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

第五节    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的概念和作用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的概念

买方押汇是指押汇行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代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相同,一旦开立,国内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从其实质而言,开证行是为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因此在一笔正常的开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才是事实上的真正付款人。然而在实务中,当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单证相符,而开证申请人却因资金紧张,无法在开证行付款前付款赎单,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仍然应按国际惯例立即付款或偿付议付行(或交单行),即面临垫款的危险。因此,便产生了由银行先行代为付款,到期由开证申请人偿还的融资方式一即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的作用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的主要作用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开证申请人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以单据为质押,可获得银行的短期融资,用于国内信用证项下向买方付款,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借此推迟了信用证项下用自有资金进行付款的时间,又能收取信用证项下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与普通贷款相比,具有手续简便、融资速度快捷的特点;与其他贸易融资相比,突出的特点是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款项的用途仅限于履行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支付,所得押汇款项不能入企业的结算账户而自由使用。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业务流程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业务流程如图3-5所示。

(1)卖方地银行(交单行)在审核单据后,将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寄送国内开证行。

(2)国内开证行在审核单据后通知国内开证申请人。

(3)国内开证申请人审核单据,确认单证相符;或在单据有不符点的情况下,确认接受单据;在支付资金有困难的情况下,填写《买方押汇申请书》,向国内开证行提出要求办理买方押汇。

(4)国内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与开证申请人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后,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并将押汇所得款项直接用于向卖方地银行(交单行)付款。

(5)国内开证申请人(买方押汇申请人)在押汇到期后将款项归还国内开证行。

三、企业申请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的资格

(1)国内开证申请人(买方押汇申请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国内开证申请人(买方押汇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用。

(3)国内开证申请人(买方押汇申请人)在开证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并已经在开证行开立了相关国内信用证。

四、企业申请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1)基础资料。若企业第一次在该银行办理买方押汇等授信业务,必须提供企业基础资料:如经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正本在银行验看后还给企业);“三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外商合作)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申请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申请人企业的各种印鉴样本:如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鉴样本;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等。

(2)填写并提交开证行印制的《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申请书》。

(3)与国内开证行签订《信托收据》,作为开证申请人将自己货物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

(4)签订经签章确认的《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合同》,合同须列明申请人名称、信用证编号、押汇金额、押汇期限、押汇利率、还款日期、还款责任及违约处理等。

(5)落实担保单位(如需)、抵押(如需)、质押(如需)。

(6)提交其他需要的材料:如有担保要求,须提供担保人的有关资料;如有抵押要求,须提供物权抵押凭证及抵押公证文件;其他贷款银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资料。

五、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的利息计算

开证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通常不收押汇手续费,仅收取利息。收取利息的方法不是通常押汇采用的“预收利息法”,而是普通贷款常用的“后收利息法”,即在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到期后,由押汇申请人归还押汇本金及支付利息,还款的来源完全依赖于企业经营的利润。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利息计算公式为:

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利息=押汇金额X押汇年利率x押汇天数/360

(一)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金额

每笔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的最高金额应不超过卖方地银行(交单行)来单索汇的总金额(通常是指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所显示的金额),押汇款的用途仅限于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支付。一般在具体操作上,开证行将押汇款直接通过卖方地银行(交单行)对受益人支付,而不再入押汇申请人账户。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使用币种及年利率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使用人民币,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具体方法上采用普通贷款常用的“后收利息法”,即在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到期后,由押汇申请人归还押汇本金及支付利息。

(三)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天数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天数通常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资金周转需要而定。如开证申请人需要20天才能筹措齐信用证项下的付汇资金,则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天数可以为20天;如需要35天才能筹措齐付汇资金,则押汇天数可以为35天,但一般最长不能超过90天。

六、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人

1.专款专用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款应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不能像其他押汇资金一样自由使用。

2.短期融资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也不得超过90天。

3.金额限制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金额需押汇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与开证行协商后决定,但不超过卖方地银行(交单行)来单索汇的总金额(通常是指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所显示的金额)。

4.拒付权丧失

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后,开证行已经支付货款,因此在单证相符、或即使在单据有不符点的情况下,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人也丧失了拒付的权利。

5.货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

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后,买方押汇申请人在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得到了货物的使用权,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开证行。

(二)对于开证行

1.了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

由于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还款的唯一来源为开证申请人的经营利润,因此了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十分重要。开证申请人(买方)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表现为由于买方自身经营、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不愿或无力履行付款责任;此外,还须关注买方偿债能力和以往信用记录。

2.了解购买货物的市场行情

若购买的货物属于畅销产品,由于其变现能力较强,可适当放款押汇条件;反之,则应从严控制。

3.了解卖方信用及其履约能力

卖方信用风险,表现为如果交易商品在品质或规格数量方面存在问题,会影响买方履约甚至使其丧失履约能力,从而使开证行面临较大的风险。卖方履约能力,主要了解卖方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是否因商品质量问题与贸易对手发生过纠纷等。

4.注意审核贸易背景,控制关联交易

注意审核贸易背景,严格控制关联交易。若买卖双方有控股关系或同为一家集团公司的成员,应严格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避免交易双方利用无贸易背景信用证进行融资,形成潜在的风险。

5.适当考虑增加其他安全措施

由于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的还款来源单一,风险较大,因此在需要时,可比照普通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考虑增加其他担保或抵押,如要求开证申请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的质押等,以防万一风险发生时,使开证申请人在处理业务时有所顾忌,使开证行银行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6.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后,开证行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一方面,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未提供资金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资金垫付了货款;另一方面,在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人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的使用权给予了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人,倘若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人到期因种种原因无法归还押汇款及货物(如被使用或转卖了),开证行可能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的风险系数较高,为1.0,并占用开证申请人在开证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7.注意押汇后的期间管理

在实务中,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后的期间管理十分重要,开证行在必要时须监控开证申请人购买货物的货款回笼情况。在开证申请人出现不利于还款的迹象时,须严格监控其进口货物的货款回笼,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