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

第三节    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的概念、作用及特点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是指卖方(受益人)发货后,银行凭单证相符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卖方押汇的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回,如开证行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办理押汇业务的银行对卖方有追索权。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的作用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是与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紧密结合的一种融资手段,主要作用是企业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交单后,能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在买方货款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加速资金周转,方便了卖方(受益人)的资金周转,有利于扩大国内贸易规模。卖方押汇与其他融资方式比,由于以单据为抵押,因此是国内信用证项下最为容易取得的一种融资方式,操作也较为简便。

(三)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的特点

1.“单后融资”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为“单后融资”,其融资的时间段为卖方(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并且向当地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后,在收到开证银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发放的融资。

2.资金用途没有限制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的资金用途没有限制,卖方(受益人)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生产、收购、归还银行的打包贷款或其他贷款甚至固定资产的投资等。

3.融资期限较短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180天。

4.押汇银行有限制

一般的,国内议付行或单据的处理银行才能作为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的银行,否则,押汇的银行较难判断单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从而面临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若卖方押汇的银行仅仅叙做卖方押汇业务,而不做议付或单据处理,影响其综合效益,没有将资本效益最大化。因此,银行通常仅仅叙做在本行议付或做单据处理项下的卖方押汇。

5.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有追索权

银行为企业办理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后,对企业有追索权。在正常情况下,押汇的第一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常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卖方(受益人)企业必须偿还押汇的本金及支付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资金用于偿还押汇的本金及支付利息。

二、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的业务流程

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的业务流程如图3-3所示。

(1)国内L/C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收到国内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制单、交当地银行议付或做单据处理。

(2)国内L/C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向当地银行书面提出押汇申请要求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

(3)卖方所在地押汇银行(国内IVC押汇银行)接受申请人的押汇要求,在双方签订有关押汇协议后,办理国内信用证押汇,即押汇银行在增值税发票显示的金额扣除费用、利息后入企业账户。

(4)国内开证行到期向卖方所在地银行(国内L/C押汇银行)支付货款。

(5)卖方所在地银行(国内L/C押汇银行)收到货款后自动代替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做国内信用证押汇的还款处理,并将收到的货款与押汇金额在扣除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划入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企业账户。

三、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的资格

(1)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3)原则上要求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在押汇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4)原则上要求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在押汇行办理国内结算等业务。

四、企业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办理国内信用证押汇业务时,需向当地的押汇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若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第一次在银行办理押汇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贸易合同、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向卖方所在地银行提交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或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确认付款日(到期日)的电报或承兑电文。

(3)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与当地银行签订《押汇合同》(通常有效期为一年)。

(4)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逐笔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押汇申请书》,加具企业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的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5)如需要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保证。

(6)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五、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的利息计算

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通常不收手续费,仅仅收取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为:

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利息=实际押汇金额x融资年利率x押汇夭数/360

因此,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的实得金额为:

实得金额=押汇金额-押汇利息-原有的银行费用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金额的确定

国内信用证项下实际押汇金额,是根据国内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及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的要求来确定的。从理论上而言,最高可达到国内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0%,但由于在押汇中通常采用“前收利息法”(即在押汇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以及还需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因此,即使押汇银行名义上给予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国内商业发票或汇票的金额的100%的押汇,实际能到达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账户的仍然不足100%。

(二)融资使用币种及押汇年利率

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使用人民币,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收息一般采用“前收利息”方法,在押汇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并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后,将余下款项入企业账户。

(三)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天数(押汇期限)的计算

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办理押汇日到预计信用证的收汇日的天数加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节假日,实务中一般将宽限期定为5~7天)。例如,受益人在2005年11月24日要求办理押汇,装运日是11月21日,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提单后30天,预计信用证的收汇日为12月21日,则押汇天数为:从11月24日~12月21日的天数(27天)加上5~7天,即为32~34天,不超过34天。

六、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作为申请人(卖方、受益人)的企业

(1)严格按照国内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制作单据,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不能有实质性的不符点。国内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在有完全货权及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一般经批准后也可办理押汇。

(2)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最好选择同一家银行进行通知、付款或议付。信用证没有限制其他行议付的条款,即除自由议付信用证以及开证行限制自己为信用证议付行或付款行的信用证可以办理押汇外,不在同一家银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的国内信用证通常不能办理押汇;被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通常也不能办理押汇。

(3)银行办理的押汇有追索权,若开证行未能及时付款,不论何种原因,申请人(卖方、受益人)企业作为受益人必须归还银行的押汇融资款项。

(4)国内信用证押汇期限原则上为即期,如经银行内部相应授权和授信程序的,一般不超过180天,所以申请人(卖方、受益人)企业要求买方开出的远期信用证应尽可能少于180天。

(5)国内信用证为押汇银行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国内信用证不能已用于抵押,包括打包放款。已办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再申请卖方押汇,但办理卖方押汇用以归还相应的打包贷款者除外。

(6)交单期与信用证有效期合理匹配。通常信用证在规定交单期时,还规定该交单期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如有的信用证规定:“单据必须在提单后15天之内、同时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因此,交单期与信用证有效期须合理匹配,有效期不能太短,申请人(卖方、受益人)企业一方面应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长一些,另一方面应抓紧时间制作单据。

(二)对于国内押汇银行

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押汇,银行是在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发货装运后办理的融资,在此时,已没有受益人是否能履行信用证的担忧,相对于打包放款等其他融资,风险相对较小,受益人的还款来源较有保障,但银行仍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审核受益人的资信情况

尽管国内信用证押汇是凭信用证项下卖方受益人的单据叙做的融资业务,还款来源为单据的收汇款,但有些拒付风险来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单据。如买方所在地法院向开证行出具“止付令”,或认为受益人有诈骗的嫌疑,或受益人根本没有贸易背景,凭假单诈骗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仍然很大。因此,卖方所在地银行在受理押汇时,对申请人(卖方、受益人)的资信情况也必须做调查了解,如该受益人是否为新办的企业,是否有比较可信的第三方担保,是否为优质客户,是否经营该种产品,有否履约能力,产品是否有稳定的销售市场等。有些押汇行要求原则上押汇申请人与该行处于同一辖区。

2.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选择的信用证的开证行最好为同一系统内的银行,或选择其他经营作风、信誉良好的银行,与押汇行未有过纠纷记录、过去交往中资信一直良好、正常;否则,将可能不同程度地影响信用证项下的安全收汇,押汇银行对此必须从严掌握。

3.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确认其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国内信用证应明确表明其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使贸易双方有统一的审单标准;信用证条款应明确合理,简单扼要,不能含有某种受益人本身所不能控制的附加条件,即软条款。例如,信用证规定买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付款,将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与买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这个条件挂钩,实质上否定了信用证作为一项独立文件的性质,也否认了开证行“凭单付款”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对于这类信用证,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押汇。

4.严格审核单据

根据“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原则,按严格标准和“镜中现象”审核单据,杜绝开证行挑剔单据不符点而拒付的可能性;对于有不符点单据的押汇,银行应谨慎办理;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在有完全货权及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谨慎审批后可办理。

5.押汇的期限

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期限,即办理押汇日到预计信用证的收汇日的天数加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节假日,实务中一般将宽限期定为5~7天)后的总天数。押汇期限不易过短或过长:过短,容易造成国内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押汇融资逾期,给其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过长,押汇银行不容易监控风险、及时发现问题。一般不超过180天。

6.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打包等,押汇是在贸易融资中风险较小的一个品种,能否正常收回,在受益人没有欺诈违法、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取决于开证行的信誉;在单证不相符的情况下,取决于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的信誉及履约能力。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各品种的风险系数不同:单证相符押汇,并且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在押汇银行被评为B级(含)企业以上的,确定风险系数为0.5;单证不符押汇,风险系数为1.0,并且一般均占用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在押汇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7.重视押汇后的期间管理

在押汇后,押汇银行应密切注意开证行的有关信息,开证行是否无理拒付;在单据有实质性不符点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单据等。在开证行无理拒付时,办理押汇的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与开证行据理力争,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在单据有实质性不符点的情况下,请押汇申请人(卖方、受益人)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单据、协调相关事宜,督促企业在收回货款后,及时归还押汇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