彻的了解,进口商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商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原因失去支付能力或恶意违约等。
2.了解出口商品的市场情况
主要了解当前国际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及变化趋势,如市场价格呈上扬走势,进口商不履约可能性小;如市场价格呈下降趋势,进口商违约的可能增加,出口方收款人将面临较大的收汇风险。
3.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
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主要是指进口货物的国家是否正在或即将发生战争、有否发生政治或经济危机、严格的外汇管制、遭受严重的国际制裁等,如发生上述情况,出口方收款人也将面临较大的收汇风险。
4. 选择合适的交单方式
跟单托收中,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交单方式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D/P)、远期承兑交单(D/A)两种。在付款交单方式下,从理论上而言,进口人需“一手付款、一手取单(货)”,即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物权的单据,因此这种方式相对于承兑交单而言,没有“钱货两空”的危险,对出口方收款人的收汇风险较小,较易取得出口地托收行的押汇;在承兑交单方式下,代收行凭进口人对汇票的承兑即可释放代表物权的单据,但对到期进口人是否履行付款之责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进口人信誉较差,到时不付款,出口方收款人有“钱货两空”的危险。由于收汇风险大,因此出口方收款人一般不易取得出口地托收行的押汇。对于远期付款交单(远期D/P),这种付款交单方式(D/P)和远期承兑交单(D/A)结合的产物,因为在国际上争议较大,不同的国家对其的处理方式大相径庭,因此应尽量避免使用。
5.选择合适的代收行
在出口托收业务中,由出口方收款人选择一家资信良好的国外代收行十分重要。信誉较好的代收行有利于保证各方遵循国际惯例和代收行指示的正确执行,从而减少收汇风险,在付款交单条件下,杜绝“钱货两空”的可能性。在实务中,有的银行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在进口方付款人未付款的情况下就将代表物权的单据释放,导致出口方收款人“钱货两空”的例子屡见不鲜,有些还发生在发达国家知名银行的分支机构。因此,在实务中,为了减少收汇风险,相对较容易地从银行取得出口托收押汇项下的融资,如有可能,最好选择出口地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作为代收行。
(二)对于出口地托收押汇银行
1.了解出口方收款人(即融资人)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押汇银行必须认真审核出口商的资信状况,给予出口商的押汇授信额度需要慎重掌握。由于跟单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人的履约能力也关系到货款能否正常收回。若出口人在货物的质量、发运期限等方面有违约行为,则托收的货款很可能遭到拒付或迟付,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地银行的还款来源将受到影响,出口托收押汇的风险性进一步加大。此外,出口企业清偿能力的强弱,也直接关系到押汇银行在出口企业遭到拒付后能否追回垫款的问题。
了解出口方收款人的资信及履约能力,可以通过有关的资信系统查阅出口商信用记录,并考察其是否具备相关产品生产或货源组织能力,以往同类产品项下出口是否发生过贸易纠纷等。
2.了解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
作为依赖商业信用的出口托收,能否正常、安全收汇,取决于进口方付款人的信誉的好坏,并直接影响出口地银行的还款来源,因此,出口地银行有必要了解进口方付款人的情况,如进口人为一向守合同、重信誉的大公司,可以较为放心地办理托收押汇业务或放宽押汇额度;如相反,则从严格控制,谨慎办理。
了解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可以通过国际上知名的资信(或征信)公司进行。
3.了解出口企业与进口企业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押汇银行要了解进口企业是否为出口企业的经常性客户,进出口企业之间往来时间的长短;另一方面,若进出口企业是关联公司,银行也应注意防范出口托收押汇的风险,防止其合谋套取银行资金的可能。
4.了解出口人的交单方式及货物的行情
在付款交单项下,适当放宽;在承兑交单条件下,适当从紧;远期D/P项下的押汇谨慎办理;当货物处于旺销时,由于货物转卖、变现能力较强,因此押汇的条件、额度可以适当放宽;当货物处于滞销、新产品的试销状态时,押汇的条件、额度应适当从紧。
5.适当考虑增加其他安全措施
由于出口托收押汇风险较大,在适当时,可考虑增加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如要求出口方收款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的质押、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以便万一风险发生时,出口方收款人在处理业务时有所顾忌,使出口地银行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6.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出口托收押汇相对于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是在贸易融资中风险较大的一个品种,货款能否正常收回,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及履约能力;押汇能否正常归还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及履约能力、出口商的信誉及还款能力。根据不同的托收方式,应设置不同的风险系数:(即期)出口D/P押汇确定风险系数为0.5;出口远期D/A、远期D/P确定风险系数均为1.0。无论何种出口托收押汇,均占用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在押汇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7.重视押汇后的期间管理
在押汇后,押汇银行应密切注意代收行、进口商的有关信息。如在D/P项下,代收行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擅自放单给进口商,办理押汇的银行应根据国际惯例(如URR522等)与代收行据理力争,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请押汇申请人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单据、协调相关事宜,并督促企业在收回货款后,及时归还押汇的本金。在收回货款出现较大的风险时,采取相应措施,请押汇申请人提前归还押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