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出口信用证保兑
(一)出口信用证保兑业务的概念
出口信用证保兑(Confirmed L/C)是指银行在开证行之外独立地对出口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将出口信用证保兑看做是一项融资业务,通常不为许多人特别是出口方受益人所理解,争议的焦点是,保兑行并没有像其他融资诸如押汇或贴现业务一样,在业务操作后,银行会立即将资金给予作为融资申请人(受益人)的企业,企业的账户会立即显现出实实在在的资金金额,而是仅给予企业一个将来的、在一定条件下的付款承诺,对于企业而言,它是“或有的”。但从另一方面特别是从银行作为融资人角度来审视,一是因为保兑项下也有融资的功能,二是即使不使用其融资功能,由于承担了付款责任(付出资金的责任),不管是即时实现的、还是将来实现的,它都已经做好了付款的准备;相反,如作为出口地银行不加保兑,出口地银行就不必承担付款责任,不必做好付款的准备。因此,将出口信用证保兑看做是一项融资业务是金融行业内绝大多数人士特别是从事融资(授信)业务的人士认可的。在实务中,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将对出口信用证加具保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业务(银行作为或有债务人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业务的范畴。
(二)保兑业务的作用
1. 降低风险
通过保兑可以使受益人防范开证行风险及开证行所在国家的国家风险及外汇管制风险。
2. 双重保证
受益人在获得开证行有条件付款承诺之外,还获得了保兑行额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双重付款保证。
3. 回款保障
受益人向保兑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经审核同意,即可获得无追索权的付款或付款承诺。
(三)保兑业务的特点
1.“单后融资”
从理论上而言,保兑的时间可以是在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交单前或交单后的任何时点,但考虑到申请企业的保兑费的负担与保兑时间成正比(保兑时间越长费用越高),为了缩短有效的保兑时间,节约保兑费,企业一般要求银行在交单后加具保兑(而不是一收到信用证后就要求保兑)。因此,保兑业务大多数为“单后融资”,其融资的时间段是在出口地银行收到出口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提交单据、并经审核单证相符以后才提供的融资。
2.即期、远期均可“买断”
从理论上而言,保兑不仅仅可以“买断”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或票据所代表的债权,还可以“买断”即期信用证项下单据或票据所代表的债权。
3.资金用途没有限制
保兑业务项下的资金用途没有限制,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生产、收购、归还银行的打包放款或其他贷款、甚至固定资产的投资等。
4.融资期较短
保兑业务项下的期限较短,实务中一般不超过180天。
5.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有限制
一般情况下,出口地议付行或单据的处理银行才能作为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否则,出口地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较难判断单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从而面临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若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仅仅叙做保兑业务,而不做议付或单据处理,影响其综合效益,没有将资本效益最大化。因此,银行通常仅仅叙做在本行议付或做单据处理项下的保兑业务。
6.无追索权
除非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未能获得偿付;或者,保兑业务的申请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严重违反其在与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的声明与承诺,出售给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债权,一般情况下,银行为出口企业办理保兑业务后,对出口企业无追索权。保兑业务的唯一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的收汇款;在正常情况下,即使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未能从国外收回货款,银行也不能主动从企业账户扣划本金,企业也不必偿还保兑业务的本金。
二、保兑业务的种类
保兑业务可分为“公开保兑”业务和“沉默保兑”业务。
(一)公开保兑
“公开保兑”,是指出口地银行在被开证行邀请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情况下(一般在SWIFT格式开立的信用证中明确表明“可以加具保兑”或“请加具保兑”),同意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在开证行之外独立地对出口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二)沉默保兑
“沉默保兑”,简称“默保”,是指出口地银行在未被开证行邀请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情况下,应出口方受益人的请求,根据出口地银行与受益人的约定,出口地银行单方面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融资业务。作为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出口地银行,出口地银行买断单据及/或开证行及其所在国家信用风险。
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承担风险不同,可以分为绝对沉默保兑业务和相对沉默保兑业务两类
(1)绝对河默保兑 绝对沉默保兑业务是指,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银行既买入开证行及其所在国家信用风险,也买入单据风险的沉默保兑业务。办理此项业务的保兑行一旦接受单据,则承担除受益人欺诈以外的一切风险,如,开证行无理拒付、不付或因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开证行拒付等风险。
(2)相对沉欢保兑 相对沉默保兑业务是指,保兑行仅买入开证行及其所在国家信用风险,而不买入单据风险的沉默保兑业务。办理此项业务的保兑银行承担除受益人欺诈及/或开证行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以外的风险。
2.按是否对受益人进行融资,可以分为非融资性沉默保兑业务和融资性沉默保兑业务两类
(1)非融资性无默保兑 非融资性沉默保兑业务是指,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但只在保兑行承诺的付款到期日对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沉默保兑业务。
(2)融资性海默保兑 融资性沉默保兑业务是指,根据受益人申请,保兑行对于已加具保兑的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融资的沉默保兑业务。
由于在实务中,“沉默保兑”比“公开保兑”业务更具操作性,对出口受益人更有利,因此,本书中仅以“沉默保兑”业务为例,叙述保兑业务流程、申请人的资格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利息及费用的计算、与福费廷业务的异同、注意问题等等。
三、沉默保兑的业务流程
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业务的流程如图1-5所示。

(1)沉默保兑业务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收到国外信用证后,向出口地银行书面提出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要求,填写《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书》(见本节附件1-8: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书示样),并根据信用证制单、交出口地银行议付或做单据处理。
(2)出口地银行(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银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与沉默保兑业务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签订《沉默保兑合同》[见本节附件1-9(1)、(2):沉默保兑合同示样,其中附件1-9(1)为办理福费廷交易的沉默保兑合同示样],并在沉默保兑业务的申请人同意有关收费标准后,与其签订《沉默保兑确认书》(见本节附件1-10:沉默保兑确认书示样),银行在单据金额中扣除费用、利息后入企业账户;在单证不相符的条件下,出口地银行(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银行)将《拒付通知书》(见本节附件1-11:拒付通知书示样)给申请企业,解除沉默保兑责任。
(3)国外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即期或到期向出口地银行(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银行)支付货款。
(4)出口地银行(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银行)收到货款后自动代替出口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归还融资款项,并叙做沉默保兑业务的销账处理,余款可入申请企业账户。
四、办理沉默保兑业务项下申请人的资格
(1)沉默保兑业务项下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沉默保兑业务项下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3)沉默保兑业务项下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4)原则上要求沉默保兑业务项下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叙做沉默保兑业务的银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在该行保持1年以上良好出口收汇记录,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沉默保兑业务项下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提供的信用证经沉默保兑银行通知、是议付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360天,信用证中不含有不利于受益人或沉默保兑行执行的条款,并在该行办理出口单证业务。
五、企业办理沉默保兑业务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办理沉默保兑业务时,需向出口地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若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是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该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向出口地银行提交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
(3)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与出口地银行签订《沉默保兑合同》。
(4)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逐笔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书》,加具企业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另外,在同意沉默保兑行的报价后,还需要与该银行签订《沉默保兑确认书》。
(5)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六、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的利息及费用的计算
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业务,如为非融资性沉默保兑业务,除了原有的银行费用,通常收取“默保费”;如为融资性沉默保兑业务,除了原有的银行费用,通常收取“默保费”及利息。因此,在出口信用证项下非融资性沉默保兑的实得金额为:
实得金额=沉默保兑金额-沉默保兑费-原有的银行费用
在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性沉默保兑的实得金额为:
实得金额=沉默保兑金额-沉默保兑费-原有的银行费用-沉默保兑利息
(一)沉默保兑利息
沉默保兑利息=沉默保兑金额x沉默保兑年利率
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年利率可以根据沉默保兑使用的币种,选择使用外汇贷款利率或人民币融资利率,即,若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使用外币如美元、日元等,则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币融资利率;若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使用人民币,则使用人民币融资利率。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贷款利率执行,收息一般采用“前收利息”方法,在融资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并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后,将余下款项入企业账户。
融资年利率的计算,一般根据融资当日同期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如美元为LIBOR、日元为TIBOR、港币为HIBOR)为基础加一定浮点(Margin)来确定。如美元,一般银行在英国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LIBOR)基础上加0.5%~1.5%;也有少数银行(特别是资金充裕的外资银行),对于信誉较好的企业,可能在LIBOR利率上加0.25%左右的。以2006年4月28日为例,12个月的LI-BOR利率为5.28%,因此,银行可能使用的利率在5.53%(5.28%+0.25%)~8. 78%(5.28%+1.50%)之间。当然也有少数银行仍然延用20世纪的做法,不管出口融资的期限是多少、是否超过1年,均按1年期的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计算。如2006年4月28日,1年期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6.75%,则该银行给予申请保兑融资企业的年利率就为6.75%。
(二)沉默保兑费
沉默保兑费由实际沉默保兑金额和沉默保兑费率决定,“默保费”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费=实际沉默保兑金额x沉默保兑费率
1.出口信用证项下实际沉默保兑金额的确定
出口信用证项下实际沉默保兑金额,是根据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金额及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的要求来确定,从理论上而言,最高可达到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金额的100%,但由于在业务中,通常采用“前收法”(即在款项中先行将保兑费用扣除),及还需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因此,即使沉默保兑银行名义上给予出口信用证项下保兑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金额的100%的垫款,实际能到达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账户的仍然不足100%。
在出口商业发票显示有折扣(discount)或佣金(commission)的情况下,计算沉默保兑金额不应含折扣或佣金。例如,出口商业发票显示Total Amount USD200000.00(总金额20万美元),同时又显示commission3%(佣金3%),则押汇银行最多给予出口信用证项下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的沉默保兑金额为不超过USD194000.00。
在实务中,因为票据在有些国家需要交纳“印花税”,或因为暗扣或暗佣的原因,出口商业发票和汇票金额有时出现了不同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地沉默保兑银行一般取二者之间的较小者作为沉默保兑金额的参考。例如,汇票金额显示USD26000.00,出口商业发票显示USD28000.00,则保兑银行最多给予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的金额为不超过USD26000.00。
2.沉默保兑费率
沉默保兑费率由基础费率和风险费率两部分构成,即:
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费率=基础费率+风险费率
其中,基础费率根据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期限的不同,比照当日同期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如美元为LIBOR)来确定。如,在即期美元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行的付款时间为寄单后15天,则该笔沉默保兑业务的基础费率为15天的UBOR利率;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行的付款时间为信用证的付款期加15天,假如付款期为90天,则该笔沉默保兑业务的基础费率为105天的LIBOR利率。
风险费率则根据开证行及其所在国家信用风险的不同进行确定,与福费廷业务中的浮点系数(MARGIN)类似,由两部分组成:根据开证行(或保付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确定的风险系数(MARGIN1)和根据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信用风险确定的风险系数(MARGIN2)两部分构成,即:
MARGIN=MARGIN1(国家或地区风险系数)+MARGIN2(银行风险系数)因此,
沉默保兑费率=LIBOR+MARGIN=LIBOR+MARGIN1(国家或地区风险系数)+MARGIN2(银行风险系数)
如何确定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系数(MARGIN1)和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风险系数(MARGIN2)呢?一般情况下,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越高,MARGIN1就越高,最高可达到0.8%;反之,风险越低,MARGIN1就越低,最低可达到0.2%。同样,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信用风险越高,MARGIN2就越高,最高可达到0.5%;反之,风险越低,MARGIN2就越低,最低可达到0.2%。如表1-3为某银行对一些国家(地区)、银行的费率系数(即风险系数):


(三) 原有的国内外银行费用
原有的国内银行的费用,一般由议付费(或单据处理费,通常为单据金额的0.15%)、单据的邮寄费(根据快递公司的收费标准)、国内行与国外行联系的电信(电报)费(通常每份电文收取人民币150元)等构成。
国外银行的费用,一般由中转银行的费用、开证行收取的承兑费用及单据不符点(如有)费用、偿付行(如有)的费用、保兑行(如有)的费用等。
由于沉默保兑业务也是银行“买断”申请企业的债权,如银行不事先收取申请企业将来要承担的国内外银行费用,很有可能以后因为种种原因难以收取,因此在办理沉默保兑业务时,通常就收取相关的银行费用,由于要申请企业承担的国外银行的费用难以事先确定,一般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银行代为预收300美元/笔(通常国外银行的费用单笔不超过300美元),事后根据情况多退少补。
(四)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的币种
出口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的币种为人民币和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有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等。
因此,根据以上的计算方法,假如2006年5月18日,A企业有一金额为USD188000.00,美国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付款期为提单后90天,议付行对开证行的评分在70分以上的,当天国际金融市场显示3个月的LIBOR为4.28%,银行可以给予A企业的押汇利率为5.28%,则A企业办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沉默保兑业务的大致实际得到的金额为:
融资性沉默保兑业务的实际得到的金额
=本金-保兑费-各种银行费用-利息
=本金-本金x(3个月的LIBOR+国家风险系数+银行风险系数)-(预计国外银行费用+议付费+邮递费+电信费)-融资利率x本金x押汇夭数/360
=USD188000.00-USD188000.00x(4.28%+0.2%+0.4%)-(USD300.00+0.125%xUSD188000.00+USD27.00+USD18.00)-5.28%xUSD188000.00x105/360
非融资性沉默保兑业务的实际得到的金额
=本金-保兑费-各种银行费用
=本金-本金x(3个月的LIBOR+国家风险系数+银行风险系数)-(预计国外银行费用+议付费+邮递费+电信费)
=USD188000.00-USD188000.00x(4.28%+0.2%+0.4%)-(USD300.00+0.125%xUSD188000.00+USD27.00+USD18.00)
七、沉默保兑与福费廷业务的异同
(一)沉默保兑与福费廷业务的相似处
(1)无追索权 在一般情况下,二者均对申请企业无追索权。
(2)融资用途 二者融资用途相同,可以用于各种费用和款项,也可用于如购置固定资产、归还银行贷款等资本项目的支出。
(3)占用额度 二者均可不占用银行对企业的工商授信额度。
(4)业务依托 在实务中,二者均以信用证作为业务依托的居多。
(二)沉默保兑与福费廷业务的不同处
(1)融资时间不同 沉默保兑的融资时间在申请人(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交单后;福费廷业务在付款人承兑或承付后办理。
(2)期限不同 沉默保兑的融资为短期融资,一般不超过1年;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可长可短,最长可达10年。
(3)融资到账时间不同 在非融资性沉默保兑项下,对于即期信用证,入账时间为保兑行向开证行寄单后15天;对于远期信用证,入账时间为付款到日期加上15天;而福费廷业务办理后,当天融资款可入申请人账户。
(4)二者利息计算方法、收费有麦异 在相同条件下,一般沉默保兑业务的利息及费用要低于福费廷业务。
(5)可否转卖不同 信用证项下的沉默保兑业务一般不转卖;而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可以以风险参与的形式转卖。
(6)可否核销、退税不同 对于沉默保兑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此项下提前核销和办理出口退税,只是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性绝对沉默保兑业务,在套用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协议后,勉强可以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帮助申请企业提前核销和办理出口退税;而对于福费廷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早已经有明确规定可以在此项下企业提前办理核销,提前办理出口退税。
八、办理信用证项下沉默保兑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1)在沉默保兑行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2)注意信用证的内容、性质、条款及业务过程:如信用证必须由沉默保兑银行通知、是议付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360天、信用证中不含有不利于受益人或沉默保兑行执行的条款。
(3)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可要求对信用证全部金额加具沉默保兑,也可以对信用证加具部分沉默保兑,即在交单时,仅按照所提交的单据金额,对信用证加具部分沉默保兑。
(4)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必须将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拟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出口地银行议付(或处理),这是一般银行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前提条件,否则,银行将拒绝办理在他行议付(或处理)单据的沉默保兑业务。如出口人准备在A银行办理沉默保兑业务就不能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B银行办理议付(或处理)。
(5)信用证不得随意修改。对于已经办理沉默保兑行业务的信用证,不得随意修改或接受修改;若不得已必须修改,必须将信用证的修改及时通知沉默保兑行,由沉默保兑行决定其保兑是否扩展至修改内容。
(6)在开证行所在国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开证行本身的信誉欠佳等情况下,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申请不易获得银行的同意。所以出口商应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保兑行,才有利于通过沉默保兑业务进行融资并获得有利的融资利率。
(7)“无追索权”是相对而言的,根据银行的《沉默保兑协议》,如开证行因当地法院发出止付令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或出口人涉嫌诈骗,出口人作为沉默保兑业务的申请人必须返还原融资款项。
(二)对于出口地办理沉默保兑业务的银行
(1)对出口方受益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确认书等各项要素是否填写完整、准确,签章是否符合要求等。
(2)对信用证的内容、性质、条款及业务过程进行详细审核:如信用证必须由沉默保兑银行通知、是议付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360天、信用证中不含有不利于受益人或沉默保兑行执行的条款,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交本行议付或处理,在他行议付(或处理)的单据不予办理沉默保兑业务。
(3)对于已办理沉默保兑的业务,如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同意接受开证行要求修改信用证,或提出或接受进口商的要求,向沉默保兑行申请办理未付款项的让价、展期、变更付款方式或放弃付款要求时,沉默保兑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如受益人同意接受的修改内容涉及扩大沉默保兑行保兑责任范围、期限或修改后的信用证不利于沉默保兑行执行等方面,原则上在受益人书面同意解除沉默保兑行保兑责任或不将沉默保兑行保兑责任扩大到修改范围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②沉默保兑行向开证行交单后,如受益人提出让价、变更付款方式、延长付款期限或放弃要求开证行付款申请,原则上在受益人书面同意解除沉默保兑行保兑责任,如沉默保兑行已办理融资,在退还沉默保兑行全部融资款项后方可办理。利息可照实收取,但已收取的保兑费不再退还。
(4)注意对代理行信息的收集,充分考虑信用证的开证行及所在国家、地区的风险,原则上不办理高风险国家、地区的沉默保兑业务。
(5)对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沉默保兑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双审双复制度,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单据,还需至少由1名主管再复核。
单据经审核,如发现不符点,须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向受益人书面发出《拒付通知书》,列明所有凭以拒付不符点;若经审核发现单据中有实质性的不符点,原则上保兑行不得单方面替受益人进行修改,而是要求受益人替换单据或自行进行修改。
(6)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打包等,沉默保兑业务是在贸易融资中风险极小的一个品种,能否正常收回,在受益人没有欺诈违法、单证相符、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或承付的情况下,取决于开证行的信誉及所在国家的风险。风险系数为0,可不占贴现申请人在贴现行的工商授信额度,仅仅占用贴现银行(一般为贴现银行的总行)对开证行的、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额度(即金融机构额度)。
在出口地银行的“代理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开证行在出口地银行(或其总行)没有授信额度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沉默保兑业务;但对于存在经常性无理拒付或无故拖延付款现象的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即使有代理行授信额度,仍不得加具保兑。金融机构额度的领用期限为保兑日至信用证付款日。如受益人申请办理的是非融资性沉默保兑业务,则须通过总行金融机构授信系统,领用公开保兑授信额度;如受益人申请办理的是融资性沉默保兑业务,则须通过金融机构授信系统,领用福费廷授信额度。对于已办理非融资性沉默保兑的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如保兑行同意受益人的申请,办理沉默保兑项下的融资业务,则在通过领用福费廷授信额度的同时,归还办理保兑时领用的公开保兑授信额度。
(7)重视办理后的期间管理。在办理沉默保兑业务后,叙做银行应密切注意开证行及所在国家的有关政治、经济等方面信息,在开证行无理拒付时,办理沉默保兑的银行应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与开证行据理力争;在出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欺诈,国外开证行出具止付令、禁付令的情况下,请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协调相关事宜,并督促申请企业归还沉默保兑业务的本金。
附件1-8:沉默保兑申请书示样
沉默保兑申请书
XX银行: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沉默保兑合同》,我公司兹向贵行申请办理下列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性/□非融资衡默保兑业务:
1.开证行: ;
2.信用证最高金额: ;
3. 信用证号码: ;
4.信用证期限: ;
5.信用证效期: ;
6.你行信用证通知号码: ;
在此,我公司重申遵守上述《沉默保兑合同》中的相关承诺、陈述与保证。如贵行同意办理,请向我公司报价。
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9(1):沉默保兑合同示样
沉默保兑合同
甲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乙方:XX银行
负责人:
住所: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沉默保兑”业务,为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词语解释
沉默保兑: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沉默保兑”业务是指,乙方向甲方购买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求偿权。一经承诺付款或立即付款,乙方即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放弃信用证项下的一切权益。
2.信用证: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简称UCP500)或在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开立的,以本合同甲方为受益人,乙方为被指定银行的信用证。
3.被指定银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被指定银行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从事议付、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的银行。
4.对价:乙方根据本合同对甲方做出的付款承诺或付款的行为构成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支付的对价。
5.付款及承诺付款: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付款是指乙方向甲方支付现金、出具支票、通过清算系统汇款或贷记账户;付款承诺是指乙方向甲方承诺于承诺到期日进行付款。
第二条 交易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沉默保兑业务:
1.甲方每申请办理一笔沉默保兑业务,须向乙方提交一份《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书》。
2.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报价办理沉默保兑业务。
3.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4.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并提交了乙方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
5.甲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贸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乙方查验。乙方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 信用证应声明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或在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
7. 信用证须由乙方通知,并指定乙方为信用证的被指定银行,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须经乙方审核认可。
8. 甲方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须经乙方审核并同意接受。
9. 未出现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第三条 付款方式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本合同乙方付款的方式包括承诺付款及立即付款。甲方可根据需要,在申请办理沉默保兑业务时进行选择:
1.承诺付款:即,对于即期信用证,乙方承诺自乙方寄单日后第技天,按照甲方提交单据的债权面值进行付款;对于交单时可以计算出债权到期日的远期信用证,乙方承诺在债权到期日后5天,按照甲方提交单据的债权面值进行付款;对于需由开证行计算,受益人交单时无法确认债权到期日的远期信用证,乙方按照信用证期限加上15天计算到期日,并承诺在到期日,按照甲方提交单据的债权面值进行付款。对于上述付款,乙方均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甲方放弃所出售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
2.立即付款,即,乙方从债权面值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款项支付给甲方,计息期为本合同第三条1款对应期限。乙方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例外情况,甲方放弃所出售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
第四条 保兑费的计收
保兑费,是指乙方应甲方的申请,根据本合同办理沉默保兑而收取的承诺费用。乙方将根据甲方申请办理保兑的信用证风险的不同,进行定价及计收保兑费,费率由乙方逐笔报价,并经甲方确认。
第五条 甲方承诺与声明
1.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在。
2.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授权。
3.甲方在每一份要甲方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的公章真实合法。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单据、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
6.甲方所从事的与本合同项下沉默保兑交易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7.于所从事的基础交易,甲方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董事会或政府批准、交付应交税款、办妥有关的外汇管理手续、完成其他法定的登记工作,以确保本合同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在中国法院本合同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8.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要求或接受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任何修改。
9.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对于乙方已向开证行提交的单据,甲方不得接受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或主动要求对单据进行任何关于金额的扣减、付款方式及/或期限变更的要求。
10.甲方所申请的沉默保兑业务没有抵触进口国法律,并且对有关债权的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
11.不存在影响有关债权项下款项支付的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有关债权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12.甲方须立即向乙方支付甲方从其他渠道收到的债权项下的全部款项,并且在该笔款项交付乙方前及在甲方控制的期间内,完全为乙方的排他利益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并等待乙方的指令。
13.如在债权到期日乙方未能取得全额付款,甲方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乙方取得有关债权项下未付款项,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应乙方要求,代表乙方追索或起诉,或允许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追索或起诉,或授权乙方接替甲方进行追索、起诉、以债权人身份参加有关债务人的破产或清算程序,或采取其他任何为追讨有关债权项下未付款项所必需的行动。
14.如因法院发出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的原因而使乙方未能获得有关债权项下的款项,甲方承诺立即向乙方返还相当于有关债权面值的款项,以及从有关债权到期日到乙方收到甲方付款期间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适用利率由乙方决定)。如甲方未能及时返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在乙方总行及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款项。
15.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支付乙方因提供沉默保兑服务而向甲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16.甲方承诺当发生以下事件时将立即通知乙方:
(1)甲方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与乙方总行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甲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第六条 违约事件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承诺。
2.甲方在与乙方总行或任何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3.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4.甲方违反了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解除与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一笔福费廷交易。在交易被解除后,甲方应立即向乙方返还有关债权面值金额并支付相应利息。如延期返还,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罚息。
3.终止本合同。
4.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在乙方总行或任何分支机构的账户中或从其他甲方收汇款项中主动扣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有关债权面值金额以及任何利息、罚息和费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乙方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甲方放弃对乙方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2.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
3.如因政府命令、法律或法规的实施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行成为非法,乙方将被免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1.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简称UCP500)或在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国际商会出版的质询意见及答复、DOCDEX裁决意见、银行标准实务均构成解决争议的依据。
2.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特别提示
1.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2.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充分的说明。
甲方: 乙方: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或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9(2):沉默保兑合同示样
沉默保兑合同
甲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乙方:XX银行
负责人:
住所: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沉默保兑”业务,为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词语解释
1.沉默保兑: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沉默保兑”业务是指,乙方向甲方购买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求偿权。一经承诺付款或立即付款,乙方即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放弃信用证项下的一切权益。
2.信用证: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简称UCP500)或在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开立的,以本合同甲方为受益人,乙方为被指定银行的信用证。
3.被指定银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中,被指定银行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从事议付、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的银行。
4.对价:乙方根据本合同对甲方做出的付款承诺或付款行为构成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支付的对价。
5.付款及承诺付款: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付款是指乙方向甲方支付现金、出具支票、通过清算系统汇款、或贷记账户;付款承诺是指乙方向甲方承诺于承诺到期日进行付款。
第二条 交易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沉默保兑业务:
1.甲方每申请办理一笔沉默保兑业务,须向乙方提交一份《沉默保兑业务申请书》。
2.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报价办理沉默保兑业务。
3.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4.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并提交了乙方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
5.甲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贸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乙方查验。乙方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信用证应声明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或在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
7.信用证须由乙方通知,并指定乙方为信用证的被指定银行,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须经乙方审核认可。
8.甲方须直接向乙方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9.未出现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第三条 付款方式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本合同乙方付款的方式包括承诺付款及立即付款。甲方可根据需要,在申请办理沉默保兑业务时进行选择:
1.承诺付款:即,对于即期信用证,乙方承诺自乙方寄单日后第15天,按照甲方提交单据的债权面值进行付款;对于交单时可以计算出债权到期日的远期信用证,乙方承诺在债权到期日后5天,按照甲方提交单据的债权面值进行付款;对于需由开证行计算,受益人交单时无法确认债权到期日的远期信用证,乙方按照信用证期限加上15天计算到期日,并承诺在到期日,按照甲方提交单据的债权面值进行付款。对于上述付款,乙方均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甲方放弃所出售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
2.立即付款:即,乙方从债权面值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款项支付给甲方,计息期为本合同第三条1款对应期限。乙方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甲方放弃所出售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
第四条 保兑费的计收
保兑费,是指乙方应甲方的申请,根据本合同办理沉默保兑而收取的承诺费用。乙方将根据甲方申请办理保兑的信用证风险的不同,进行定价及计收保兑费,费率由乙方逐笔报价,并经甲方确认。
第五条 甲方承诺与声明
1.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在。
2.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授权。
3.甲方在每一份要甲方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的公章真实合法。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单据、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
6.甲方所从事的与本合同项下沉默保兑交易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7.于所从事的基础交易,甲方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董事会或政府批准、交付应交税款、办妥有关的外汇管理手续、完成其他法定的登记工作,以确保本合同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在中国法院本合同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8.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要求或接受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任何修改。
9.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对于乙方已向开证行提交的单据,甲方不得接受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或主动要求对单据进行任何关于金额的扣减、付款方式及/或期限变更的要求。
10.甲方所申请的沉默保兑业务没有抵触进口国法律,并且对有关债权的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
11.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及条件,并不存在影响有关债权项下款项支付的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有关债权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12.甲方须立即向乙方支付甲方从其他渠道收到的债权项下的全部款项,并且在该笔款项交付乙方前及在甲方控制的期间内,完全为乙方的排他利益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并等待乙方的指令。
13.如在债权到期日乙方未能取得全额付款,甲方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乙方取得有关债权项下未付款项,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应乙方要求,代表乙方追索或起诉,或允许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追索或起诉,或授权乙方接替甲方进行追索、起诉、以债权人身份参加有关债务人的破产或清算程序,或采取其他任何为追讨有关债权项下未付款项所必需的行动。
14.如因法院发出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的原因而使乙方未能获得有关债权项下的款项,甲方承诺立即向乙方返还相当于有关债权面值的款项,以及从有关债权到期日到乙方收到甲方付款期间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适用利率由乙方决定)。如甲方未能及时返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在乙方总行及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款项。
15.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支付乙方因提供沉默保兑服务而向甲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16.甲方承诺当发生以下事件时将立即通知乙方:
(1)甲方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与乙方总行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甲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第六条 违约事件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承诺。
2.甲方在与乙方总行或任何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3.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4.甲方违反了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5.因甲方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开证行进行了拒付。
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解除与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笔沉默保兑交易。在交易被解除后,甲方应立即向乙方返还有关债权面值金额并支付相应利息。如延期返还,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罚息。
3.终止本合同。
4.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在乙方总行或任何分支机构的账户中或从其他甲方收汇款项中主动扣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有关债权面值金额以及任何利息、罚息和费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二人。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乙方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甲方放弃对乙方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2.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
3.如因政府命令、法律或法规的实施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行成为非法,乙方将被免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1.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简称UCP500)或在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国际商会出版的质询意见及答复、DOCDEX裁决意见、银行标准实务均构成解决争议的依据。
2.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条件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特别提示
1.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2.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做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充分的说明。
甲方: 乙方: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或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10:沉默保兑确认书示样
沉默保兑确认书
公司:
1.开证行: ;
2. 信用证最高金额: ;
3.信用证号码: ;
4.信用证期限: ;
5.信用证效期: ;
6.你行信用证通知号码: ;
贵公司就上述信用证向银行申请办理沉默保兑业务,银行同意受理并为贵公司办理□融资性/□非融资性沉默保兑业务,保兑费率为 ,保兑金额 。
贵公司如同意银行上述报价,请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本确认书并交还银行,否则视为无效。
xx银行
年 月 日
XX银行:
我公司同意接受贵行就 号信用证沉默保兑的上述报价。
特此确认。
公司(公章及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11:拒付通知示样
拒付通知
公司:
开证行: ;
信用证编号: ;
你公司编号: ;
金额: ;
你公司提交的上述单据经银行审核,发现单据中存在以下不符点:
1.
2.
3.
4.
根据UCP500第14条D款之规定,□单据银行代为保管/□已随本通知退回贵公司,并请书面告知银行你公司对单据的进一步处理指示。在信用证效期及交单期内,如贵公司未能对存在上述不符点的单据进行修改并提交银行,银行将不再承担已承诺的付款责任,而仅代理贵公司向开证行交单。
特此通知。
xx银行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联,银行、客户各持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